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车辆百科 > 城管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城管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23 23:26:32

1、城管对违章停车有行政处罚权吗?

有。

城市管理执法简称城管,执法范围: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1)城管执法车辆管理制度扩展资料

城管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城管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城管执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编制城管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定城管执法工作的标准、规范和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3、依法承担本市市级城管执法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本市城管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

4、负责全市重大城管执法活动、专项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城管执法保障工作;负责行业领域内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5、负责本市城管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教育培训和监督考核工作;负责本市城管执法的普法教育和社会宣传工作。

6、负责制定城管执法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城管执法重点科研项目管理、装备建设以及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

7、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网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公车的使用及管理办法?

公车的使用及管理办法

为规范党政机关公车使用管理,切实转变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中央、省属在怀单位)公车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公车私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准外借参与社会婚丧嫁娶等红白喜庆活动。本单位工作人员确有特殊需要动用公车的,须经单位主管车辆的领导批准并报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备案。经批准动用的公车,一律不准遮挡号牌、躲避监督,且要严格实行用车缴费制度。领导干部个人学习车辆驾驶技术,一律不准动用公车。领导干部因工作异动,一律不准带走原单位的公车。

二、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单位公车必须安排取得汽车驾驶证照的专业技术人员驾驶。领导干部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本单位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影响向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借用车辆擅自驾驶。因特殊公务确需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必须有本人通过专门机构培训后取得的汽车驾驶证照,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由单位签署意见并报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设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备案。

三、严禁领导干部固定使用特殊公车。经批准作为特殊用途的公车必须严格按批准范围使用,严禁作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相对固定用车。非特殊用途公车的使用,也要从执行公务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出发,防止单位公车个人化。

四、严禁套挂军车号牌。严格执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违规使用军车号牌的通知》(湘办〔2006〕50号)精神,党政机关车辆一律不准套挂军车(含武警、消防)号牌。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国家税费流失,强化交通管理,维护军队尊严。

五、严禁私车公养、私费公报。任何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承担私家车保险、维修等应由个人负责的任何费用。不准办理公车私户、私车公户或异地公车注册登记手续,杜绝公、私混淆不清的问题。一律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领导干部个人学习驾驶技术和驾驶证照年检等费用。任何人驾驶公车时,违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所受到的罚款处罚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损失,一律由肇事者个人负责,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公车的维修和保养,要严格按规定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不得自行选点维修和保养。

六、严禁随意违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领导干部使用公车时,要特别注意形象,自觉遵守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自觉接受监督与检查,不得阻碍公安交警、交通、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不得为违规司机开脱说情、拒绝处罚。并将违规车辆即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七、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车。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微型车、20座以下的旅行车)实行编制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外事等部门,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超过上述标准的小汽车,以及接受捐赠、抵债和中央、省有关部门为其在怀单位配备的超标准小轿车,须经市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审核,报省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审批。凡是拖欠国家公务员、教师工资的县(市、区),一律不准新购小汽车。

八、加大监管力度。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司机的经常性教育管理,使其时刻保持遵守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的自觉性,确保行车安全,维护党政机关形象;加强对车辆使用的管理,降低使用耗费,延长车辆寿命;加强对车辆经费的管理,堵塞漏洞,减少开支。公安交警、交通、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党政机关公车行驶和停放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特别是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驾驶公车的行为要从严处罚,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有关情况。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通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支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对造成不良后果、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形象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3、城管规定

如果城管部门没有证据证明你发传单影响环境卫生,他们依法是不能对你处罚的。城管的作法明显不对。

4、城管部门有不有资格扣车!谁有不有准确相关法律规定!城管的执法权是什么范围?

现将(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保管和处理暂行办法)发给你,看看吧
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保管和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暂扣物品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保障城管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城管执法制度,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暂扣物品,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城管执法中依法暂扣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第三条 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措施的程序和对暂扣物品的保管、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物品措施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第五条 暂扣物品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并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载明暂扣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的处理方式等事项,由当事人在《暂扣物品告知书》上签名后,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
在整治集聚性乱设摊活动、联动执法等行动中暂扣物品,难以实施现场清点的,应当将暂扣的物品依据不同的当事人分别装袋封口,并在封条上写明装袋暂扣地点和时间,由当事人在封条上签名确认。同时告知当事人及时到指定地点清点,取得《暂扣物品告知书》。
当事人拒绝签名、确认或者脱离现场的,城管执法人员口头告知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并在文书或者封条上写明情况,请两名以上证人见证签名或者摄像取证。
第六条 暂扣物品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同时说明逾期不接受处理其暂扣物品将予以处理的后果。
对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暂扣物品,应当按照暂扣物的不同种类,根据不同季节,充分考虑、保护暂扣物品使用价值,一般应以当日当班处理完毕为准,最长不得超过二天。
(二)对其他暂扣物品,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七条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暂扣物品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暂扣物品保管人员,对暂扣物品实行统一保管。对暂扣物品中的贵重物品,应当拍照存档。
城管执法部门、执法队员和保管人员不得损坏、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暂扣物品,不得自行拍卖或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暂扣物品。
第八条 对暂扣物品中的非法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以内的时间来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处理。
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暂扣的物品退还给当事人。
第十条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暂扣物品,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用变卖等方式处理,但必须留存证据。对无法通过变卖等方式处理的,在留存证据后可以销毁。
第十一条 对其他暂扣物品,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公示栏等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十天。公告期满,当事人仍不接受处理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对暂扣物品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对公告期间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应当对其进行处理,并退还暂扣的物品。
第十二条 对公告期满不接受处理的当事人的暂扣物品处理方式:
(一)属文物,交由文物管理部门处理;
(二)金、银物品(不含金、银饰品),交由黄金管理部门收购;
(三)书、画及杂志等刊物,交由区(县)、街道(镇)阅览室或者少年宫、图书馆处理;
(四)可回收的的杂货类物品,交废品收购公司收购;
(五)可以拍卖的物品,交拍卖公司拍卖;
(六)无法拍卖,不能回收、利用的物品,交环卫作业服务企业销毁。
处理暂扣物品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保留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对暂扣物品进行销毁的,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制作销毁笔录,注明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销毁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对拍卖、变卖暂扣物品后所得价款,暂扣物品的当事人明确的,在折抵行政罚款后剩余部分退还当事人;当事人不明确的,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暂扣物品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月集中公布暂扣物品的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当月的暂扣物品统计报表在次月十日前填入上海市城管执法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定期对城管执法总队、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暂扣文书使用以及暂扣物品管理、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城管执法人员在暂扣物品管理、处理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5、城管有扣机动车的权利吗?

有,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


与城管执法车辆管理制度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