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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车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11-18 21:39:57

1、如何做好邮政车辆调度管理员

1、建立车辆档案资料和司机工作制度;
2、按学院有关规定,安排用车日程表,回签发用车单,优先答保证学生实习用车和院领导用车;
3、收集、整理出车记录,装订成册归档;
4、安排车辆维修,检查车况好坏和车内外及车库清洁卫生,制定考核、奖惩办法;
5、组织司机学习交通规则,传阅文件、催办车辆管理的相关事宜;
6、登记和安排集体租车事宜;
7、协助司机办理车辆牌证、车辆年检和报销、驾驶证换证等有关手续,处理交通事故;
8、审核司机路桥费、差旅费等报销凭证;
9、承担其他车辆调度管理任务;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用数据去说话,尽量给领导以务实的形象,我感觉你们需要建立一个档案,每天的加气车辆出入量,每天的气量剩余和调配情况,每月每季度做一个总结,形成一个经验数据,以便做好应急处理。

2、邮政安全制度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b> 一、 邮政收寄和投递(一)邮政营业场所设计既要满足营业功能的要求,又要布局合理,做到布置整齐、光线充足、地面无积水,书写台、椅、应放置在光线充足不影响通道的位置;营业场所内的一切物品必须采用合格产品;电源线与信号线要用金属管或阻燃塑料保护管分开敷设。(二) 邮政营业员在收寄邮件时,要认真逐件的检查用户交寄的物品(交寄单位提供免检证明和经批准免验的除外)。严禁收寄易燃易爆、有害腐蚀品和放射性等禁寄物品。对于某些性质、特性不明的物品,应由国家有关检验部门出具证明,否则不准收寄。(三) 包裹收寄机、取包机、各种出售机、电子称、捆扎机等设备必须安装接地保护设备和漏电保护器。包裹房内的货架要牢固,通道要畅通,自动取包机工作时应有防护栏杆或警告标识 。(四) 邮政流动服务人员在开展流动服务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环境条件,防止道路、建筑物、障碍物、机动车辆、电器设备、施工现场等场所或设备出现不安全状态对邮政人员造成伤害。(五) 邮政投递员出班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或自行车的性能是否良好,灵敏和安全可靠,发现问题或故障时要及时维修,不准驾驶或骑“带病”的车辆出班。(六) 驾驶机动车辆或骑自行车应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路线行驶。投递时要注意投递区域的环境变化,看是否有危险建筑物、妨碍行走的物体、沟、坑及晾晒衣物的铁丝或绳索,防止因投递环境的变化造成伤亡事故。(七)当遇有角度较大的陡坡时,不准骑自行车强行冲刺上坡,或放松车闸任其下冲,防止因半途冲力不足而摔倒造成跌伤,或遇有紧急情况时来不及采取措施而造成的伤亡事故。遇有无栏杆的窄桥渠坝时,不要骑自行车强行通过,应下车步行推车通过,防止路窄歪倒,掉入水中造成伤亡事故。(八)乡邮员要注意防备投递区域内的狗或其他牲畜,防止受到侵袭;雷雨天气,要尽量躲避高大的树木、山丘或建筑物的避雷线,防止雷击事件。二、邮件内部处理(一)接收发邮件时要注意汽车或火车接近交接地点的运行方向、速度和停止位置,提前避让车辆,防止被车辆碰伤。在接收邮件时如发现有易燃、易爆品或不明物质时要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防护措施妥善处理,防止发生伤亡事故。(二)使用电梯、升降机、链板机或推式悬挂机等升降设备运送邮件时,不得趋负荷运行。升降货梯严禁乘人,出入口要设置栏栅,停止作业时栏栅要上锁。作业人员不准从链板机、滑槽等升降设备口出入。(三)邮袋的开封倒袋场所,应设置低噪音的吸尘通风设备,以保证作业场所中粉尘浓度及噪音符合规定要求。(四)人工分拣信函所需的信函柜格、分拣桌椅的高度必须方便工作人员操作,其照明光度要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五)使用捆扎机前应仔细检查机器是否绝缘、控制开关是否安全可靠,热合部分是否正常并满足工作要求,压力块是否足够,有无妨碍机器运行的杂物等,去发现问题或故障立即抢修。使用时要集中精力,手脚配合好,不得将手或身体的其他部位穿入捆扎机。(六)封装邮件要在不妨碍现场通道的地方进行,邮件要排列整齐,便于操作,防止邮件绊倒作业人员。邮袋封装完毕后,要将邮袋送到指定地点存放,堆(码)放整齐、牢固,收拾整理封装工具,清理封装现场。(七)邮件转运员人工搬运邮袋时,要注意邮件包装硬物或金属利器有无外露,并综合使用身体的臂、肘、胸、腹、膝等部位,搬运单件的距离稍远时,应用肩扛,搬运邮袋数量较多且距离较长时,要用托盘或机动车辆运输。三、邮政汽车运输(一) 认真执行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教育职工特别是机动车辆驾驶员、邮件接发员、转运员、押运员和物资运输人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二) 邮件必须准班、准点运行,严禁随意变更邮路,不得随意停车就餐、办私事或捎人带物。(三)车辆运输途中遇有路阻,或因车辆问题造成晚点,应及时与双方领导联系,以便安排调整。(四)邮车司机要针对不同的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因天气恶劣引发行车事故。(五)取送款安全按“邮政局邮政金融安全防范管理规定”执行。</B>

3、谢谢请问有邮政的相关管理制度的办法?拜托

XX市邮政通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通信的正常进行,促进全市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通信管理。

第三条 长沙市邮政局负责本市邮政通信的管理工作。计划、公安、工商、金融、交通、城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应与邮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邮政通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规定使用邮政业务。严禁利用邮政通信进行非法活动。

第二章 邮政通信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成片改造,要同时规划和建设与之配套的邮政通信设施)。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与市县邮政机构联合投资,建设邮政通信设施,但不得联合经营邮政业务。

第七条 市县邮政机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社会需求,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邮亭、报刊亭、邮筒,开展流动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在选址和用地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楼,应由产权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设置信报箱(含信报箱群、信报箱间,下同)。住宅楼未设信报箱的,产权单位应予补设。

信报箱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市县邮政机构维修、更换,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第九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邮政机构的房屋、邮亭、报刊亭、邮筒及其他邮政设施时,建设单位要事先与市县邮政机构协商,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条 宾馆、大型饭店、高等学校及大型工矿区应根据邮政通信的需要,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

第三章 邮政通信的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应根据邮政通信需要,优先提供车次、航班,舱容,保证邮件优先运出。

第十二条 邮政机构委托运输单位运送邮件,必须签订运邮合同。

第十三条 邮政部门在车站、机场、港口转运邮件,相关运输部门应妥善安排邮政作业所需的场地、出入通道,以及通报行车或者航行情况的信息设施。

第十四条 邮政专用车辆和邮政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通过桥梁、渡口或检查站点时,有关单位应予优先放行,邮政专用车辆在运递邮件时,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可以在交通特殊管理的地段行驶和停放。

第十五条 新建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应当由单位或居民住宅主管部门到邮政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单位更改名称、收件人变更地址应当到邮政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下列邮政业务由市县邮政机构统一经营:

(一)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

(二)邮票的发行、集邮品的制作;

(三)邮政编码簿的编印发行;

(四)国家规定由邮政部门经营的其他业务。

未经市县邮政机构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印刷单位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信封和明信片不得作通邮使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邮政设施;

(二)在邮政机构门前或者出入通道以及邮筒周围设摊、堆物;

(三)在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无理取闹或者扰乱正常秩序;

(四)阻碍邮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五)随意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非法阻碍邮件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六)非法检查或截留邮件,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

(七)其他妨害邮政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及其他邮政专用品。

第四章 邮政服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邮政机构应当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要在明显位置公告营业时间、经办业务及资费标准。邮筒要标明开启频次和时间。

第二十一条 凡具备通邮条件的地方,邮政机构应从用户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安排投递;因特殊原因在二十日内不能安排投递的,邮政机构应有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邮政通信设施遭到破坏或损坏时,邮政机构应及时组织修复,保证通信畅通。

第二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拒绝、拖延办理邮政业务;

(二)违章办理邮政业务;

(三)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或收取规定外的费用;

(四)刁难用户或勒索用户财物;

(五)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或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

(六)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七)其他违反邮政通信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用户交寄除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应当交邮政工作人员当面验视内件。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第二十五条 邮政机构应当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和监督电话,建立征询用户意见和受理用户申报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赔偿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由于邮政机构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邮政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向用户投递邮件、兑付汇款和储蓄款,用户当面核对后未提出异议而事后发生争议的,邮政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收发室接收本单位及私人邮件后,应迅速妥善处理,如造成邮件延误、积压、损毁或汇款被冒领,由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运输单位在运递邮件途中,发生邮件损毁、丢失、短少、水湿、污损事故,除不可抗力外,应按邮政机构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和个人非法检查、扣留邮件和邮政专用车辆,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用户与邮政机构为赔偿损失发生争议,可申请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奖罚

第三十二条 对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或邮政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为发展邮政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邮政通信服务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三)协助邮政部门保护邮件安全,成绩显著的;

(四)制止和检举损坏、盗窃邮政通信设施行为或制止、检举利用邮政通信设施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将收寄的信件、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和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一)、(二)项规定的,由市县邮政机构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至(七)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冒用邮政专用标志及其他邮政专用品的,由市县邮政机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伪造邮资凭证的,由市县邮政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

第三十七条 邮政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由市县邮政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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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地邮政车进北京受限制吗?

外地的邮政车进北京受限制吗?不受限制啊,全国的邮政车都可以畅通无阻的,因为它是邮政车,给别的车还是不一样的。

5、邮政车属于公务车吗?有没有相关规定?

属于的。公务车(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单位用车)包括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等以及其他一些车辆。确定是不是属于公务车的范畴主要是看是否应用于公务需要。

有些政府机和事业单位的车辆虽然具有公务车的特征,但是有时用于私事,这种情况应排除在公务车范围之外。公务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为了保证某些公务的顺利开展,可以制定相应的制度保证。比如:消防车、救护车在执行公务时可以闯红灯等。邮政属于事业单位,他们用于本单位业务的车辆当然是公务车.
相关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6、十八大期间停止办理车辆通行证的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这是北京公安局发布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从11月1日至18日将对北京市剧毒、危化运输机动车,以及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临时进京客车和货运车辆通行证件有效期调整为3天。
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对本市剧毒危化运输机动车和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时间为11月1日0时起至11月18日24时止。
调整内容包括,外省、区、市载客汽车需进入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的,须持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检验合格标志、交通强制保险凭证、环保标志或经环保部门现场检测车辆尾气合格,办理进京客车通行证件。临时进京客车通行证件和进京货运车辆通行证件的有效期调整为3天。
除运送鲜活农产品、为北京市运送生产生活物资,以及邮政专用货车外,外省、区、市载货汽车禁止在北京市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
北京市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其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每天6时至23时,禁止在四环路以内道路(含四环路)行驶。确需上路行驶的本市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须经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北京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准,并提交北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门核发的证明文件,向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除持有相关证明获得批准外,外省、区、市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进京执行任务的警车和救护车辆,不受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

7、新邮政法从几个方面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

规定了支持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措施
《邮政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第二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办法。(第八十六条)同时,《邮政法》还规定了以下具体措施:
1.在财力支持方面。《邮政法》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在提供工作便利方面。《邮政法》规定,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3.在邮政设施方面。
一是明确了邮政设施的法律地位。《邮政法》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第八条第四款)
二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邮政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
三是强调农村邮件投递服务保障。《邮政法》规定,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第十条第一款)
四是解决城镇居民接收邮件难问题。《邮政法》规定,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第十条第二款)
五是规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第九条第二款)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第八条第三款)
六是针对一些地方将邮政营业场所征收拆除后不妥善安排还建的问题,《邮政法》规定,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第十二条)
七是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三条)
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度
为确保实现邮政普遍服务制度的目标,《邮政法》从以下五个方面建立了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度:
1.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承担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职责。《邮政法》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四款)
2.规定了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的监督。《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第九条第三款)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
3.规定了邮政企业停止办理、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需要履行的批准程序。为保持邮政普遍服务的持续提供,《邮政法》规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五条第三款)《邮政法》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
4.规定了对邮政普遍服务补贴资金的监督。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保持并不断提高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切实提高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有效性,《邮政法》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第十六条)
5. 规定了邮政专用标志的使用规范。
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冒用邮政专用标志,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九条)
二是邮政企业不得违法使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第二十八条第三款)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的,由邮政企业责令改正,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

8、快递车辆临时停靠法规政策?

暂时行车还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车内得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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