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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个人车辆信息

发布时间:2021-12-03 21:11:37

1、汽车之家可能泄露个人隐私

题主你好,这种情况可以报警的,只不过立案成本太低,最多就是赔你几个钱

2、贩卖车辆汽车档案个人信息怎么定罪

贩卖泄露个人信息是违法的,只要是贩卖就是触犯法律,被公安查处抓获立案再移交法院判决。

3、公司泄露个人信息导致个人驾驶证被扣分怎么办?

车辆违章,交管局到单位找到你得信息,当然会扣分的这也没办法,以后尽量不要违章就行了。

4、泄露他人机动车档案信息违反什么规定,可以举报吗?向哪些部门举报

 你直接报警即可。刑法修正案九: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内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容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5、交通部门或车辆管理透露个人信息是不是违法行为

其实除了这个透明信息属于不道德的行为,
如果定义对方违法,还需要举证对方,把你信息透露出去后,做了一些商业行为或给你带来损失的行为。反之,很难界定对方违法。

6、嘀嗒拼车会不会泄露车辆信息及个人信息

嘀嗒拼车不会泄露车辆信息及个人信息。

嘀嗒拼车是一款免费的拼车手机软件,是目前最流行、最便捷、用户最多的“拼车神器”。嘀嗒拼车自上线以来,在北、上、广三大城市大规模推广,以“保护环境、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拼车出行,让上下班更轻松”等理念吸引大量用户,深受用户喜爱。

规则说明:
1、拼车费用计算
1.根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按照合乘所发生的油费,车辆损耗,人力成本等进行合理分摊如下:
(1)接送费+1元/公里
--北京、上海:10元接送费--广州、深圳:8元接送费--其他城市:5元接送费
(2)拼车费用总价不超过99元;
2.乘客可以选择增加感谢费;
3.如果发生过路过桥费用,由乘客另行支付;
4.平台前期,为了帮助订单达成,可能会对需要绕路接送乘客的车主提供服务补贴,无需乘客负担。
2、拼车流程
1.预约下单:乘客需要至少提前30分钟预约下单;
2.车主抢单:顺路车主收到乘客预约后,可以抢单;先到先得;
3.乘客付款:乘客收到车主抢单后,需要在15分钟内完成支付,逾期未支付,订单自动取消;
4.车主服务:车主根据订单需求接送乘客;
5.车主收款:乘客点击"确认搭乘"后,车主将在次日12点后收到全额款项;并可以随时提现;
6.双方评价:车主和乘客均可在拼车后评价对方。
3、车主资格
1.拥有自有的车辆,车况良好;
2.拥有有效的车辆证明;
3.持有有效驾照,驾龄超过1年;
4.3年内无酒后驾驶、危险驾驶、吊销驾照记录。
4、车主责任
1.一对一服务:车主每次仅服务一个拼车订单,不得中途接送他人;
2.点对点接送:车主需要按照乘客设定的上下车地点和时间准时接送乘客;
3.停靠点选择:车主按照乘客指定停靠点拼车;请乘客尽量设置方便车主停靠的地点;车主可以拒绝停靠交通规则禁止的地点;
4.车辆规范:车主需要驾驶经过认证的车辆,并保持车内整洁干净,无杂物;
5.载客人数:车主需要至少保持至少3个空座,供乘客乘坐;不得超载;
6.行李放置:车主需要保持车辆可以放置至少一个标准行李箱;乘客如有超大行李,需要提前说明;
7.文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
5、双方共同遵守的规则
1.守时规则:车主和乘客均需按照订单时间前后十分钟完成搭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电话沟通;
2.文明拼车:双方均需遵守文明规范,共建和谐社会;
3.本平台倡议无烟行车;如果有宠物搭乘,需要提前说明;车主有权拒绝未经申请的宠物搭乘;
4.违反本规则的车主和乘客,平台有权取消注册会员资格,并追究可能导致的损失;
5.真实拼车,拒绝舞弊行为:嘀嗒拼车将采取技术手段监控运营数据,平台有权按照自己的判断标准取消舞弊车主或用户的拼车补贴,对于情节严重者暂停接单2周,甚至取消平台资格。其中作弊订单是指实际未发生拼车行为。亲友间使用本软件拼车,取消订单补贴。所有作弊订单将不予结算,嘀嗒拼车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6、取消及退款
1.原则上车主和乘客均不能取消订单;
2.距发车时间大于30分钟,乘客如行程有变,可以与车主沟通一致后,自助取消订单。距发车时间小于30分钟,不得取消;
3.车主或乘客如有特殊情况,请致电客服申请协商处理;
4.车主未能按照本规则服务,乘客可以在12小时内致电客服申请退款。
7、嘀嗒拼车平台服务
1.为帮助城市交通,促进绿色出行,研发本平台,推出本规则,对车主和乘客双方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2.为拼车双方提供实时客服电话,秉承公平合理的原则,协调处理合乘中的纠纷和意见;
3.为拼车服务提供支付中介服务,确保拼车双方可以顺畅便捷地分摊拼车费用;
4.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拼车保险保障,为乘客和车主双方护航全程。

7、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罪要承担什么后果

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
“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
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
《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类别

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
(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

五十条以上

五百条以上

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

五百条以上

五千条以上

其他信息

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

图表 3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
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
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
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
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
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
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
(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
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8、我的车辆信息被泄露了,收到黑帮老大的恐吓电话该怎么办?

诈骗电话而已,无需紧张。
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一直在打击,采取侦查破案、开展专项斗争、组织全国性的专项行动,一直不停地在打击,各种媒体,报纸、电台、网络都一直在宣传,提醒老百姓不要上当受骗。为什么这个案件还越来越多,这确实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甚至也开展了一些专门的调研,到底原因在哪里。思考的结论是,这里面除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和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防范犯罪的宣传要更加及时,更加有效,更加扩大宣传的覆盖面这两点以外。
共同的规律
公安机关破获的无数诈骗案件有一个共同的规律,诈骗犯说出一朵花来,无论花言巧语,无论手法如何翻新,最后都要落到一个点上,就是犯罪分子都要受害人的银行卡、密码和账号,无论骗术是什么最后都会落到这一点上,因为他就是要钱嘛。所以在此我也要提醒广大网友、广大群众,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千万不要轻信那种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千万不要轻易透露自己的身份和银行卡的信息,如果你有疑问的话,你要及时打电话给公安机关,哪怕向你的亲友、记者以及比较有见识的人询问一下、了解一下、核实一下。
防骗的秘笈一
第一,电信、银行、公安系统的电话各自有自己的平台。骗子说你的账号涉及洗钱或者你的账号不安全,我要给你转到一个安全的账号,你要不信我给你转到公安局,转到银行,实际上不可能,因为各自是不同的系统、不同的平台,是不可能直接转过去的,所以千万不要相信他。

防骗的秘笈二
第二,没有任何单位设置这种安全账号。所谓的安全账号百分之百都是骗子设置的。安全账号是哪个账号呢?是自己的账号才是安全的,自己保密的账号才是安全的账号。所以公检法执法期间要向老百姓了解情况的时候会当面询问当事人,会制作一些相关的谈话笔录,不会电话要求你把银行账号、密码告诉我,公安机关绝对不会这么做。所以请大家务必要注意。

防骗的秘笈三
第三,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对消费者进行退税的时候都会通过电信、报纸等权威部门公告,比如机动车限行要退养路费都会在网络、报纸、电视上做公开宣传,绝对不会打一个电话说我要退你的钱,这些都是骗人的。
如果电话欠费,电信公司就会发一些欠费追缴单,也不会人工拨打电话。凡是涉及自己账户和密码的事情一定要冷静多想一想。建议大家平时多读书、多上网、多看电视,多接触一些社会信息,因为是信息社会,时代发展很快,信息闭塞就容易上当受骗。所以一定要多掌握一些信息,公安机关、媒体都会不时地发布一些防骗技巧,会根据诈骗犯罪花样不断翻新,破案以后就会把它总结一下,及时发布这些信息提示老百姓。只要你及时看电视、及时上网、看看报纸,就能提高自己防骗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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