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人 机动车 营运手续有哪些?
国务院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是下肢残疾人的代步工具,原则上不应用于运营,……”。
2、2015年残疾人持有c5驾照有能力开出租车营运就业的可以吗
没有相关法规禁止,只能看本地政府是否有作为了,云南曲靖已经有了
3、残疾人靠残疾车营运养家糊口镇政府要扣车怎么办?
残疾人开车本身就是不安全,为了保证残疾人不在残疾,残疾车不能营运拉客,应该扣车,你有困难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补助。
4、残疾人开私车营运违法吗
交管所是非法运营,派出所罚扰乱公共秩序
5、国务院:国发(2015)7号文件精神叫各地政府探索残疾人从事运营服务,是真还是假?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长期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大力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收入水平较快增长,受教育程度稳步提高,康复服务不断拓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显著改善。但是,目前我国8500万残疾人中,还有1230万农村残疾人尚未脱贫,260万城镇残疾人生活十分困难,城乡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还比较大。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人,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既要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他们基本的生存发展需求;又要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解决他们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困难。
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既要突出政府责任,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为残疾人发展创造基本条件;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既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帮扶,进一步解决好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又要促进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
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既要着眼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尽快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又要充分考虑地区差异,使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当地全面小康进程相协调、相适应。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帮助残疾人共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扎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做好基本民生保障,是解决残疾人基本生活困难,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必要基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强化各项保障制度在对象范围、保障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在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同时,解决好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困难。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于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二)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补贴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三)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落实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四)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各地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等给予倾斜照顾。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三、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促进城乡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是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关键举措。要加大帮扶力度,努力帮助每一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使他们通过劳动创造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
(二)大力支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增收。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对其优惠提供孵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吸纳更多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
(三)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落实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贫困县考核指标。统筹培训资源,加强培训工作,帮助扶贫对象家庭掌握更多实用技术。加大对农村残疾人扶贫的支持力度,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和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四)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加强全国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可以按规定予以补贴。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四、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加强和改进对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是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提高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有力支撑。要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强化服务能力,为残疾人融合发展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和更加友好的环境。
(一)强化残疾预防、康复等服务。制定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逐步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二)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落实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及后续行动。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切实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水平,提升特殊教育教学质量。推行全纳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各地要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人免费教育;对符合学生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制定实施国家手语、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完善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的培训力度。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制定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推动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三)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现合理布局。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各县(市、区)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鼓励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各地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
(四)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各地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完善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鼓励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研究制定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
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实现残疾人普遍小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支持作用和市场推动作用,调动更加广泛的社会资源发展残疾人事业,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注入持久动力。
(一)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鼓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大力培育“集善工程”等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
(二)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等群众性助残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
(三)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以培育推广残疾人服务品牌和先进技术为重点,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完善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办法,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扶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和音像制品出版。扶持发展特殊艺术,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制定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发挥残疾人服务行业组织自律监督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逐步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
六、加强对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实现残疾人小康铺路搭桥。
(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大力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各地要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作用,形成多渠道、全方位投入格局。有关政策、资金、项目要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农村和基层倾斜。各地要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要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残疾人人口综合信息。推进残疾人证智能化工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强化职业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更好地服务残疾人。
(三)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发展紧密相关的残疾人教育、残疾人康复等立法工作,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标准体系。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建设全国统一的维权热线、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国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开展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国务院
2015年1月20日
6、国家允许残疾人考驾照,那么残疾人可以用小轿车营运吗
我有三级残证,有O2驾照,想开小型自动挡的车,可以跑营运吗?
7、中央7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残疾人三轮车营运通知
<关于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管理的通知>
内容见上述网址
另附近期文件执行动态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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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残工委残疾人机动车营运情况联合调研组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近两三年来已成为残疾人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了解城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情况,并研究其可行性,进一步加强管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交通安全和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9月22日至28日,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七部(局、会)组成调研组,对上海市、浙江省(重点调研杭州市、宁波市)、黑龙江省(重点调研哈尔滨市)三省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期间,调研组听取相关省市政府及部门情况汇报6次,在杭州市、上海市召开了由残疾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租车司机代表、骑车人、行人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并进行了现场观摩。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三省市城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行情况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允许代步,禁止营运。如上海市、浙江省温州市、黑龙江省的黑河市、大庆市等地。上海市、温州市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对原从事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的残疾人,通过安置或扶持就业、给予养老保隘补贴等保障措施,解决其基本生活和就业问题,并转换车辆,在此基础上,不允许残疾人从事专用机动车的营运。
《二》;进行相对规范化的管理。如浙江省的杭州市宁波市,黑龙江省的哈尔滨市等地。这些地方对处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十分慎重,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严格控制的原则,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进行规范化管理。如发放统一行驶牌照,统一喷绘残疾人车标志,考核合格的发放驾驶执照;进行培训和教育等。杭州市、宁波市等地还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数量子营运区域及营运时间段作了一定限制。
《三》;营运放开。如黑龙江省和其他省份的一些地方,由于经济发展比较慢、人口多、就业压力大、地处偏远,当地政府从本地实际出发,没有对残疾人机动车营运进行限制,残疾人可以利用专用机动车从事营运活动。
《四》;对营运“似管非管”。一些地方平时默许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遇节假日、重大活动或突击检查时,进行阶段性道路交通秩序整顿,则采取临时措施,不准营运。
二、三省市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管理的通知》的情况和做法
(一)做好艰苦细致准备工作,取缔专用机动车营运。上海市为整顿交通营运秩序,维护国际大都市的形象,从1998年7月至1999年底,前后历经一年半艰苦细致的工作,最终取缔了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内的“三车”营运(还包括人力三轮车和无牌无照机动三轮车)。主要做法:1、调查统计,摸清底数。调查表明,上海市共有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1.23万辆,其中近1万辆从事载客营运。2、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对“三车”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建立了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的“三车”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工作办公室。3、明确工作方针。在“以人为本”的思想指导下, “三车”管理办公室确定了 “三先三后”的工作方针和步骤, 即:先立法,后操作;先安置,后置换;先保障,后管理。市政府制订了《关于本市加强机动三轮车管理工作中有关人员的就业与保障意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对无业残疾人通过法定的分散就业办法全部安置劳动就业;对企业待岗的残疾职工,全部要求单位重新落实工作岗位,效益差、面临倒闭的企业, 由市民政局会同市经委转办和新办福利企业予以安置;对少数愿意自立创业的残疾人车主,为其提供方便条件,并在物质上给予支持,扶助他们走自立的道路。实施以上各项措施,共安置残疾人车主9061人。与此同时,“三车”管理领导小组还采取多种保障措施,加强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从1999年8月中旬开始,上海市进行了车辆置换,置换一辆车4000元,全部由政府承担,共置换12314辆。有的残疾人车主交旧车不要新车,政府给予其一次性补偿(约有4000人)。在整个“三车”管理工作中,市政府投入了1.85亿元资金。
(二)贯彻中央六部(局、会)有关文件要求,原则对残疾人机动车营运放开口子。1995年, 中国残联、公安部、建设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管理的通知》([1995)残联发字第66号)下发后,为了贯彻这一文件精神,黑龙江省公安厅、省建委、省劳动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残联等部门于1996年5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残联字[1996)34号)。2001年11月,省残联、省公安厅、交通厅、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工商局等七部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管理的通知》,再次明确“残疾人专用车是残疾人重要的代步工具,代步问题是涉及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保障人权的大问题,各地在处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间题时要认真研究,慎重考虑,只能加强管理,不能取缔。:同时,要控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事营运,现阶段由于残疾人就业情况比较紧张,各地可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确需从事营运且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近期发展规划,给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应手续,准予营运”。浙江省残联、公安厅、建设厅、·劳动厅、民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浙残联群[1996)84号),对专用机动车营运开了口子。而2001年,省政府颁布《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事客运业务进行了限制。该“办·法”下发后,鉴于安排原机动车主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条件尚不充分,解决机动车营运问题还需要有一个过程,浙江省委、省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从实际出发提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是下肢残疾人的代步工具,原则上不得从事道路营运业务;鉴于目前从事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谋生的残疾人数量较大且转业困难,禁运需要;一个过渡的时间,各级政府要控制数量,加强管理,确保营运秩序;在处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时,要慎重稳妥,切实保护残疾人的利益;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尸领导下,加强与残联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上述意见以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残疾人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的形式于2002年6月下发全省。
三、当前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有的地方未从实际出发,采取“一刀切”方法禁运,引发集体上访。近年来,有的地方把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作为清理整顿的对象。脱离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保障能力的实际,在没有弄清情况,又没有出台切实可行的保障残疾人生活出路的政策,也没有做细致的思想工作的情况下,采取“一刀切”方法取缔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使以此谋生的残疾人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引起这些残疾人强烈不满, 以致引发集体上访,有的还到北京上访,给当地和首都的社会稳定带来很大影响。据有关部门统计,近两三年来,残疾人因机动车营运问题集体进京上访呈上升趋势。2000年,机动车集体访批次、人次分别占集体访总批次、人次的35%、24%,2001年为56%、72%,2002年为51%、66%。以2001年为例,残疾人因机动车集体上访就达32批,人数最多的一次达102人。
(二)大量健全人介入营运,导致车辆猛增,管理混乱。虽然一些地方如杭州市、哈尔滨市等出台了购买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审批办法,但多数地方(包括杭州市、哈尔滨市在内)有关部门没有切实执行凭证明严格审批、定点购车、专营专卖等措施,致使购车市场混乱,源头、渠道泛滥。由于营运有利可图,大量的健全人、外地人、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纷纷购买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进入营运市场,致使车辆猛增,并且还有不断发展的趋势。据了解, 目前杭州市、宁波市,真正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驾驶专用车营运的分别只有1219辆、830辆, 只占两市残疾人专用车总量4000多辆、2000多辆的30%左右。上海市取缔前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有1.23万辆,而全市共有机动三轮车4.2万辆。哈尔滨市全市2000余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驾驶从事营运的仅有500辆左右。这些非法的车辆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混开,往往 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停放、挤占自行车道、行驶机动车道的现象时有发生,易造成交通事故。这种状况给城市交 通安全、正常秩序、环境保护、市容市貌等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也给有关部门管理带来难度。
(三)残疾人专用车的车容、车貌、车况差,个别残疾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甚至有转租、出租收取租金的现象。现在使用的残疾人专用车,车型大都确定于90年代初、中期,设计比较落后,尾气排放超标,车型车况普遍较差。从事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的残疾人,对于车况车貌也不注意,有的车子十分破旧,外观不整洁且不统一,个别车辆属超期营运,存在安全隐患。此外有个别残疾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和转租出租机动车的现象。
四、几点建议
(一)高度认识稳妥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的重要性。当前,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已刻不容缓。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和中央关于切实采取措施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要求出发,认识和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既要维护城市交通和治安秩序,又要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益。在处理这一问题过程中,各地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慎重稳妥。
(二)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不搞一刀切。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是下肢残疾人的代步工具,主要用于代步,原则上不应用于营运。因为残疾人驾车营运属高危作业,无论从残疾人的驾驶能力、反应能力,还是从载客载货造成机动车重心偏移来讲,都相对易发生交通事故,会给乘客安全带来影响。加上大多数没有参加相关保险,出了事故无法支付赔偿费用,也易造成社会纠纷。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残疾人是社会上最困难的弱势群体,他们中的大多数普遍文化程度低、就业机会少、缺乏资金和信息,加之自身的残疾,致使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竞争实现就业较为困难。尤其是在目前十分严峻的就业形势下,随着下岗、失业职工的增多,部分残疾人的就业出路更窄,生活更加困难。鉴于残疾人就业困难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实际,在目前安排残疾人就业确有困难的城市,在政府还没有给残疾人找到替代性就业岗位前,可本着“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规范管理,适当把握”的原则,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就业措施,允许确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符合条件的少数残疾人从事营运。在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一刀切”式的取缔势必会增添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从社会需求角度看,允许残疾人从事专用车营运,将有助于解决他们及其家庭的生存、生活问题,减轻国家和社会负担,同时一定程度上可弥补营运市场需求(目前在我国一些中小城市,尤其是城乡结合部、交通不十分发达的地区,机动三轮车存在市场营运需求),对城市公共交通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较好的城市,在能够确保残疾人就业和生活的条件下,可有计划地逐步减少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直至不再以此作为残疾人的谋生手段。在这项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听取残疾人的意见,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做好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置换,保持社会稳定,保证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不会受到大的影响。
(三)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拓宽就业渠道,逐步把下肢残疾人从机动车营运的岗位上转移出来。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按比例就业、办好福利企业安排就业、扶持个体从业等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力度,拓宽残疾人专用车车主的就业渠道,找好替代工作岗位;同时采取提高对贫困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标准或差额救助标准等措施,做好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工作,逐步把下肢残疾人从机动车营运的岗位上转移出来。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的帮扶力度,制定优惠政策,要在公用电话亭、书报亭及电梯值班、社区保洁保绿、家政服务、家电维修等适合残疾人工作的社区服务性岗位中拿出一定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四)切实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的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各地要成立以政府为主导,公安、建设、交通、民政、劳动、工商、残联等相关部门参与的管理领导小组, 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并成立残疾人机动三轮车营运管理办公室,加强管理和协调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杜绝目前政策无法落实、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真正将残疾人机动三轮车营运纳入规范化管理,彻底改变目前的无序状况。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共交通客货运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车辆的管、理,对严重交通违章行为,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对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事营运和残疾人未经批准从事营运的,应予坚决取缔。 ——要充分发挥地方残联、肢残人协会在残疾人机动三轮车管理中的作用。残联、肢残人协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做好有关管理工作,教育、引导残疾人遵纪守法,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对残疾车主的文明驾驶教育和学习交通法规等工作。要坚决制止残疾人出租、转租营运车辆的现象。 ——各地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购买机动车严格审批、凭残疾人证、专营专卖、定点购车等措施,把住购车源头关。在允许营运的区域,应控制营运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总数,并可对营运时间、路段作出限定。对破旧、存在事故隐患的车辆,要整饰车容或进行置换,并统一标识。 ——各地要采取控制总数不再批准新车营运的做法, 通过市场自然淘汰,逐步减少,以保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稳妥过渡,最终实现残疾人机动车完全用于代步。
8、国家有法律同意残疾人的车可以从事营运吗
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包括1995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以及和2007年印发的《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意见的通知》。其中都有鼓励经济落后城市适当开放残疾人从事车辆运营的条例。
(8)2015残疾人车辆营运扩展资料:
此外我国一直支持残疾人从事运营。具体如下:
1、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残疾人驾驶汽车权益的保障工作。相关部门制定了《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国家标准(GB/T21055-2007)保障了操纵装置的产品质量。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国家标准)对加装了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做了详细的检验规定。
2、中国残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于2010年3月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操纵辅助装置的生产,质量监管,销售,安装部门资质,检验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要求。
3、 2010年5月26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试行)。
残疾人的驾驶证,就是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在正规的驾校,通过理论学习,考试;实际操作练习,考核等考取的,与健全人考取驾驶证完全一样。
4、C5证是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残疾人只要开C5证准驾车型的车,就没有违反规定。
9、关于残疾人营运最新政策
对重度残疾人有安最低标准缴纳养老保险。优先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山西省的一级残疾人而且领取了二代残疾人证的有480元的补贴。
国家对聋哑人以无生活自理能力为由,到民政的低保局办理低保。农村低保最高可以达到每月90元。
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行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护理补贴。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补助。符合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医挂号免交普通挂号费。鼓励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就医适当减免检查、治疗、住院等有关费用。
残疾人申请廉租房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计划并给予补贴。对农村残疾人免收房屋、宅基地权证工本费。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由拆迁人协助搬迁。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住宅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照顾。
残疾人免费参观、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等场所。但举办体育比赛、大型商业性活动时除外。前款规定场所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减半收取费用。
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搭乘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优先购票,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公共停车场所免收残疾人车辆停放费。有关部门和行人应当为残疾人车辆通行提供方便。
农村残疾人、残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不承担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
残疾人夫妻互相投靠、未成年残疾人投靠父母、残疾人投靠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并免收相关费用。
对残疾人家庭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照规定给予优惠。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自来水、煤(天然)气等,只收取工料费。鼓励网络经营单位对残疾人使用网络给予优惠。
10、中国哪些城市允许残疾人开车营运?
没有这个说法,只按驾照车型来划分。
C5车型驾照(也就是大多数人认为的残疾人驾照)是不能开营运车的。
C1、C2驾照能开相应车型的营运车,比如出租车等。
A、B照就直接开相应车型的营运车了,很多有残疾的人其实能拿到A、B照,比如除拇指外任意单指缺失的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