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车改补贴标准实职与非领导职务有区别吗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本方案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部参加改革。
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中央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实施。
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补贴标准参照驻地标准执行。中央垂管单位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省垂管单位补贴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2、人员范围 :
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含机关工勤人员)全部参加改革。
鼓励省属厅(局、委、办)机关单位正职主要负责人以及市州和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等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参加车改的,允许以适当集中的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领取交通补贴,实物保障车辆的范围及具体岗位在中央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3、车辆范围: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和标准。省级机关和各市州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公务交通支出总额,节支率均须达到7%。全省(不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边远地区)按照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交通补贴130%的标准执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边远地区按照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交通补贴150%的标准执行。不同地区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
省级党政机关执行厅级1690元/月、处级1040元/月、科级650元/月、科员及以下550元/月的补贴标准。各市州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及层级划分,由各市州根据财政状况、车辆保留情况、节支目标等自行确定,同一市州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各地区和单位根据实际,可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统筹资金使用要规范、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区和单位制定。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给个人。依据经济发展和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严格核定保留车辆范围及比例:
1、机要通信、应急用车保留标准。省直党政机关本级(正厅级单位及人财物独立管理的副厅级单位)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用车与应急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机要通信用车:每个单位核定1辆;应急用车:50人(含)以内的单位,核定1辆,50至100人(含)的单位,核定2辆,超过100人的单位,每增加100人核定1辆,最多不超过4辆。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及省国家保密局、省委机要局、省委办公厅机要交通处等承担保密工作任务用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原有车辆的基础上从严单独核定。
各市州、县市区在保证节支率不低于7%的前提下,可按不超过现有一般公务用车数的30%核定本级(不含乡镇)保留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对于保留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市州可设立公务用车服务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县市区应设立公务用车服务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用于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也可用于保障近距离出差、下乡等公务出行。市州不设立公务用车服务管理中心的,保留车辆由市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分配方案,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乡镇在不新增车辆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辆核定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部分版图面积大、交通条件差且人口数量多的乡镇核定保留不得超过3辆。
2、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标准。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于11个部门(系统),即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交通(海事)、农业、税务、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管。在全省各级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按省本级不超过原编制数的40%,市州级不超过60%,县市区级及以下不超过70%的标准执行,各级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执法执勤用车改革的具体实施细则,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省直机关驻市州、县市区单位,执行地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保留比例,每增加一辆每年按6万元扣减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各地要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车辆平台,两年之内建设到位。
3、其他车辆的保留。允许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与部分具有接待职能并设有专门接待机构的单位适当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数量单独核定,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商务车型为主,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有编制、有预算、有设备、不新增”的原则,不突破现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数量,从严从紧核定保留,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逐车审定。
参考:http://www.hunan.gov.cn/2015xxgk/fz/zfwj/swszfbgtwj/201603/t20160304_2925973.html
2、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车改进展
中央和国家机关车改全面完成,中央企事业单位车改方案2015年内公布,争取2016年底基本完成;涉及面更广,情况更复杂,仅事业单位就有1万家左右。
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车改启动的同时,中央企事业单位车改方案也一直在研究当中,方案已基本成熟,会在2015年内印发并对社会公布,争取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中央企事业单位车改工作。
中央事业单位和企业车改实施意见分别由国管局和国资委牵头制定,已分别形成征求意见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在充分听取反馈意见的基础上,中央车改办将尽快完善两份改革方案,经中央车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印发执行。
据统计,中央企事业单位车改涉及一级预算的中央直属事业单位10余家,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1万家左右,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100多家,还有数十家中央金融企业及各部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车改涉及面更广,情况更为复杂,应分类施策,但节约开支和应改尽改是必要前提。企事业单位车改一定要避免将车改补贴标准福利化和发放范围扩大化的倾向。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和行政机关有很大差别,涉及公务出行的人员范围有限。推进改革首先要按规定严格确定涉改人员范围,改革后也不是像机关车改那样统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而是要根据各单位实际,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等不同方式。同时,要确保正常工作不受影响,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将得到保留。
日前,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中央企业:
现将《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车改
62%涉改车辆取消,节支率10.5%;已公开拍卖2672辆涉改公车,平均溢价率65.15%
2014年7月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车改启动;2014年12月,134个部门实施方案获批,年底完成车辆封存停驶、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等工作;2015年上半年,又分两批完成了其他6个部门实施方案的审批。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参改部门实施方案全部批复,参改车辆全部封存,司勤人员全部安置,补贴全部发放到位,车辆处置全部公开,处置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各项改革措施均已顺利落实,改革后公务出行实现多种方式有效保障。
据统计,中央和国家机关140个部门共取消车辆3868辆,保留符合条件的2391辆,取消的占62%。各部门涉改公务人员49355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800元、科级及以下500元执行。初步测算,中央和国家机关车改节支率为10.5%。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施子海曾表示,这只是根据直接节约支出测算的节支率,如果考虑到司勤人员的相关支出、车位的建设及其他潜在费用,节支率比10.5%还会有所提高。
封存停驶的车辆移交后,到达报废年限的进行解体,其余的公开拍卖。已举办26场拍卖会,据初步统计,共2672辆车拍出,总成交价15665.95万元,平均溢价率65.15%。
涉改司勤人员也进行了妥善安置。据统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车改共有涉改司勤人员2126人,其中提前离岗136人,解除合同265人,清理清退退休返聘人员50人,内部安置1675人。安置工作平稳有序。
改革后如何公务出行
发放补贴后公务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费用自付;87家社会化车辆租赁机构提供服务
车改后,公务出行实现了多种方式的有效保障。国管局、中直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标分别选取了51家和36家社会化车辆租赁服务机构,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出行提供服务。北京市在中南海、人民大会堂、京西宾馆等重要场所附近还增设了6处出租车扬招站和相关配套设施。
领取补贴后,公务员出行方式自行选择,包括骑自行车、开私家车、乘公交,不少人也用起了叫车软件。公车改革的推行,也让社会化车辆服务机构捕捉到了商机。2015年7月以来,一些中央机关办公楼内就装上了“人民数字”公司与易到用车公司共同推出的“政务用车使用平台”,通过大屏幕用个人手机号叫车,车辆到了后,乘车人自行付费。
车改效果
对实施方案“联审联核联批”;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将公车使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切实加强保留车辆监督管理
中央车改领导小组审批各部门实施方案,采取“联审联核联批”,即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同时审核方案,同步反馈意见,发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中央车改办通知上报部门修改,直至全部符合要求。
车改单位除了要详尽提供申请保留公务用车情况说明、中央编办核定编制、参改人员花名册,还要填报现有车辆信息统计表,列清车辆所有人、品牌型号、车牌号、车型、车架号、发动机号、登记日期、排气量、购置价格、使用性质、使用人姓名、职务、任职状况、级别、备注(留用或上交)等。而在补贴预算申请表中,列出了机关参改人员的总人数,包括中管干部总人数、执法执勤人员总人数、其他人员数(含离退休),同时附上每位参改人员的花名册和岗位信息,以便核查核对,避免冒领误领公务用车补贴。
除了纪检监察部门加大车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审计部门加强监督,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还将通过加装卫星定位系统等手段,实现实时动态监管,防止公车私用。
3、发改委提高县乡公务交通补贴统筹比例是怎么回事?
中新网3月20日电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配套政策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的通知》,通知指出,县乡在党政机关车改核定的公务交通补贴总额内,提高统筹比例,集中部分重点保障好出行任务重的岗位和人员,地方车改补贴统筹比例不设上限。
通知指出,明确细化保留车辆使用办法。各省(区、市)要认真研究保留车辆的使用办法,制定使用细则,以保障工作需要,有利于工作开展为原则,切实提高保留车辆使用效率,避免车辆闲置浪费。
相关政策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出台后,应及时调整和完善。在平台化、信息化、标识化工作到位的前提下,可以适度扩大机要应急等相关车辆的使用范围,切实做到公车公用规范合理用车,特别是保障好重要公务、下基层调研、跨区域出差和突发情况下公务出行用车需要。
通知指出,妥善处理好县乡基层工作人员公务出行。根据机构设置和编制的法规、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充分考虑到基层现实情况,鼓励地方探索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基层工作人员公务出行。
一是支持地方提高县乡公务交通补贴统筹比例。县乡在党政机关车改核定的公务交通补贴总额内,提高统筹比例,集中部分重点保障好出行任务重的岗位和人员,有利于工作,这本身也是车改要把握的重要原则,地方车改补贴统筹比例不设上限。
二是鼓励按岗位核定补贴标准。允许县乡在党政机关车改核定的交通补贴总额内,按照实际承担工作岗位来核定县乡基层工作人员补贴标准。
三是鼓励向基层倾斜配备车辆。在保证节支率的前提下,全省统筹从现有保留车辆中向基层县乡调剂配备使用,纳入平台管理;通过引入新能源车辆分时租赁等办法保障基层县乡公务出行。
四是允许县乡保障范围之外的、公共交通不便地区的公务出行,在制定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和限定费用标准、信息公开透明的条件下,采取按距离远近包干交通费的办法。交通费应按次发放,不应采取定期定额的形式脱离工作实际需要变相发放给个人,切实保证基层工作人员出行需要。
通知指出,统筹差旅费和车改补贴相关政策,解决好中短途出差和去偏远地区下乡的公务出行需要。针对车补保障范围之外的紧急公务、公共交通极不便利等情况下的公务出行,在制定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和限定费用标准,确保公开透明的条件下,允许采取按距离远近按次包干交通费的办法予以保障和解决。各省(区、市)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办法,细化落实措施,有序衔接公务交通补贴、差旅费等相关政策,指导市、县两级同步制定相关办法。
通知提出,执法执勤用车严格配备到一线。保留的执法执勤车辆必须严格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配备要向基层倾斜,不得搞“层层截留”,不得影响一线执法执勤工作。除人员编制增加允许适度增加配备外,其他确需增配车辆的,按照“留车扣钱”的原则严格执行。
从实际出发及时解决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应及时了解车改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解决好其他相关问题。如,挂职、选派、异地任职干部回家探亲交通等问题,鼓励各地在不违背相关干部管理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多方式探索。已出台办法的地区,可根据执行过程中反映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优化。
4、新疆公车改革最新信息
公车改革一直备受关注。中央和国家机关车改已全面完成,地方党政机关车改自2015年4月正式实施已有一年半,目前进展如何?配套措施和后续管理重点是什么?中央车改办相关负责人日前接受了记者采访。
中央车改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地方车改工作进展顺利,29个省份省直机关车改已全部完成,18个省份已完成地市级车改,其中10个省份基本完成县乡级车改。按部署要求,地市和县级党政机关车改将于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目前,地方车改的工作重点已转入完善制度体系、巩固车改成果的深化阶段。
截至目前,29省份已上报车改方案,中央车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完毕。据初步统计,29个省份共涉参改公务人员821.22万人。改革前公车总数170.26万辆,取消77.58万辆,压减45.57%。安置司勤人员58.48万人。各省平均节支率7.88%,其中省本级平均节支率11.07%。
中央车改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各地普遍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规范处置取消车辆,一些地区将少量取消公车公开评估作价,资产注入国有车辆服务企业。这些做法不仅保证了国有资产不流失,也赢得了社会各界普遍好评。各地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没有出现突破政策范围、提高安置标准的情况。
很多地方对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方便社会监督。目前,主要采取车身喷涂醒目标识和采用公务用车专用号段两种方法。中央车改办相关负责人表示,鼓励地方探索公车标识化管理,各地可在探索中不断完善。
(据人民网)
5、公车的网络拍卖是如何保证透明公正的?
据报道,10月17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国家机关140个部门公车改革率先收官,5年来共取消公务用车3868辆,车辆压减率达61.8%,各省市在结合车改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创新探索可行方式,以保障车改落实到位。
报道称,车改后,一大批公车被封存,据要求,对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要制定处置办法,公开招标评估,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今年3月29日,甘肃112辆公车共拍得507万,溢价率84%;9月23日,湖南省宁远县27辆公车拍卖溢价率为55%;2016年4月23日,扬州市级机关101辆公车拍卖溢价率达73.18%。
据悉为保证拍卖公平透明,除实行车牌分离“裸拍”等规定外,山东、四川、湖南、陕西、安徽等不少省份还探索实施网络拍卖,各地公车拍卖溢价率均不低。
分析人士表示,公车改革成果比较显著,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的数字,车辆压减率达61.8%,压减率比较高;节支率达10.5%,也高于7%的要求;溢价率达65.15%,说明资产没有流失,这三个数据说明中央车改方案是比较有效的。
6、中央启动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是真的吗
您好!中央启动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是真的。详细内容如下:
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有关要求,现就推进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对规范中央事业单位职务待遇、节约成本、提高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地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具有先行示范作用。
事业单位行业类别众多,单位类型复杂,经费来源多样,人员身份不一,车辆规模庞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也尚在推进中,必须充分认识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改革范围、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范围
单位范围为党中央、国务院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央事业单位、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可按照本意见要求实施改革,也可参照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活动出行实行社会化,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实现中央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6年上半年完成;各部门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6年底前完成;京外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属地化原则,与地方同步完成。
(三)基本原则
1. 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各参改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公车改革节支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中央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中央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
2. 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开口子,不留后门,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现象。
3.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根据中央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切实搞好与事业单位工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方面的统筹与衔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4. 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部门按照本意见,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强化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审核批复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保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按期完成。
三、主要任务
(一)分类推进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4〕41号)有关规定实施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其公务活动出行。中央和国务院直属新闻媒体单位本级管理的新闻记者可根据情况由单位确定选择领取补贴或实报实销公务交通费用。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本单位节支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等保障其公务活动出行。
已经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中央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进行规范。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或费用报销的范围、标准或额度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发放范围和方式及管理使用,按照中办发〔2014〕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对参改人员实行以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的办法,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应从严从紧核定并报本单位所属的主管部门批准。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费支出情况,在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不得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严格按规定控制报销或发放人员范围,避免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允许限额报销的福利化改革倾向。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总数与所在单位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从严核定保留车辆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保留车辆,按照《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车辆保留和处置工作的通知》(中车改办〔2014〕3号)有关规定核定。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车改保留车辆,由主管部门核定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按职责权限分系统分别抄送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备案。各部门机关本级的机关服务部门可保留1至2辆后勤服务用车。各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保留的车辆要有预算,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不得在公车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与主管部门机关同城异地办公的可根据需要保留1辆工作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但不得借车改名义新增车辆。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中央管理领导干部,由各部门自行选择确定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或维持原有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纳入改革范围,改革后原则上不再配备工作用车。原配有符合规定标准工作用车,确因工作需要保留,应当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党委会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其本人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等。
(四)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中央事业单位可按照《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妥善安置司勤人员的指导意见》有关政策,根据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不能简单推向社会,要立足内部消化,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五)规范处置取消车辆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取消的车辆分别移交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统一规范处置。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消的车辆,由主管部门按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委托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公开招标确定的评估、拍卖和解体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收入按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要统一负责部署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正确把握改革方向,明确改革工作任务,督促落实到位;事业单位数量和人数众多的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加强政策指导,要根据行业业务特点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办法并报中央公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各中央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明确专门机构人员,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制定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2016年2月底前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经批准后执行。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办法,在深入调研、全面摸底、细致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包括本单位节支率详细测算情况),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各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完成后3个月内,将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包括改革的工作安排、参改人员范围和数量、各类岗位和人员的改革方式、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或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保留车辆核定原则和数量、取消车辆处置方式和数量、司勤人员安置情况和改革节支情况等,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保留车辆管理
中央事业单位应当对保留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严格用于规定用途。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中央事业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察,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保留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保留车辆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