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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权认定

发布时间:2021-11-17 21:00:10

1、如何认定车子的产权,即如何判定谁是车主

车辆的产权归属,首先按车辆登记信息进行认定,登记在谁名下的,即属于谁所有。
但是,因为车辆属于动产,根据特物权法的规定,车辆买卖的从实际交付给买受人起,车辆所有权就发生转移,买受人享有车辆所有权。只不过,这种不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买卖,只在买车人和卖车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其他善意相对人对车辆行使权利。

2、车辆的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如何认定车辆所有权的归属

机动车辆被称为特殊动产,其特殊之处在于,一般动产以出资购买后实际支配使用为权利宣示,而车辆因上路行驶前须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行驶登记,导致行驶登记这样一个被赋予公权力认可的行为被看作是车辆的权利宣示,但车辆还可能出现由他人出资购买的情形,因不似房屋之类不动产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登记为权属公示,故多发权属争议。这些争议分为积极争议和消极争议,前者是指登记车主和实际出资人共同主张车辆的所有权,这种情形通常出现在确认物权之诉或者返还原物之诉中,消极争议是指登记车主和实际出资人都不承认自己是车辆所有权人,这种情形则较多出现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以推卸肇事车主的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上述情形下,如何认定车辆的归属意义重大。本人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如实际出资人承担了购车费用且车辆已交付,车辆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实际出资人,理由如下:一、物权取得须合法;物权取得的方式必须合法,如买卖、赠与、继承等,在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对车辆归属有争议的情况下,因实际出资人承担了购车费用并且获得该车辆,其取得的方式具备物权须合法取得这一核心要件,在登记车主没有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该购车款系来自实际出资人赠与或者借用的情况下,其车辆所有权的取得是否合法,难以确定。二、交付是车辆所有权发生变动的要件;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表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交通肇事罪认定。合同法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完全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同。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目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就财产所有权的变动所作出的规定实际上是同时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的,但有其他法律规定房屋之类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必要条件,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转移,故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很明确的。然而,尚缺乏相应法律来明确车辆行驶登记的性质,所以在车辆物权转移是以交付为要件还是登记为要件这一点上存有争议。2008年,《物权法》的出台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该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车辆与其他动产一样,其物权自交付时发生变动。三、车辆行驶登记仅是行政管理手段,不具备物权效力;2000年,公安部就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的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有一封复函,内容是:“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确认机动车的车主。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可见,办理车辆行驶登记仅仅是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而非法定的物权取得方式,仅有登记公示行为而欠缺合法取得行为即车辆交付是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的。故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行驶登记作为车辆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综上,在上述情况下,车辆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实际出资人的。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复函》中也支持了这种观点,即:“在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车辆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车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情况下,交通肇事认定。对车辆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故车辆实际出资人可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以主张对车辆的所有权。

3、车辆的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如何认定车辆所有权的归属?

如实际出资人承担了购车费用且车辆已交付,车辆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原因:

物权取得须合法;物权取得的方式必须合法,如买卖、赠与、继承等,在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对车辆归属有争议的情况下,因实际出资人承担了购车费用并且获得该车辆,其取得的方式具备物权须合法取得这一核心要件,

交付是车辆所有权发生变动的要件;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车辆行驶登记仅是行政管理手段,不具备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复函》中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4、如何判定车辆的所有权?

以登记行为确定车辆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车辆所有权认定扩展资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车辆融资租赁的所有权如何认定

车辆融资租赁期间,车辆所有权归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期满的,车辆所有权按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没有约定的,车辆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五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6、如何确定车辆权属

当然可以归甲方。但是已经折旧的车还给他他不会要.
比较好的方法是,由乙方支付相关车款及利息就可以了。至于审计上,所处的结论是根据该国企上报的财产中认定的,只要看到发票就可以认定。而实际上甲方并未收到车款,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日期的话就有点扯皮。不过只要没过户,原则上车辆的所有应根据正当合法的行车证上的户主认定的。

7、车辆所有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有关答复,机动车所有权应从交付时起转移。因此,车辆的所有权应该是归你妻子所有!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8、车辆登记人是否为车辆所有权人的审查认定

车辆的登记信息,可以去车管所查询的,如果是关于诉讼的,查询他人财产,律师有相关材料是可以查的,立案受理书,法院协查令,不同地区要求不一样。

9、如何证明车辆所有权,归实际出资人还是机动车登记证书主体所有?

一般情况下,以车辆的买卖合同、交付凭证、购车发票(收付款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所有权归属依据。不能简单的以车辆行驶证上登记车主来判断机动车的所有权。

一、公安部明确表示机动车登记不涉及车辆所有权的具体归属,不能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如下:

1、《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确认“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的机动车强制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能作为车辆权属认定的依据。

二、其他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以上法律可知,物权变动中,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标准是交付,对于机动车物权的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只要机动车从出卖人手里交付给买受人,且双方之间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机动车所有权就转移,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构成对机动车所有权的影响。


(9)车辆所有权认定扩展资料:

车辆应当归属双方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关于家庭关系财产的规定,结婚时,如果是婚后(登记结婚后)那么岳父的赠与原则上就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那么车辆就虽然登记在岳父名下, 但所有权其实是你和你媳妇共有(注意,因为车辆不动产 ,所以不以登记认定所有权,登记只是对抗要件)。如果是婚前,该车辆应当认为是对女方一人的赠与,那么车就跟你无关了。

参考资料: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机动车所有权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0、车辆所有权如何确定

目前没有所谓的机动车产权证,只有由车管所在车辆上牌时核发的登记凭证。但登记证书并不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其实属准予上路行驶的行政证明。

实践中,很多人误以为“绿本”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但实则不然。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规定:“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规定:“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可见,“绿本”并不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其实属准予上路行驶的行政证明。
那么,实践中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会误解“绿本”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呢?这可能是因为,“绿本”上载明的车辆所有人多为实际车主,二者发生不一致的情形限于少数特定场合。在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绿本”上载明的车辆所有人可初步推定为实际车主。
当车辆所有人与实际车主发生不一致情形(在汽车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挂靠、借用、共享、租牌等场景中)时,应如何判定车辆真实所有权的归属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本案被执行人即登记名义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对其名下的三辆机动车并不主张所有权;其与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与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并无转移财产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该三辆车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该三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
因此,应根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车辆所有权归属。在确定车辆真实所有权过程中,可以考虑汽车公示网提供的所有权公示服务,一方面对所有权证明资料进行数字存储,另一方面对外公示,明晰车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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