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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车辆问题

发布时间:2021-11-05 11:29:19

1、为什么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要执行人自己找拖车拖还要我自己找地方保管?

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要申请执行人自己找拖车拖,还要自己找地方保管是正常的
因为,人民法院执行庭,只负责落实强制执行的措施,不承担拖车和找地方保管车的费用的。
这些费用一般由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先垫付,在车变卖时,向执行庭要求在卖车款里扣除。

2、拿着法院裁定执行书可以去车管所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吗?

不一定,这关键要看法院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何了,即有没有查询对方车辆信息规定了

3、法院能查到被执行人车辆线索吗

到银行里查名下银行卡的存款,到房管所查名下房产,到车管所查名下车,还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
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让提供被执行人线索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向法院提供准确的被执行财产的线索,有利于有效执行,对维护申请执行的债权是有利的。但在现实社会的社会管理机制中,往往是申请人本人很难掌握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状况的。只能本着尽力为之原则尽量提供。比如: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信息,以及银行账户、工作单位的工资收入,还有可执行的收益或财产,可以提供所掌握的情况,由法院去查核。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协查函,还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调查。
如何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线索
调查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线索,是一项艰苦而细琐的工作。在明确了被执行对象之后,应对被执行人的情况作一基本的了解、分析,比如,被执行人的资产规模,资产主要形态,被执行人的性格特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如被执行人是法人,则要弄清基经营范围、业务规模、主要业务合作对象、企业效益,企业历史沿革、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的个人情况。通过以上调查分析,目的是要弄清被执行人的资产分布面和可能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同时,尽可能多地掌握被执行人的相关资料,如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等,同时尽可能多地搜集被执行人可能的资产信息,如合作对象、投资等。有些信息,对外人是秘密,其实内部人都知道,只要稍作打听就能掌握。
在掌握了以上情况后,可以被执行人所在地域为中心,对其进行拉网式排查:
1、在当地房管局、土地管理局核查其名下的房地产;
2、在当地人民银行调查其所开基本账户;在商业银行调查其所开的存款账户和其它账户。现在各大商业银行实行全国联网,只要提供姓名、身份证,便可知道被执行人在同一银行在全国各地的开户情况。
3、通过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登记公司,可以查清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何一家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开户和账上现金和股票数目情况。
4、掌握其投资实业公司情况。可在被执行人有可能投资兴办实业公司的城市工商管理部门,用其名称“海选”其有无投资兴办的实业公司。现在全国许多地方的工商部门提供对外收费查询,只要提供投资人名称和证件号码,便可很快查到其名下的企业。但目前只能查到法人代表名下的企业,查股东还要作一些努力。
5、在当地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6、通过被执行人企业的财务和当地税务、工商和政府其它职能部门,调查其财务报表、企业盈利情况、企业资产明细等相关资料。总之,在其有可能存放资产的地方,都要摸一遍。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银行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公民个人资料是保密的,一般不对外查询提供,对此,可确定一个范围,提交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去核查。或采用其它办法获取。

4、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查封被执行人车辆

在执行人抗拒执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法院会采取强制手段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或者是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督促被执行人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5、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其中“名下车辆下落不明”一般有哪几种情况?

第一,法院的执行裁定不是必须通知到本人的,如果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只要在案卷中进行相关记录并公告就行了。 第二,工程款大于一切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至于是否贱卖,只要被执行标的是经过拍卖程序的,不存在贱卖的问题。 第三,申诉与损害发生时间没有必然关系,而是与你知道的时间有关联。你知道的2年内,应当进行相关的申诉程序。 第四,本案当中的关键点是,当时房产被强制执行的时候,是否经过合法拍卖程序,如果是经过拍卖程序的,你就不要去申诉了,因为法院的程序没有问题。

6、法院查封车辆手续被执行人拒交车辆是否讳法

1、强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对法院查封的楼房予以装修,属于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的行为,是违法的。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赔偿。\r\n2、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的执行期限是6个与,必须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7、我申请了强制执行,没有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按照法律法院该不该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求答案谢谢

1、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向被执行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可依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不需要当事人申请。
2、法院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进行查询,发出了财产,会及时采取措施。

8、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已抵押给第三人的车辆吗

法院可以查封已经抵押的车辆,但是抵押车辆变卖后应该优先偿还被抵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8)关于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车辆问题扩展资料

案例:

恶意抵押为无效合同:

市民曹某购买了康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可购房后康某一直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拿出一份借款合同,称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故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曹某随后将康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康某与他人的抵押行为无效。最终,法院支持了康某的诉讼请求,认定康某系与他人串通,恶意抵押。

2012年5月26日,曹某与康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购买康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同年6月3日,曹某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康某将房屋交付给曹某,曹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居住至今。后因康某拒绝履行过户手续,曹某于2013年11月起诉,要求康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

在该案审理期间,康某与齐某于2013年11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康某以涉案房屋为担保,向齐某借款120万元,双方于同年11月27日为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导致康某与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曹某遂又将康某和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抵押行为无效。

康某和齐某则认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齐某已将钱打给了第三人房某并在住建委就抵押进行登记,借款及抵押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曹某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为恶意串通,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签订《借款合同》后,康某与齐某之间并无金钱往来,齐某是向案外第三人房某转账120万元,不足以证明康某与齐某之间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及意思表示,故基于借款产生的房屋抵押合同应认定为恶意串通。据此,法院判决康某与齐某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康某、齐某不服,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不能认定存在康某向齐某借款的事实。康某在已将诉争房屋出售且交付的情形下,又将房屋抵押给齐某,主观上显然是恶意的。近日,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房主恶意抵押已售房产 法院判定抵押行为无效

9、关于法院处理被执行人车辆的问题

1、不能阻止,最多是轮候查封,因对方已经查封在前了

2、如你胜诉,且同时进入执行程序的话,可以按比例


如帮到了您,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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