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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归属证明格式

发布时间:2021-11-15 23:55:43

1、如何证明车辆所有权,归实际出资人还是机动车登记证书主体所有?

一般情况下,以车辆的买卖合同、交付凭证、购车发票(收付款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所有权归属依据。不能简单的以车辆行驶证上登记车主来判断机动车的所有权。

一、公安部明确表示机动车登记不涉及车辆所有权的具体归属,不能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如下:

1、《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确认“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的机动车强制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能作为车辆权属认定的依据。

二、其他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以上法律可知,物权变动中,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标准是交付,对于机动车物权的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只要机动车从出卖人手里交付给买受人,且双方之间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机动车所有权就转移,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构成对机动车所有权的影响。


(1)车辆归属证明格式扩展资料:

车辆应当归属双方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关于家庭关系财产的规定,结婚时,如果是婚后(登记结婚后)那么岳父的赠与原则上就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那么车辆就虽然登记在岳父名下, 但所有权其实是你和你媳妇共有(注意,因为车辆不动产 ,所以不以登记认定所有权,登记只是对抗要件)。如果是婚前,该车辆应当认为是对女方一人的赠与,那么车就跟你无关了。

参考资料: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机动车所有权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车辆归属说明

1.最好直接过户到公司名下,解决根本问题;
2. 声 明
我公司出资购买的京A BC123号一汽本田轿车一辆,登记在琪猪名下,实际所有权归属于我公司,与琪猪无关;凡涉及该车辆的一切事务,均由我公司承担,亦与琪猪无关。
特此声明
×××××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2012年5月3日

3、法律问题,怎么确定车辆归属权

一般以车辆行驶证为准。

特殊情况下,如挂靠关系中,行驶证中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与实际车主就不相符。

若存在车辆行驶证与实际车辆占有不相符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进一步提供购置发票或相关证明等证据。

4、车辆行驶证 可以证明车辆的所有权吗

可以证明,车辆行驶证相当于车辆的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相当于车辆的户口本,机动车行驶证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是我国法律、法规认可的重要证件,具有非同小可的作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驾驶员手中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详细记载了许多重要的信息,包括车牌号码、车主姓名、型号类别、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码、载质量或者乘坐人数、初次登记日期以及年度检验记录等。《机动车行驶证》具有唯一性的特点,即对于某一辆机动车来说,只有一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码,只有一个车牌号码。产权权属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姓名”一栏不仅仅是姓名的问题,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是法律承认的车辆所有人,他有合法使用和处置该宗财产的权力,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经济纠纷等,他也是法定的责任承担人。行驶证记录的车主姓名、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码等均与实物完全一致,才能证明这辆车确实属于你的财产,才有可能领回。

5、那车辆归属权到底是怎么确认的呢?

当时办理车辆入户的那个车主就是车辆的第一归属人,可能后来由于车辆买卖,归属权也会随着过户手续的改变而发生更替!最后一个过户手续的人拥有车辆归属权!如果车辆转让给他人,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车辆的归属权仍归原来车主,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还是原来车主的,而不是转给人的责任!

6、电动车归属证明是不是奇葩证明?

电动车的购车发票如果没有,就没有办法证明这车是你买的,万一是买的赃车或者别的非法途径弄到的车子,没有发票也不能证明是不可能上牌的

7、车辆所有权如何确定

目前没有所谓的机动车产权证,只有由车管所在车辆上牌时核发的登记凭证。但登记证书并不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其实属准予上路行驶的行政证明。

实践中,很多人误以为“绿本”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但实则不然。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规定:“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规定:“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可见,“绿本”并不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其实属准予上路行驶的行政证明。
那么,实践中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会误解“绿本”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呢?这可能是因为,“绿本”上载明的车辆所有人多为实际车主,二者发生不一致的情形限于少数特定场合。在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绿本”上载明的车辆所有人可初步推定为实际车主。
当车辆所有人与实际车主发生不一致情形(在汽车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挂靠、借用、共享、租牌等场景中)时,应如何判定车辆真实所有权的归属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本案被执行人即登记名义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对其名下的三辆机动车并不主张所有权;其与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与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并无转移财产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该三辆车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该三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
因此,应根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车辆所有权归属。在确定车辆真实所有权过程中,可以考虑汽车公示网提供的所有权公示服务,一方面对所有权证明资料进行数字存储,另一方面对外公示,明晰车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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