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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发布时间:2021-11-30 05:33:56

1、如何开汽车营运公司

楼主所说的小车是否是指私家车,如果是私家车的话,只能成立汽车租赁公司,无法成立旅客运输公司,因为车辆类型不符合要求。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真管理规定》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如果成立出租车公司的话,楼主的车辆必须全部更换车辆外观颜色,还有驾驶员要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从业资格证,人员培训也要一笔费用。
现在最经济的是成立汽车租赁公司,通过租赁汽车,达到发挥闲置车辆价值的作用。

2、营运车辆在交通部门车辆年审,需要到检测站进行综合性能检测,请问大家这个检测报告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本人是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工作人员,检测报告本身不存在有效期问题,所谓检验报告的"有效期"问题其实是指检测报告的效力问题(检测报告只代表所检测批次的质量状况,跟时间没有关系),应该说检测报告是针对本次对车辆性能的检测结果,此次检验结果(结论)应该是永远有效的。你是不是想问检测报告过了很长时间没去运管部门办理业务,检测报告是不是有用?这要根据当地运管部门规定。一般在30天内没问题。三个月就要靠关系啦!

3、gb 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属于强制性标准吗

?

4、《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新标准中涉及了新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检验方法,需?

排放方面和动力要达标

5、辽宁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可以去辽宁交通运输管理厅http://www.lncom.gov.cn/查询,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可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 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修理。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章 车辆检测管理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一条 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三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
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
(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同时废止。

6、<<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GB/T18344-2001〕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的国标代号并不是〔GB/T18344-2001〕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发布机关】 国家标准总局、交通部
【实施日期】 2004年6月1日

JT/T198-2004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评定内容、评定规则、等级划分、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营运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276-2000 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
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8565-2001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 18566 运输车辆能源利用检测评价方法
QC/T 476 车辆防雨密封性限值

3 评定内容

评定营运车辆整车装备及外观检查、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前照灯发光强度和光束照射位置、排放污染物限值、车速表示值误差等。

4 评定规则

4.1 评定原则
4.1.1 营运车辆应达到GB 18565规定的要求。
4.1.2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按表1的规定执行。
4.1.3 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应按GB 18565规定的方法执行。
4.2 等级划分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4.2.1 一级:表1中分级的项目应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4.2.2 二级:表1中5.1.2、5.1.9和5.4.2应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5.1.1、5.1.3、5.2.1、5.3.1、5.4.4、5.5.2、5.7和5.10八个项目中至少有三项应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4.2.3 三级:表1中分级的项目应达到三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5 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的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见表1
JT/T198-2004

表的网址
http://www.dlyz.dl.gov.cn/yijv/jtb4.asp

GB/T18344-2001的网址:
http://www.szwx.net/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241

7、营运机动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是否合法

营运性机动车,就必须要进行年审营运证,也就是综合性能检测,简称综检,这是国家规定的,当然合法。

8、两客一危车辆的年检与营运证年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年检不要多说,开着你的车到车管所指定的检测机构,只要你的车没有大毛病,没有明显的碰撞、刹车什么都合格,一般都能过去。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以上这些是在公安部门完成。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以上这些是在交通检测线上进行的,车辆检测完以后,会出具检测报告。拿着检测报告,去办理营运证。(是由交通部门来完成的)


9、最新有关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规定或办法

四川最新的还没有发布,参考一下江苏的:

关于开展2013年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规范年活动的通知 县华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县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车辆检测环境,根据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苏交运〔2013〕24号)文件精神及扬州市运输管理处《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规范年活动的通知》(扬运管〔2013〕9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规范年活动。现将工作方案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宝应县运输管理所 2013年4月28日抄送:扬州市运输管理处附件: 宝应县2013年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规范年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检测质量与服务水平,根据今年全省机动车维修检测工作意见以及市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县2013年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规范年活动,具体活动方案及要求如下:
一、活动目标本次综检站规范年活动以《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护管理规定》、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苏交运【2013】24号)、扬州市运管处《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规范年活动的通知》(扬运管【2013】94号)等法规和文件为依据,结合今年省、市汽车维修检测行业工作意见及我县行业管理实际,以全年重点检测工作为依托,严格落实检测行业规定和技术标准,提升检测报告质量及检测服务水平,有效整肃检测行业风气,不断提高我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合法经营、诚信经营、规范经营意识。二、时间安排(一)组织发动阶段(4月28日——4月30日)。县所将组织召开由检测站负责人、客货运输业户,维修送检企业负责人参加的规范年活动动员会,传达规范年活动要求,统一工作思想,使得全年活动开展更有效,达到预期工作目的。(二)规范培训阶段(5月1日——5月15日)。县所将组织检测站开展规范化培训学习。检测站要根据活动要求开展自学,认真学习检测行业相关法规文件,检测技术标准、行风监督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学习省、市、县关于加强检测行业管理的文件精神,使检测站经营规范化、诚信化,为规范年活动顺利开展打好基础。(三)现场考核阶段(5月16日——6月30日):本阶段,我所将配合市处,以有序开展部11号令核查、检测报告审核、检测站技术能力评审、检测站信誉考核等工作为依托,通过实地考核落实行业规范化管理要求,对现场检查发现的不规范问题,将下发整改通知单,必要时开展违规记分考核工作。(四)督查整改阶段(7月1日——7月31日)。我所将督促检测站认真分析、总结规范年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在前期规范性培训教育的基础上,开展检测站自查自纠活动,按照行业法规、制度及要求,采用多种自查形式,对本单位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五)整改考核阶段(8月1日——9月30日)。我所将督促检测站对省厅运管局在规范年抽查活动中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对检测站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复查重点需整改的内容。对复查过程中出现检测站仍未改正又无法提供合理情况说明的。我所要依法对检测站进行处罚,并将复查结果上报市处。三、实施内容(一)组织业务学习,完善内部管理。检测站全体职工要进一步学习《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交通部《机动车维护管理规定》、GB/T17993、GB7258、GB/T18565、GB/T18344、JT/T198、JT/T325等维修检测技术标准及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操作规范的培训和学习,并可通过内部考核等形式强化检测人员对行业法规要求的理解和认识。检测站要认真梳理和完善站内管理制度,从企业发展目标、生产经营、内务事务、人员管理、精神文明及行风建设等方面对陈旧的制度及时予以清理和修改,制定站内相关工作岗位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检测站整理完善后的站内管理办法、人员岗位职责文本,以及实际开展落实情况汇报等材料(含电子版)于6月30日前报送县市两级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展检测技术能力评审。按照省厅关于开展检测站检测能力评审的工作要求,县所将配合市处,对检测站检测技术能力做全面深入的核查评审。重点检查检测站设施设备完好性,检测联网控制系统的传输调度能力,以及检测员(引车员)的检测操作水平。对在去年扬州市开展的检测技术能力评审工作中存在不合格项的检测站,今年经复核仍未整改到位的,将责令改正并上报市处通报批评。(三)检测行风监督建设。继续落实检测站行风监督建设制度。要按照市处《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我市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扬运管【2013】24号)文件要求,检测站一年内至少召开2次用户座谈会及行风监督员会议,对社会和业户反应强烈的检测员“吃拿卡要”、检人情车等问题,一经查实,要立即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县所;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检测员,要严肃处理,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注销检测从业资格。(四)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检测行为。检测站要严格控制和规范车辆路试(制动)检测,杜绝客货运输业户申请车辆上门检测服务业务。对在我县辖区内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经营者,原则上应到本辖区内车辆综检站上线检测,扬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综检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全市通用。落实各项工作机制。继续开展检测报告评审,11号令核查、检测站信誉考核自查,将规范性要求落实到日常具体管理工作中。发挥好检测站视频监控的辅助管理功能,借助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对检测站日常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对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缺项漏项、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等违法行为,县所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四、工作要求检测站要按照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意见要求,结合省厅苏交运【2013】24号及市处【2013】94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车辆综检站规范年活动。


与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