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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车辆使用性质

发布时间:2021-11-30 10:26:27

1、关于交强险中车辆使用性质的问题

交强险责任免除中没有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拒赔的,因此交强险保险公司需要赔偿;
商业保险中规定变更后如果未通知保险人则属于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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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保险中的使用性质是什么意思,如何签定是那一种?

使用性质常用有营业,非营业(不含家庭自用),家庭自用。营业性质就是用于客、货专运属输或者租赁,并且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非营运(不含家庭自用)的一半都是单位用车。家庭自用就不用解释了吧!~直接从字面就可以理解!~

3、交强险理赔时,车辆实际使用性质不符,该怎么赔付

交强险承保确实分营运和非营运车两种性质,前者保费要高些。但赔付的话就不分营运和非营运车了,只要符合交强险理赔范围的事故都要赔。也就是说即使非营运车从事了营运工作出了事故也要赔,所以承保时要求就会很严格,必须按照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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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保车辆的使用性质包括哪几类

强制性保险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目的是为了防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无能力承担事故责而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而强制规定缴纳的。只要投保了交强险,就不能轻易退保。一般车辆险包括种类很多,像车损、盗抢、车身划痕、第三者责任、车上人员责任等等,是在发生事故时相应减少车主损失的,车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投保的。但要受到车龄、使用性质等因素的影响,保费高低不同。交强险是因为考虑某些车主的赔偿能力,若无赔偿能力,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强制交纳。一般车辆保险是为车主减少出险后的费用,自主缴纳。由于各财产保险公司从本公司经营效益考虑,对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的承保政策进行了调整,部分公司简单采用拒绝承保或必须保全险种等方式承保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引起了部分出租车驾驶人员的不满,没有较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的不同需求,应引起各财产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各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就如何做好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的保险业务进行研讨,同时可以与当地的出租车客运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加强交流,研究如何合理防范风险,更好的为出租车行业提供保险服务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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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强险理赔时,车辆实际使用性质不符,该怎么赔付?

最低是按比例拒付 最高全额拒付

6、交强险条款适用范围

商业保险定义《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交强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矛盾:
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
《保险法》:财产保险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交强险》条例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交强险》条款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商业险:《三者A款》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投保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车损A款(营业、非营业、拖拉机、特种车)》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交强险未过户能否获赔
作者:周青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叶先生去年购买一辆二手车,由于当时这辆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叶先生办完过户手续以后,便去保险公司加保了商业车险,但没有办理交强险变更。近日,叶先生开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却被告知由于交强险尚未过户,所以拒绝赔偿。
叶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给出的说法不合理,虽然交强险条款中提及未办理过户的投保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但是没有说交强险未做变更是除外责任。
交强险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又规定当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实行法定交强险的目的,在于让交通事故中的伤员得到及时救治。也就是说,车主未办理交强险变更,不能够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对于交强险部分,机动车转让后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强险应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过户后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应该补交因使用性质改变而增加的保费。
但商业车险未及时办理过户,保险公司可以据此作为拒赔理由。根据商业车损险条款规定,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或所有权转移,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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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车辆类型不一样,交强险又分为哪些使用性质

一、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特别对责任免除事项,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提醒有挡风玻璃的机动车的投保人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人要随身携带。 (六)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二、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一)投保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应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对于续保业务,投保人需要提供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未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不能提供机动车上年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的,保险人不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根据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相应浮动费率。 (二)要求投保人对重要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重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交强险保险费计算 一、保险人必须按照保监会审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方案)计算、收取保险费。 二、投保短期保险的,按照短期月费率计算保费。 三、保险费必须一次全部收取,不得分期收费。 四、除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方案中费率浮动办法规定的优惠外,保险人不得给予投保人任何返还、折扣和额外优惠。 五、保险费率与被保险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开始执行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完成保险费计算后、出具保险单以前,向投保人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附件一),经投保人签章确认后,再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交通事故包括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以及虽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但保险人已经在交强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 3、续保前该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交强险实施第一年不需要提供);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要求投保人提供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四)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核销(若标志残损只要可辨认,即可核销)。 投保单填写 一、保险人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投保单至少应当载明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以及续保前投保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 二、要求投保人真实、准确填写交强险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三、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附贴于投保单背面。 四、保险期间的起期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日之后,保险期间开始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一)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 (二)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 (三)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例如: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一、保险人必须在收取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二、保险单必须单独编制保险单号码并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出具。 三、交强险必须单独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票。保险单、保险标志必须使用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不得使用商业保险单证代替。 四、投保人因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申请补办的,保险人应在收到补办申请及报失认定证明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补发相应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并通过业务系统重新打印保险单、保险标志,新保险单、保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与原保险单号码能够通过系统查询到对应关系。 五、对于业务分散的摩托车、农用型拖拉机业务可以使用定额保险单。定额保险单可以手工出单,但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准确补录到业务处理系统中。 对于运输型拖拉机不使用定额保险单。 交强险保险合同变更和终止 一、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保险单、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二、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后,方可办理交强险退保手续,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期间的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三、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一)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 (二)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 (三)变更其他事项。 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上述批改按照日费率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四、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一)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 (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8、营运机动车交强险上使用性质写营运货车和营业有什么区别?

营运货车,就是拉货,营运就是能拉人,肯定是交强险的费率不一样。具体就是保险公司规定车辆使用性质,没有什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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