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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的漏洞

发布时间:2021-11-06 00:28:33

1、关于企业车辆管理漏洞

如果按发票报销,司机多会寻找大量发票前来报销! 可以改成按路程报销的方法!规定每个路段只报销多少路费,多出的司机自己负担!

2、求救!有关控制企业车辆管理漏洞的问题。求好的管理方法以及相关管理表格。多谢!!

车辆对口责任人或司机,制定车辆使用频率及标准制度,费用预算评估后每月或周定额,额外报销费用需总经理审批,对违规使用车辆者可设立处罚制度.

如果是民企可以对部门设立事业部制,每个事业部门配备对口车辆,费用自理.对业绩突出的部门可配备多或好的车辆及经费,对差的部门进行压缩

对岗位用车进行标准化,比如经理级别的可以用到什么程度,主管级别的可以用到什么程度等

如果车辆属于非盈利工具,或非必需办公设备,可以缩减车辆数量,减少费用支出

还有很多方式,总之解决问题要转根本,所以得先弄明白为什么要配那么多车,真的有没有必要,得考虑是不是把贪污重的家伙拿掉,得考虑用人是为了提高效益,而不只是增加办事的效率等

3、车辆出入管理的漏洞

物业让住户购买车辆出入卡,应该是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后决定的事情,车辆出入卡可以从收取的停车费中开支,也可以由有车辆的业主自己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你作为业主,可以向你的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最好是由收取的停车费款中开支。

4、交通安全法规中的漏洞

(二)填补漏洞 至此,可以认为作为本案法律适用之大前提的《办法》第86条第1款存在法律漏洞,因此需要加以填补。
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有依习惯补充、依法理补充与依判例补充三大类;在法解释学中以法理补充为要,包括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和类推适用等方法。〔10〕 就本案例而言,上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表述的内容没有涵盖应当适用的现实情况,且无其他案例可供参考,只能结合立法目的,采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填补。所谓“目的性扩张,系指对法律文义所未涵盖的某一类型,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将之包括在内,为贯彻规范意旨,乃将该一类型包括在该法律适用范围内之漏洞补充方法而言。目的性扩张,乃将原不为文义所涵盖之类型,包括于该法律之适用范围之内。” 〔1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和《办法》第86条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在法定期内不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就是为了预防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交通肇事人危害社会,以达到保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根据该目的,以及道路安全立法的体系、脉络,可对存在漏洞的两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可以解释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犯罪人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前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办法》第86条第1款可以解释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应当暂停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经过这样的解释,完全可找到的本案的大前提。不过,目的性扩张主要是被运用在“找法”阶段的法学方法。在裁判论证过程中,若适用目的性扩张的结论则需要适用类比推理的方法。〔12〕在本案中既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那么在案件事实相同,交通肇事者人身
危险性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对相关法条作出上述解释,从而填补法律漏洞,将相关规定类推适用于处理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案件。
四、具体意见
就本案而言,笔者建议采纳上述填补漏洞之后的意见并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64条第2款规定,由有关机关待人民法院对甲的判决生效后,按照道路交通违法处罚一般程序作出吊销甲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吊销甲的机动车驾驶证后,还会涉及甲与发证机关的责任划分问题,这也与上述法律漏洞有关。虽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1条的规定,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如实向发证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并没有规定甲说明自己是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条款。而且没有理由认为甲应当了解《办法》第86条第1款的完整意思。因此,不能要求甲承担没有履行《行政许可法》第31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
而负责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意到该规定属于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第6项规定的情形。如果办证机关不能证明注意到《办法》第86条第1款隐含的规定属于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并提请甲说明过,那么就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依法赔偿甲因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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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个案系根据真实案例改编而成,感谢章剑生教授的指教,但仅由笔者对这篇习作负责。
〔2〕《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64条第2款规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对当事人构成犯罪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待人民法院判决其构成犯罪后,再按照道路交通违法处罚一般程序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86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造成事故,构成犯罪或者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本条前款规定处理。
〔4〕[德]卡尔•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46页。
〔5〕梁慧星:《民法解释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1页。
〔6〕同上注〔4〕,第251页。
〔7〕参见同上注〔4〕,第250-251页。
〔8〕参见[台]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112页。
〔9〕地方法规与法律的冲突,包括前者越权和与后者规定不一致。“不一致”包括前者增加后者未规定的事项、扩大后者规定的范围、限制后者赋予的权利等等。至于本案法律适用中的这种消极冲突,并不宜认定为“相抵触”。——参见刘莘主编:《国内法律冲突及立法对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0页。
〔10〕参见同上注〔5〕,第269-284页。
〔11〕参见同上注〔8〕,第155页。
〔12〕关于类比推理,参见[美]史蒂文·J·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解兴权著,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49页。转贴于

5、如何解决车辆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一是抓好集中教育。机关应以部门为单位,直属队以车勤分队为单位,按照上级的工作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条令条例、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常识教育,每季进行一次思想作风教育和安全整顿,每半年组织一次职责教育,对因出车、休假、住院等不在位的人员。归队后要及时补课。二是抓好随机教育。对班车、生活车等常用车驾驶员,每天进行教育提醒:对零星出车的驾驶员,行车前交待注意事项;执行重大任务前,应进行专题教育.把思想工作做到行车途中.

6、车辆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车辆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是车辆的报废年限以及车辆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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