1、求广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地址?
(车管所)广州市岑村教考场广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邮政编码:510405/510640
投诉电话
(车管所)(020)83115305、83115328
2、在汕尾考摩托车驾驶证多少钱?车管所在哪里? 粤D可以在汕尾市区自由出行吗?谢谢大神们回答!
不能
3、如何投诉汕尾市车管所不给双重户口转移驾驶证?
请直接向公安局长投诉。网友建议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4、汕尾市车管所电话号码是多少?
汕尾市车管所:电话号码0660-3379362,地址汕尾市区红海中路。
海丰大队:电话号码0660-6622387,地址海丰县城二环南路。
陆丰大队:电话号码06608890555,地址陆丰市区东海镇洛洲小区。
陆河大队:电话号码0660-5528211,地址陆河县城人民南路。
(4)汕尾市车辆管理所扩展资料:
温馨提示
1、居民、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暂住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3、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4、取证方式:机动车驾驶证需由机动车驾驶人领取,或邮政特快专递寄至机动车驾驶人。
5、深圳牌迁回汕尾办理汕尾牌照要怎么办理?
在深圳登记车牌的机动车,申请办理转籍到汕尾落户上牌,需要车辆登记人事先处理完毕车辆的违章事故,车辆有行驶证,合格证,车辆登记证书,车检合格,车辆是国五排放机动车。
由车辆登记人持身份证和车辆一起,到车辆在深圳登记的车管所申请办理转籍手续,取得机动车档案和临时车牌,再由受让方和车辆一起到汕尾所在地区车管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全面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一)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三、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新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罚;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管理,推动油品升级,确保燃油质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
工业信息化部
2016年1月14日
6、有人在汕尾车管所补办过外地驾驶证嘛 急
当然有人在汕尾车管所补办过外地驾驶证的。
驾驶证遗失了应当及时向车管所申请补办,任何地方的车管所都可以补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3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