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什么情况下需要对车辆进行鉴定 检验呢?
以下情况需要对车辆进行鉴定检验: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1)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的流程为:
1、办案交警填写委托书;
2、办案交警或当事人将委托书送区县物价部门评估定损;
3、评估人员通知当事人定损评估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4、事故各方有关人员到定损车辆存放地参加损失评估鉴定;
5、物价部门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
6、物价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鉴定结论书交纳鉴定费;
7、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提出重新评估鉴定申请;
8、市物价部门重新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办案交警审核确认。
参考资料:
网络-交通事故检验和鉴定
2、求助: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记录鉴定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指南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需要对其技术状况和行驶状态进行鉴定,车辆鉴定分为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两大类。其中车辆司法鉴定需要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进行。交通事故车辆的坚定是有偿服务活动,按鉴定类别要收取一定费用。
大连汽车司法鉴定中心是辽宁省司法厅依据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的专业授权机构,愿以其技术优势和能力,为交警在维护交通安全、处理交通事故,共建和谐社会方面奉献一份力量!
为了更好地向您提供事故车辆鉴定服务工作,特向您介绍本中心在接受委托进行事故车辆鉴定时的一般要求、鉴定项目、鉴定方法等。
一、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技术鉴定:
(一)定义:对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制动、转向、照明等性能)所进行的技术检验、分析和判断。
(二)分类:动态鉴定、静态鉴定、特殊鉴定。
(三)委托鉴定类别要求:
1、动态鉴定:
交通事故车辆在正常行驶条件下所进行的技术鉴定,主要对与交通事故原因直接相关的车辆安全性能进行检验、测试和分析,以判断车辆技术状况。对于具有行驶能力交通事故车辆应该进行动态鉴定。
2、静态鉴定:
交通事故车辆在静止状态或发动机处于熄火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技术鉴定,主要是对交通事故车辆与事故原因直接相关的整车状态及零部件进行分析,判断整车或某零部件的技术状况及对车辆安全性能的影响。对于失去行驶能力的交通事故车辆须进行静态鉴定。
3、特殊鉴定:(零部件失效鉴定)
对严重影响机动车安全性能关键零部件的失效形态、失效原因所进行的技术鉴定。如鉴定车辆转向机构部件、制动部件、轮胎等是否在事故前或事故后发生失效,鉴定车辆灯光事发时是否处于点亮状态等。
(四)事故车辆委托鉴定的实施:
1、具有行驶能力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
在交通事故中未受损或受损不大,或虽受损但可经短时间内简单修复,且不改变该车原始安全技术状况即可恢复行驶能力的机动车。属此类型的事故车辆,必须到我中心进检测线按GB7258—2004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测。委托鉴定书上可注明与交通事故原因直接相关的车辆安全性能检测项目的动态检验要求。
2、失去行驶能力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
因交通事故前发生故障或在事故发生过程中造成零部件损坏,导致丧失行驶能力的车辆。属此类型的事故车辆,不能进检测线按GB7258—2004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测,此类别的鉴定只能对交通事故车辆与事故原因直接相关的整车状态及零部件进行外观检视分析,判断整车或某零部件的技术状况及对车辆安全性能的影响。委托鉴定书上可注明与交通事故原因直接相关的车辆安全性能检测项目的静态检验要求。
3、鉴定事故车辆某零部件是否失效的特殊鉴定:
对影响机动车安全性能关键零部件的失效形态、失效原因需进行解体检验、分析,判断该零部件的技术状况及对车辆安全性能的影响。属此类型的事故车辆,委托鉴定书上可注明与交通事故原因直接相关的车辆安全性能检测项目的解体检验要求。
(五)事故车辆委托鉴定的要求:
为了能为交通事故处理提供科学准确的事故车辆鉴定结论,事故车辆委托鉴定书应明确以下委托鉴定要求:
1、应注明委托鉴定类别;
2、应注明与交通事故原因直接相关的车辆安全性能鉴定项目;
3、车辆唯一性标识的拓印,非盗抢、组装、改装等嫌疑,应以国际通用的VIN码为准;
4、车辆安全性能鉴定只能进行条件简单的速度计算,对于需要进行碰撞分析后的速度计算鉴定,由于鉴定时限、鉴定计算所需数据取证的工作量和科技含量等原因,不在车辆安全性能鉴定范畴内,如果需要应进行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
二、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
交通事故车辆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如碰撞速度鉴定等)的,不受地域范围限制,均为本中心接受委托和受理的业务范围。
本中心可以接受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司法机关、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所需资料和检材
1、 资料:
(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有关照片;
(2)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复印件;
(3)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复印件;
(4) 当事人询问笔录复印件;
(5) 案情摘要;内容应包括:
① 事故经过;
② 事故日期、时间、地点;
③ 天气情况、路面情况;
④ 车辆装载(货、客)情况等。
(6) 事故车行车证复印件;
(7) 事故车主要技术参数;(可在公安网调出)
(8) 事故车安全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或最近期的定期安全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2、 现场勘验:
由交通队协助我们查看事故现场、测量路面坡度、弯度等工作,收集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数据。
3、 测绘事故车辆碰撞变形量:
交通队为我们进行肇事车辆碰撞变形量的测绘工作提供方便。
4、 鉴定程序和方法:
依据司法部门的规定进行;
鉴定方法依据国内外有关专著进行
信息录入:liquan 责任编辑:liquan
3、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方法有哪些
交通事故车鉴别方法有:
1、 轻重伤鉴定
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致伤原因和伤势状况,并按标准规定作出损伤程度鉴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对被害人作轻重伤鉴定:酒后和吸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驾驶明知无牌证或报废的机动车;严重超载;逃离事故现场。
2、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尸表检验是对交通事故致死尸体表面伤痕的例行检验,通过检验确认案件性质,证明死者体表伤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伤痕成伤机制为还原交通事故服务。解剖检验主要用于一是肇逃案,通过解剖尸体确定侦破方向,为破案提供证据;二是多车碰撞、碾轧尸体,寻找最先撞击车辆,确认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尸体查清死亡原因。
3、成伤机制鉴定
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要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调解损害赔偿提供依据,对交通事故伤害对象伤情有疑问或当事人对伤害后果有争议可进行成伤机制鉴定
4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作为举证需要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当事双方选择由交管部门调解,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作伤残评定。
5酒精含量检验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须检验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交通事故致伤3人以上;交通事故有恶劣影响;车辆驾驶人有酒后驾车嫌疑;一方当事人怀疑或指控另一方当事人饮酒;车辆驾驶人擅自离开现场,24小时内返回或被抓获;交警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驾车嫌疑或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嫌疑;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有异议,或测试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
6 车辆安全性能检验
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对象为:交通死亡事故;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伤3人以上;交通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机动车无牌证或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交通事故车辆类型不明确;根据案情需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事故车辆机械故障鉴定
通过车辆特定部位拆解检查寻找车辆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区别人为责任和机械故障
7 车辆定型鉴定
凡肇事车辆类型不明确应作车辆定型鉴定,以明确道路行驶权利。 痕迹鉴定
通过提取交通事故相关的接触痕迹比对、化验等检验手段,确定车、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轧等关系;不能确定肇事车辆,可通过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确认脱落物质与车辆、物体、人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事故车辆轮胎有爆裂,可通过轮胎痕迹鉴定确认轮胎爆胎原因;夜间发生事故且车灯损坏,可做灯光开启冷热光源鉴定,来确定车辆发生事故瞬间的开启和关闭
8 指纹鉴定
主要解决机动车驾驶人不确定交通事故案,不能确定车辆驾驶人可做指纹鉴定。
9微量物质鉴定
通过对现场勘验的微量物质成分检验,确定该物质与交通事故关系,常见微量物质有油漆、纤维、塑料、橡胶、油脂等。 物证鉴定
法医对交通事故现场提取的人体毛发、血液、皮肉组织等样品,通过检验作出结论可为办案确认驾驶人或确定死者身份及认定人体与车辆或物体接触提供证据。
4、道路交通事故,按一般流程进行车辆鉴定
目前,法律法规对事故车辆中哪些情形需要进行检验、鉴定,哪些情形不需要做,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因公安部的规章仅仅是原则规定,执法实践中交警部门遇事故车辆一律做鉴定的一刀切的做法,有望在今后的细化立法中予以解决。
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均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5、交通事故的车辆鉴定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交通事故鉴定分类如下
:1、 轻重伤鉴定
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致伤原因和伤势状况,并按标准规定作出损伤程度鉴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对被害人作轻重伤鉴定:酒后和吸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驾驶明知无牌证或报废的机动车;严重超载;逃离事故现场。
2、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尸表检验是对交通事故致死尸体表面伤痕的例行检验,通过检验确认案件性质,证明死者体表伤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伤痕成伤机制为还原交通事故服务。解剖检验主要用于一是肇逃案,通过解剖尸体确定侦破方向,为破案提供证据;二是多车碰撞、碾轧尸体,寻找最先撞击车辆,确认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尸体查清死亡原因。
3、成伤机制鉴定
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要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调解损害赔偿提供依据,对交通事故伤害对象伤情有疑问或当事人对伤害后果有争议可进行成伤机制鉴定
4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作为举证需要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当事双方选择由交管部门调解,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作伤残评定。
5酒精含量检验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须检验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交通事故致伤3人以上;交通事故有恶劣影响;车辆驾驶人有酒后驾车嫌疑;一方当事人怀疑或指控另一方当事人饮酒;车辆驾驶人擅自离开现场,24小时内返回或被抓获;交警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驾车嫌疑或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嫌疑;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有异议,或测试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
6 车辆安全性能检验
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对象为:交通死亡事故;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伤3人以上;交通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机动车无牌证或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交通事故车辆类型不明确;根据案情需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事故车辆机械故障鉴定
通过车辆特定部位拆解检查寻找车辆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区别人为责任和机械故障
7 车辆定型鉴定
凡肇事车辆类型不明确应作车辆定型鉴定,以明确道路行驶权利。 痕迹鉴定
通过提取交通事故相关的接触痕迹比对、化验等检验手段,确定车、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轧等关系;不能确定肇事车辆,可通过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确认脱落物质与车辆、物体、人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事故车辆轮胎有爆裂,可通过轮胎痕迹鉴定确认轮胎爆胎原因;夜间发生事故且车灯损坏,可做灯光开启冷热光源鉴定,来确定车辆发生事故瞬间的开启和关闭
8 指纹鉴定
主要解决机动车驾驶人不确定交通事故案,不能确定车辆驾驶人可做指纹鉴定。
9微量物质鉴定
通过对现场勘验的微量物质成分检验,确定该物质与交通事故关系,常见微量物质有油漆、纤维、塑料、橡胶、油脂等。 物证鉴定
法医对交通事故现场提取的人体毛发、血液、皮肉组织等样品,通过检验作出结论可为办案确认驾驶人或确定死者身份及认定人体与车辆或物体接触提供证据。
6、交通事故车辆鉴定从什么时候开始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从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鉴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八十三条 专业运输单位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7、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方法
交通事故车鉴别方法有:
1、 轻重伤鉴定
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致伤原因和伤势状况,并按标准规定作出损伤程度鉴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对被害人作轻重伤鉴定:酒后和吸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驾驶明知无牌证或报废的机动车;严重超载;逃离事故现场。
2、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尸表检验是对交通事故致死尸体表面伤痕的例行检验,通过检验确认案件性质,证明死者体表伤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伤痕成伤机制为还原交通事故服务。解剖检验主要用于一是肇逃案,通过解剖尸体确定侦破方向,为破案提供证据;二是多车碰撞、碾轧尸体,寻找最先撞击车辆,确认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尸体查清死亡原因。
3、成伤机制鉴定
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要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调解损害赔偿提供依据,对交通事故伤害对象伤情有疑问或当事人对伤害后果有争议可进行成伤机制鉴定
4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作为举证需要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当事双方选择由交管部门调解,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作伤残评定。
5酒精含量检验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须检验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交通事故致伤3人以上;交通事故有恶劣影响;车辆驾驶人有酒后驾车嫌疑;一方当事人怀疑或指控另一方当事人饮酒;车辆驾驶人擅自离开现场,24小时内返回或被抓获;交警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驾车嫌疑或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嫌疑;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有异议,或测试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
6 车辆安全性能检验
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对象为:交通死亡事故;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伤3人以上;交通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机动车无牌证或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交通事故车辆类型不明确;根据案情需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事故车辆机械故障鉴定
通过车辆特定部位拆解检查寻找车辆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区别人为责任和机械故障
7 车辆定型鉴定
凡肇事车辆类型不明确应作车辆定型鉴定,以明确道路行驶权利。 痕迹鉴定
通过提取交通事故相关的接触痕迹比对、化验等检验手段,确定车、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轧等关系;不能确定肇事车辆,可通过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确认脱落物质与车辆、物体、人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事故车辆轮胎有爆裂,可通过轮胎痕迹鉴定确认轮胎爆胎原因;夜间发生事故且车灯损坏,可做灯光开启冷热光源鉴定,来确定车辆发生事故瞬间的开启和关闭
8 指纹鉴定
主要解决机动车驾驶人不确定交通事故案,不能确定车辆驾驶人可做指纹鉴定。
9微量物质鉴定
通过对现场勘验的微量物质成分检验,确定该物质与交通事故关系,常见微量物质有油漆、纤维、塑料、橡胶、油脂等。 物证鉴定
法医对交通事故现场提取的人体毛发、血液、皮肉组织等样品,通过检验作出结论可为办案确认驾驶人或确定死者身份及认定人体与车辆或物体接触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