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出了事故在交警停车场暂停请问可以去看看车辆吗?
你好,你只需要,带上车主的行驶证,车主身份证,最好是车主本人,去停车场,登记处,登记好,就可以进去看了,这个不可能不让您看的,个人见解,望您笑纳,希望可以帮到您。
2、出了交通事故的车辆被拖到交警停车场,停车费怎么算
一、如果是社会化的停车场,不属于交警大队的停车场,则
1、按照当地发改委给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2、按照停车场自己定制的价格执行。
二、如果属于交警大队的停车场,应是免费停放事故车辆。
三、如果当地财政有条件负担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车辆的停放由财政统一支付。
请注意,条件是当地财政有能力负担的情况下,比如经济较发达的富裕地区。
3、交通事故后车被拖到事故大队停车场需要交停车费吗
交通事故停车费由行政机关承担,个人不需要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3)巩义事故车辆停车场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事故车辆停车费怎么算
交通事故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4)巩义事故车辆停车场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5、现在发生交通事故,汽车停在,停车场要收费吗?收费的标准是多少
这个是不要收费的,交通事故停在停车是免费的,因为国家有财政补贴的。
6、巩义事故车辆被拖走是拉到哪里了?
就近拖走,我知道在石灰务进大门有个停车场,在党校附近也有一个,其他地方还有,需要打听。
7、车出事故必须把车放到交警说的停车场吗?
这个是必须的。才出事故时要进行检验是程序。对方二百五。警察对责任划分怎么说 的。
8、事故车辆在停车场的损失谁来负责?
车怎么撞得?撞得有多严重?对方什么车?如果从车险角度,保险公司不会给赔,间接伤害不会负责,如果从责任方面来说,全责方应给无责方交事故停车费用及施救费一系列的,你的车如果进水造成内饰的清洗费用,如果。。。责任对方全责,你可以找他要,但是也是找他个人要。。。
9、交通事故车停车场是如何收费
交通事故停车费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应当由当事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行政强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