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情况下,可以扣留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九)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
(1)不可以暂扣车辆扩展资料:
1、安全法第92条、第95条、第96条规定了被扣留机动车的情形。实践中经常发生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
2、实施条例规定: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2、新交通法有规定事故责任方的营运车辆不能扣押么?
能扣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
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2)不可以暂扣车辆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需要派员到现场处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3、交通事故法浣能暂扣机动车吗
法院只能依据当事人查封申请,对车辆进行查封,不能主动暂扣。
4、哪几种违法行为可以暂扣机动车
1、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2、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3、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4、上道路行驶,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5、上道路行驶,未放置保险标志;
6、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行驶证;
7、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8、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9、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
10、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
1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1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
1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
14、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15、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
16、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17、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8、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
19、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
5、人民警察因工作需要可以使用暂扣车辆
公安机关不得使用扣押的车辆。
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 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承担。
6、哪些违章行为可以暂扣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本条赋予交警因收集证据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的权力,但并未赋予其为解决受害方赔偿款而扣押事故车辆的权力,何况,如果双方没有共同请求调解,交警部门也无权调解赔偿争议。
但是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章调查取证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其表明,扣车的前提是“因检验、鉴定需要”。因此,一旦在现场勘查结束以后仍扣留事故车辆,就必须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交警以“收集证据”为理由超期扣车的做法是违法的。
在以下情形下,交警可以暂扣机动车辆: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7、什么情况下可以扣留机动车车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8、运管所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暂扣车辆?(越具体越好)
首先一点,所扣车辆类型,如果是货运车辆、客运车辆(而非私家小型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自2019年03月18日起施行。)[以下简称道条]第六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这里明确了一点是“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是可以予以暂扣的。前提是你的车辆正常行驶的话,即是已经上路行驶且没有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那么运管部门在“正常”上路稽查时是可以暂扣的。总不见得车在家放着运管部门上你家中去扣车,这显然不现实。
9、关于交警处罚的问题(暂扣车辆)
一、您好,强制措施,可以由1名交警进行。但根据您的描述,交警是违规的:
1、您这样的情况,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中规定的条款,所以不应该扣车。
2、扣车,必须出具强制措施凭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4条。
二、这位交警的逻辑应该是这样:连续3个月不交罚款,扣12分,所以驾驶证扣满12分不能驾车,所以就没有有效的驾驶证,所以扣车。 但是这种理论已经站不住脚了
早在2007年4月1日,未交罚款就不扣12分了。根据2004年5月1日生效,2007年4月1日废止的老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也就是71号令,“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扣12分。
但是在2007年4月1日,91号令生效后,就删去了这一条。 2010年4月1日,111号令生效后,更是删除了这一条。
三、建议你立即申请行政复议。。希望及时采纳大家的回答,及时采纳答案,是对大家热心帮助的最大肯定。
10、可以扣留机动车的情形,暂扣车辆的最长期限是多长
暂扣车辆最长不能超40天,根据《道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管部门可暂扣道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交警要向当事人开具暂扣物凭证。被交管部门暂扣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驾驶证扣留期限为20天。需要暂扣延期的,要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长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