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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法行为其他

发布时间:2021-11-06 22:03:47

1、交通违法扣分行为有哪些?

一、小心11类一次记12分驾驶行为

1、机动车超速50%以上,将会一次性扣完12分。公安部123号令、124号令将在新的一年里开始实施,其中一次性扣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就有11项,里面有许多交通违法行为是驾驶员很容易触犯的。
2、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5、交通事故逃逸扣12分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会被扣12分。一些驾驶员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责任,抱着侥幸心理开车逃逸。这不但触犯法律,也不利于及时救治伤员,是对生命的漠视。
6、故意遮挡车牌扣12分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将被扣12分。
7、超速50%以上扣12分
超速50%以上,被视为严重的超速行为。在新交规中,机动车超速50%以上,将从之前的扣6分变为扣12分。
8、超速是最容易导致车祸事故的原因之一。目前,城区道路的限制时速都在60公里/小时以下,而在一些特殊路段及隧道、下穿道中限速更低。一些私家车驾驶员或者出租车司机在夜间经常出现超速,有些时速甚至超过100公里/小时,这已经达到了超速50%以上的标准。
9、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10、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新交通法14类交通违法一次记6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以上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6.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7.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8.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9.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0.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1.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12.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13.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4.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新交通法10类一次扣3分的违法行为

1、在高速公路匝道上超车;
2、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
3、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行人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5、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上不按照规定道路行驶;
6、行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
7、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未按照规定让行;
8、城市道路中不按照规定超车、逆向行驶;
9、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10、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2013新交规扣2分和扣1分的行为

扣2分的行为如下: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3、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5、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扣1分的行为如下: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3、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2、在网上查汽车违章显示违法行为是其他是什么意思

两种情况,

1、机动车其他违章行为”的“其他”的意思是指:车辆驾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的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2、监控闯红灯设备,拍摄的其他违章行为,不能自动分拣。

3、机动车哪些属于违法行为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3)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4)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5)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6)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7)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离带掉头、转弯的;
(8)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9)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 的;
(2)逆向行驶的;
(3)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4)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
(5)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6)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7)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8)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9)在高速公路上客车开车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10)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11)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12)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13)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的哪些违章行为,一次记3分
(1)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2)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3)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4)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5)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6)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7)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8)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9)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10)不按规定掉头的;
(11)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12)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13)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14)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15)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16)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载人规定的;
(17)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18)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的;
(19)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20)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21)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22)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23)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

4、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有哪些?

交通违法行为就是不遵守交通规则,常见的是:只图自己方便省事,不讲文明道德,影响交通秩序,妨碍他人行车、走路。如横过街道不走斑马线,随意翻越交通隔离墩、护拦;在人行道上、人行天桥上、地下通道口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在郊区公路上打麦、晒谷、扬场、积肥、放牧,影响过往车辆通行,埋下交通事故隐患;骑自行车、三轮车违章载人、违章载货等等。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及驾驶报废车、拼装车和超载、超速等。
社会是个大家庭,与小家庭一样,每个家庭成员都要遵守家里的规矩。不遵守大家庭的交通规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既是小家庭的悲剧,也是大家庭的不和谐。
(一)在公路上打谷、晒麦、扬场、积肥,既影响车辆畅通行驶,还会因车辆打滑等,而发生交通事故。
(二)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安全性能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严禁载人。村民和外出务工人员挤乘这两各车辆出行,容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三)在公路上放牧、赶牛羊牲口,既影响过往车辆通行,又会使牛羊受到惊吓发生交通事故。
(四)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畜力车驶入高速公路,很容易发生事故。
(五)在城镇街道旁或人行道上摆摊设点做生意,既妨碍交通,又影响市容市貌。
(六)三轮车在城镇街道上行驶,载货超高、超长、超宽,既影响其他车辆行驶,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七)三轮车在城镇街道上行驶,载货又载人,不安全。
(八)在城镇街道上行走,不走人行道;过街不走人行林横道线;横穿公路;随意翻越护栏或隔离墩等,都是违反交通法规的不良行为。
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也属机动车(含摩托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一)驾驶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含摩托车),必须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中的规定,年满18周岁以上经过专门培训,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件、牌号。
(二)购买、转让、更换机动车(包括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到公安交通部门申请登记,交验相关的有效证件,接受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
(三)文明驾车,注意道路两边的各种交通标志,严格按照标志行驶,小心谨慎,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四)机动车从登记之日算起,要按期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五)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运输货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只允许挂一个斗,斗上严禁载人。
(六)夜间通过急弯、陡坡、拱桥、人行横道或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时,要交换使用远、近光灯减速,同时鸣喇叭示意。
(七)夜间在没有路灯或下雨、下雪、雾大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开车,要减速慢行,每小时车速不超过40公里;要打开前照灯,示廓灯、后位灯、闪光灯。近距离跟车,不得使用远光灯。
(八)在没有中心线和狭窄的坡路上要减速靠右行驶,让下坡的一方先行,互相保持安全距离。
(九)驾车时,不要拨打或接听电话;下坡时,不得熄火或空档滑行。
(十)低速载货汽车在城乡道路上行驶,每小时不超过40公里;拖拉机不超过20公里。下坡、转弯时要减速慢行。
(十一)为了您生命财产的安全,您务必在行车中,集中精力,密切注意各种交通标志,小心谨慎,按各种交通标志操作行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十二)摩托车只能载一人,不能超载。驾车人和乘车人都要戴头盔。
(十三)驾驶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载人、不超载的规定。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不得驶入高速公路。
(十五)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持有:行车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按规定悬挂牌号,保持完整、清晰,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十六)不得驾驶拼装车、报废车。拼装车和报废车各种部件磨损严重,技术性能已不符合安全标准,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十七)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载货从地面到货物最高点为2.5米,宽度不超过车身0.2米,长度不超过车身1米。
(十八)两辆车不得并排在一起边驾驶边聊天。并排行驶占道,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聊天分散注意力,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十九)不酒后驾驶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酒后神经麻痹,感觉迟钝,影响注意力。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二十)对车辆要定期维修保养,任何小毛病都不放过。出行前要检查一下车况,避免行驶中发生故障,酿成交通事故。

5、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有哪些

交通违法行为就是不遵守交通规则,常见的是:只图自己方便省事,不讲文明道德,影响交通秩序,妨碍他人行车、走路。如横过街道不走斑马线,随意翻越交通隔离墩、护拦;在人行道上、人行天桥上、地下通道口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在郊区公路上打麦、晒谷、扬场、积肥、放牧,影响过往车辆通行,埋下交通事故隐患;骑自行车、三轮车违章载人、违章载货等等。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及驾驶报废车、拼装车和超载、超速等。
社会是个大家庭,与小家庭一样,每个家庭成员都要遵守家里的规矩。不遵守大家庭的交通规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既是小家庭的悲剧,也是大家庭的不和谐。
(一)在公路上打谷、晒麦、扬场、积肥,既影响车辆畅通行驶,还会因车辆打滑等,而发生交通事故。
(二)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安全性能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严禁载人。村民和外出务工人员挤乘这两各车辆出行,容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三)在公路上放牧、赶牛羊牲口,既影响过往车辆通行,又会使牛羊受到惊吓发生交通事故。
(四)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畜力车驶入高速公路,很容易发生事故。
(五)在城镇街道旁或人行道上摆摊设点做生意,既妨碍交通,又影响市容市貌。
(六)三轮车在城镇街道上行驶,载货超高、超长、超宽,既影响其他车辆行驶,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七)三轮车在城镇街道上行驶,载货又载人,不安全。
(八)在城镇街道上行走,不走人行道;过街不走人行林横道线;横穿公路;随意翻越护栏或隔离墩等,都是违反交通法规的不良行为。
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也属机动车(含摩托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一)驾驶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含摩托车),必须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中的规定,年满18周岁以上经过专门培训,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件、牌号。
(二)购买、转让、更换机动车(包括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到公安交通部门申请登记,交验相关的有效证件,接受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
(三)文明驾车,注意道路两边的各种交通标志,严格按照标志行驶,小心谨慎,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四)机动车从登记之日算起,要按期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五)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运输货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只允许挂一个斗,斗上严禁载人。
(六)夜间通过急弯、陡坡、拱桥、人行横道或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时,要交换使用远、近光灯减速,同时鸣喇叭示意。
(七)夜间在没有路灯或下雨、下雪、雾大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开车,要减速慢行,每小时车速不超过40公里;要打开前照灯,示廓灯、后位灯、闪光灯。近距离跟车,不得使用远光灯。
(八)在没有中心线和狭窄的坡路上要减速靠右行驶,让下坡的一方先行,互相保持安全距离。
(九)驾车时,不要拨打或接听电话;下坡时,不得熄火或空档滑行。
(十)低速载货汽车在城乡道路上行驶,每小时不超过40公里;拖拉机不超过20公里。下坡、转弯时要减速慢行。
(十一)为了您生命财产的安全,您务必在行车中,集中精力,密切注意各种交通标志,小心谨慎,按各种交通标志操作行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十二)摩托车只能载一人,不能超载。驾车人和乘车人都要戴头盔。
(十三)驾驶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载人、不超载的规定。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不得驶入高速公路。
(十五)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持有:行车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按规定悬挂牌号,保持完整、清晰,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十六)不得驾驶拼装车、报废车。拼装车和报废车各种部件磨损严重,技术性能已不符合安全标准,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十七)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载货从地面到货物最高点为2.5米,宽度不超过车身0.2米,长度不超过车身1米。
(十八)两辆车不得并排在一起边驾驶边聊天。并排行驶占道,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聊天分散注意力,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十九)不酒后驾驶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酒后神经麻痹,感觉迟钝,影响注意力。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二十)对车辆要定期维修保养,任何小毛病都不放过。出行前要检查一下车况,避免行驶中发生故障,酿成交通事故。

6、开车常见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超速、超载、闯红灯、闯绿灯、不按规定使用灯光、随意变道、压线行驶、酒驾醉驾、毒驾、客货混装、擅自改装、无证无照驾驶、不系安全带、开车吃东西打手机、穿拖鞋开车、让未成年人坐在副驾驶等等。

7、机动车驾驶人有其它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

属于: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是指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交通管理规章的行为。

8、车辆违法行为是其他是什么意思?

车辆违法行为就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
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参考资料http://ke.baidu.com/link?url=-#2_5

9、机动车驾驶人有其它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的该怎么罚

这个是不是交款的时候就知道了,应该明确写出来的吧,这个不清楚,直接打电话文交警部门这个应该可以被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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