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车辆可以免、减车辆购置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九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 )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指标为: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三个车轮的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7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由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募集社会捐赠资金统一购置的,用于“母亲健康快车”公益项目使用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免车辆购置税包括哪些车型
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包括: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购买的进口的1辆自用小汽车;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解放军和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如洒水车、 油罐车、垃圾车、吸粪车、吸污车、叉车、铲车、压缩垃圾车、吊车、环卫车、 垃圾运输车、密封垃圾车、挂桶垃圾车、自卸垃圾车、摆臂垃圾车、高空作业车等工程机械;
农用三轮车;
此外,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也可以按规定免税、减税途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二、车辆购置税
1、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特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的,在消费领域中的特定环节向车辆购置者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特种财产税。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2、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车辆购置税的特点:
1、兼有财产税和行为税的性质;
2、车辆购置税是价外税;
3、车辆购置税是属于费改税。
(2)免缴车辆购置税扩展资料:
车辆购置税征收对象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规定如下;
1.汽车
包括各类汽车。
2.摩托车
(1) 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 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 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 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3) 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 ,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3.电车
(1) 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2) 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4.挂车
(1) 全挂车: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2) 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5.农用运输车
(1) 三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 四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 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3、哪些车辆可以减免车辆购置税?
1。外国驻华抄使馆和外交代表、袭外国驻华领事馆和领事官员、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官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如挖掘机、平地机、推土机、叉车、装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洒水车、清洗车、垃圾车和消防车等);
4。防汛专用车、森林消防专用车;
5。三轮农用运输车;
6。出国留学和在香港、澳门地区学习,回国、回内地服务的人员购买的国产小汽车(限1辆);
7。来华定居的外国专家进口自用的小汽车(限1辆)
4、免征车辆购置税是什么?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5、可以免缴车辆购置税的是哪一个
下列各项中,可以免缴车辆购置税的是( A )。
A、中国人民解放军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B、农用四轮运输车
C、设有固定装置的运输车辆
D、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购买国产1辆自用小汽车
6、车辆没牌照是否可以免缴车辆购置税?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单位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准备只厂内使用,不准备办理上牌,是否可以免缴车辆购置税?
专业解答
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目前,没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购置应税车辆后不上牌或不使用公共道路的可以免征、减征车购税。因此,您单位的情况不符合减免税条件,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买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日期确定,逾期纳税每天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140118填表日期:年月日行业代码:注册类型代码: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元纳税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地址车辆基本情况车辆类别1.汽车;2.摩托车;3.电车;4.挂车;5.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名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厂牌型号关税完税价格
续表141119发动机号码关税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消费税购置日期免(减)税条件申报计税价格计税价格税率免税、减税额应纳税额1 2 3 4=2×3 5=1×3或2×3 10%申报人声明授权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我相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声明人签字: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以下资料: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地址()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授权人签字:纳税人签名或盖章如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填写以下各栏代理人名称代理人(章)地址经办人电话接收人:接收日期:主管税务机关(章):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或代理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写。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车主名称。
3.“纳税人证件名称”栏,单位车辆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车辆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5.“车辆类别”栏,在表中所列项目中画√。
6.“生产企业名称”栏,国产车辆填写国内生产企业名称,进口车辆填写国外生产企业名称。
7.“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分别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注明的产品型号、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
8.“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
10.“免(减)税条件”栏,按下列项目选择字母填写: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B.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C.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D.在外留学人员(含港、澳)回国服务的,购买的国产汽车;E.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或境内购置的汽车;F.其他免税、减税车辆。
11.下列栏次由进口自用车辆的纳税人填写。
(1)“关税完税价格”栏,填写《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栏,填写《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税额;(2)“消费税”栏,填写《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12.“申报计税价格”栏,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1)境内购置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1+17%)填写;(2)进口自用车辆,填写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1+17%)填写。
13.“计税价格”栏,经税务机关辅导后填写:(1)填写最低计税价格;(2)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按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最低计税价格的70%填写;(3)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按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最低计税价格每满1年扣减10%填写。未满1年的按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最低计税价格填写。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填写0。
14.“应纳税额”栏,计算公式如下:(1)计税依据为申报计税价格的,应纳税额=申报计税价格栏×税率;(2)计税依据为计税价格的,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栏×税率。
15.本表一式二份(一车一表),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143121填表日期:年月日纳税人名称(签字)生产企业名称(公章)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地址车辆基本情况车辆类别1.汽车;2.摩托车;3.电车;4.挂车;5.农用运输车发动机号码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购置日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免(减)税条件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接收人接收日期
续表144122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公章)年月日负责人:经办人: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意见:(公章)年月日负责人:经办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意见:(公章)年月日负责人:经办人: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公章)年月日负责人:经办人: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表说明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申请免税、减税时填写。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在申请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时,也应填写本表。
2.申请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生产企业,“纳税人名称(签字)”、“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购置日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号”5栏不填写。
3.“车辆类别”栏,在表中所列项目中画√。
4.“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分别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中注明的产品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
5.“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号码”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号码。
7.本表(一车一表)一式五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留存;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留存;一份由国家税务总局留存。
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145123填表日期:年月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地址车辆牌照号码机动车行驶证号码车辆类别1.汽车;2.摩托车;3.电车;4.挂车;5.农用运输车厂牌型号完税证明号码申请补办理由及有关情况:纳税人签字(盖章):年月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接收人:接收时间: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章):备注:
《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填表说明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时填写。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车主名称。
3.“纳税人证件名称”栏,单位车辆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车辆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5.“车辆类别”栏,在表中所列项目中画√。
6.“厂牌型号”栏,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注明的产品型号。
7.“备注”栏填写补发完税证明号码。
8.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146124填表日期:年月日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元纳税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地址车辆基本情况生产企业名称发动机号码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购置日期车辆牌照号码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税款完税凭证号码申请退税额完税证明号码退税原因纳税人签章如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填写以下各栏代理人名称代理人(章)地址经办人电话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接收人:接收时间: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章):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填表说明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或代理人)在申请退税时填写。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车主名称。
3.“纳税人证件名称”栏,单位车辆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车辆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5.“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6.“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分别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注明的产品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
7.“完税凭证号码”栏,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号码。
8.“已缴纳车购税税款”栏,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上注明的应纳税款。
9.“退税原因”栏,按下列项目选择字母填写:A.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B.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C.因其他原因多缴税款的。
10.本表(一车一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147125填表日期:年月日车主名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地址完税证明号码车辆原牌号车辆新牌号车辆变动情况过户过户前车主名称过户前车主身份证件及号码转籍转出车主名称地址转入车主名称
续表148126地址变更变更项目发动机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其他变更前号码变更前号码变更后号码变更后号码变更原因接收人:接收时间: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章):备注
《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1.本表由车主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档案手续时填写。
2.办理过户手续的,过户后的车主填写以下各栏:车主名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地址、完税证明号码、车辆原牌号、车辆新牌号及车辆变动情况过户栏。其中“完税证明号码”填写过户前原车主提供的完税证明号码。
3.办理转籍手续的,车主本人填写以下各栏:车主名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地址、完税证明号码、车辆原牌号、车辆新牌号及车辆变动情况转籍栏。其中“完税证明号码”填写转籍前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号码;转入、转出车主名称应填写同一名称。
4.办理既过户又转籍手续的,过户后的车主填写以下各栏:车主名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地址、完税证明号码、车辆原牌号、车辆新牌号及车辆变动情况转籍栏。其中“完税证明号码”填写过户、转籍前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号码;“转出车主名称及地址”填写过户前车主名称及地址;“转入车主名称及地址”应填写填表车主的名称及地址。
5.办理变更手续的,车主本人填写以下各栏:车主名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地址、完税证明号码、车辆原牌号、车辆新牌号及车辆变动情况变更栏。
6.本表“备注”栏填写新核发的完税证明号码。
7.本表一式二份(一车一表),一份由车主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7、车辆购置税的减免规定到底怎么解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的有关规定:
1、为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2、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所以,只有当《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在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内的1.6升及其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才适用5%的车购税税率。
8、免购置税是什么,什么车可免征车辆购置税
就是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免税政策:符合以下条件的免税。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四、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五、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六、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9、怎样免征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如下“第九条—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