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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04 14:07:02

1、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干什么的,建立需要什么准备什么材料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监督检测和技术服务的机构。主要任务是对在用汽车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对汽车维修质量进行检测监督。

根据《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第五条 检测站的主要任务:

(一)对在用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

(三)接受委托,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及其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科研成果等项目进行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四)接受公安、环保、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为其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1)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扩展资料: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第十条根据检测站的职能,检测站分为A、B、C三级。 

A级站:能承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检测任务,即能检测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前轮定位、车速、车轮动平衡、底盘输出功率、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和点火系状况,及异响、磨损、变形、裂纹、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B级站:能承担在用车辆技术状况和车辆维修质量的检测,即能检测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车轮动平衡、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和点火系状况,及异响、变形、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C级站:能承担在用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测,即能检测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车轮动平衡、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及异响、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A级站和日级站出具的检测结果证明,可以作为维修单位维修质量的凭证。 

2、最新有关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规定或办法

四川最新的还没有发布,参考一下江苏的:

关于开展2013年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规范年活动的通知 县华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县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车辆检测环境,根据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苏交运〔2013〕24号)文件精神及扬州市运输管理处《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规范年活动的通知》(扬运管〔2013〕9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规范年活动。现将工作方案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宝应县运输管理所 2013年4月28日抄送:扬州市运输管理处附件: 宝应县2013年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规范年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检测质量与服务水平,根据今年全省机动车维修检测工作意见以及市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县2013年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规范年活动,具体活动方案及要求如下:
一、活动目标本次综检站规范年活动以《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护管理规定》、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苏交运【2013】24号)、扬州市运管处《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规范年活动的通知》(扬运管【2013】94号)等法规和文件为依据,结合今年省、市汽车维修检测行业工作意见及我县行业管理实际,以全年重点检测工作为依托,严格落实检测行业规定和技术标准,提升检测报告质量及检测服务水平,有效整肃检测行业风气,不断提高我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合法经营、诚信经营、规范经营意识。二、时间安排(一)组织发动阶段(4月28日——4月30日)。县所将组织召开由检测站负责人、客货运输业户,维修送检企业负责人参加的规范年活动动员会,传达规范年活动要求,统一工作思想,使得全年活动开展更有效,达到预期工作目的。(二)规范培训阶段(5月1日——5月15日)。县所将组织检测站开展规范化培训学习。检测站要根据活动要求开展自学,认真学习检测行业相关法规文件,检测技术标准、行风监督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学习省、市、县关于加强检测行业管理的文件精神,使检测站经营规范化、诚信化,为规范年活动顺利开展打好基础。(三)现场考核阶段(5月16日——6月30日):本阶段,我所将配合市处,以有序开展部11号令核查、检测报告审核、检测站技术能力评审、检测站信誉考核等工作为依托,通过实地考核落实行业规范化管理要求,对现场检查发现的不规范问题,将下发整改通知单,必要时开展违规记分考核工作。(四)督查整改阶段(7月1日——7月31日)。我所将督促检测站认真分析、总结规范年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在前期规范性培训教育的基础上,开展检测站自查自纠活动,按照行业法规、制度及要求,采用多种自查形式,对本单位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五)整改考核阶段(8月1日——9月30日)。我所将督促检测站对省厅运管局在规范年抽查活动中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对检测站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复查重点需整改的内容。对复查过程中出现检测站仍未改正又无法提供合理情况说明的。我所要依法对检测站进行处罚,并将复查结果上报市处。三、实施内容(一)组织业务学习,完善内部管理。检测站全体职工要进一步学习《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交通部《机动车维护管理规定》、GB/T17993、GB7258、GB/T18565、GB/T18344、JT/T198、JT/T325等维修检测技术标准及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操作规范的培训和学习,并可通过内部考核等形式强化检测人员对行业法规要求的理解和认识。检测站要认真梳理和完善站内管理制度,从企业发展目标、生产经营、内务事务、人员管理、精神文明及行风建设等方面对陈旧的制度及时予以清理和修改,制定站内相关工作岗位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检测站整理完善后的站内管理办法、人员岗位职责文本,以及实际开展落实情况汇报等材料(含电子版)于6月30日前报送县市两级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展检测技术能力评审。按照省厅关于开展检测站检测能力评审的工作要求,县所将配合市处,对检测站检测技术能力做全面深入的核查评审。重点检查检测站设施设备完好性,检测联网控制系统的传输调度能力,以及检测员(引车员)的检测操作水平。对在去年扬州市开展的检测技术能力评审工作中存在不合格项的检测站,今年经复核仍未整改到位的,将责令改正并上报市处通报批评。(三)检测行风监督建设。继续落实检测站行风监督建设制度。要按照市处《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我市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扬运管【2013】24号)文件要求,检测站一年内至少召开2次用户座谈会及行风监督员会议,对社会和业户反应强烈的检测员“吃拿卡要”、检人情车等问题,一经查实,要立即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县所;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检测员,要严肃处理,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注销检测从业资格。(四)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检测行为。检测站要严格控制和规范车辆路试(制动)检测,杜绝客货运输业户申请车辆上门检测服务业务。对在我县辖区内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经营者,原则上应到本辖区内车辆综检站上线检测,扬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综检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全市通用。落实各项工作机制。继续开展检测报告评审,11号令核查、检测站信誉考核自查,将规范性要求落实到日常具体管理工作中。发挥好检测站视频监控的辅助管理功能,借助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对检测站日常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对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缺项漏项、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等违法行为,县所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四、工作要求检测站要按照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意见要求,结合省厅苏交运【2013】24号及市处【2013】94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车辆综检站规范年活动。

3、求关于汽车综合检测站的详细资料?(写实习报告用的,希望大家帮帮忙!~)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掌握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状况,保障在用运输车辆完好和维修质量,健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 >)。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为本地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主管部门。交通厅< >(局)对检测站的建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条 经认定的检测站,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监督检测和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站对运输车辆进行技术状况监督检测,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 检测站的职责
第五条 检测站的主要任务:
(一)对在用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
(三)接受委托,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及其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科研成果等项目进行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四)按受公安、环保、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为其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第六条 检测站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尚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项目,可根据地方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项目,可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检测。
第七条 检测站使用的计量仪具应按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周期检定,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八条 对经过综合性能检测的车辆,经认定的检测站应出具检测结果证明,检测结果证明可作为交运输管理部门发放或吊扣营运证依据之一和维修车辆的出厂凭证。
第九条 检测站应建立检测档案,并定期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检测结果证明和检测档案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制定。

第三章 检测站分级和基本条件
第十条 根据检测站的职能,检测站分为< >A、B、C三级。
A级站:能承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检测任务,即能检测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前轮定位、车速、车轮动平衡、底盘输出功率、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和点火系状况,及异响、磨损、变形、裂纹、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B级站:能承担在用车辆技术状况和车辆维修质量的检测,即能检测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车轮动平衡、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和点火系状况,及异响、变形、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C级站:能承担在用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测,即能检测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车轮动平衡、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及异响、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A级站和B级站出具的检测结果证明,可以作为维修单位维修质量的凭证。
第十一条 检测站的基本条件
(一)设备:检测站根据级别和承担的任务,配备相应检测设备,也可配备具有相应功能的检测车。检测设备或检测车,同交通部汽车保修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型式认定,定期公布。
(二)人员:检测站应配备站长、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检测员。站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质量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上上技术职称;检测员须经当地交通厅< >(局)组织的专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三)场地:检测站车辆出口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检测间应宽敞、明亮、整洁,通风、排水、照明设备良好,工艺布局合理,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检测站停车场地,不得小于检测间面积。
(四)管理制度:检测站必须建立检测设备管理制度、检测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守则和档案管理制度等质量监督要求相适应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四章 检测站的认定
第十二条 凡按交通厅(局< >)规划建立,具备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检测站,经该站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 >(局)提出认定申请。交通厅(局< >)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申报站的装备设施、工艺布置、计量仪具、人员组成和管理制度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认定合格后的检测站,由当地交通厅< >(局)发给《检测许可证》,并根据运输车辆检测制度组织运输和维修车辆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 >(局)可指定一个A级站作为本地区的中心站,直接管理。该中心站应经交通部汽车保修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认定,并接受其业务指导;认定后的中心站可对本地区其它各级检测站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检测站如发生迁址、业务范围变更或停业等。应报当地交通厅< >(局)批准。
第十六条 对不严格热行检测标准,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检测站,交通厅< >(局)或其授权的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 >(< face="宋体">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发布的《公路运输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4、汽车检测站的职责是什么?

汽车检测站是综合运用现代检测技术,对汽车实施不解体检测的机构。它具有现代的检测设备和检测方法,能在室内检测出车辆的各种参数并诊断出可能出现的故障,为全面、准确评价汽车的使用性能和技术状况提供可靠的依据。汽车检测站不仅是车管机关或行业对汽车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和监督的机构,而且已成为汽车制造企业、汽车运输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测站的职责:
按我国交通部第29号令《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的规定,汽车检测站的主要任务职责如下:
(1)对在用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
(2)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
(3)接受委托,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及其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科研成果等项目进行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4)接受公安、环保、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为其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5、是否有运输管理法

我国现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有:

国家/各地交通秩序管理综合性政策法规
国家/各地道路交通秩序法规及管理条例
国家机动车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国家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政策法规
交通事故管理法规
汽车维修法规及管理条例
汽车检测法规及管理条例
国家/各地交通秩序管理综合性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解读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正确适用地方性交通法规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
国务院关于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通知
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革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局法规检查司关于驾驶执照和行车证的答复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行政复议须知

国家/各地道路交通秩序法规及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员交违章记分办法
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体系 (2000年版)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办法
沈阳市行人、乘车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青岛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西宁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机动车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细则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
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规定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
汽车报废标准
车辆转籍、过户有关规定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目录
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
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通知
关于实施汽车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的通知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私家机动车使用税、牌照税税额规定
办理机动车临时号牌业务
办理机动车入户须知
进口车入户新规定
办理外省、市机动车辆转入业务
办理机动车年度检验业务
办理机动车过户业务
办理机动车辆改装、改型业务
办理机动车主名称住址变更业务
办理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车辆通行证业务
办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遗失补制(发)业务
办理运载超限物品车辆通行证业务
办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遗失补制(发)业务
办理国产机动车重打发动机及车架号码业务
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换证业务
办理汽车延缓报废业务
办理机动车号牌重新固封业务
办理机动车档案注销业务
办理机动车报废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须知>港、澳、台、外国人(包括华侨)考领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须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大型货运汽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的通告
关于加强对机动车超载违章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66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

国家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政策法规
机动车驾驶证的补发、变更和注销
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和期满换证
机动车驾驶证的转出和转入
驾驶证管理业务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交违章记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驾驶员补领牡丹交通卡的相关程序(图)
外地驾驶证换领北京驾驶证手续
临时入境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
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北京市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有关事项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实施《驾驶证管理办法》《驾驶员考试办法》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驾驶员违章处理须知
办理初次申领汽车驾驶证业务
办理外省市驾驶证迁入业务
办理持军队(武警)驾驶证申领地方驾驶证业务
办理持境外驾驶证申领国内驾驶证业务
办理驾驶证登记项目变更换证业务
办理增驾非汽车类驾驶证业务
办理驾驶证增驾考试业务
办理注销驾驶证业务
驾驶证损坏、副证审验、记录栏记满换证业务办理须知
办理初次申领非汽车类驾驶证业务
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人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
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25--1999车辆驾驶人员驾车时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测试方法
四川省地方标准——驾驶人员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规定

交通事故管理法规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须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批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填写说明
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知识问答
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122交通事故报警台电话如何打
交通事故报警台能够为您提供的帮助
上海市审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规定(草案)
车险在线解答:29种当事人自行解决的交通事故
出了道路交通事故36种行为要负全责
交通事故后什么能索赔
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
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告
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解释
关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责任赔偿都包括那些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索赔及相关注意事项
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处理时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对处罚交通肇事责任人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涉及保险车辆肇事定损问题的批复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须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处理交通事故须知

汽车维修法规及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一类维修企业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二部分:二类维修企业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三部分:三类维修企业
机动车检测维修设备及工具分类与代码(JT/T 297—1996 国家交通部发布 1996.11实施)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1991实施)
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JT/T 198—95 国家交通部发布 1995.7.1实施)
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JT/T 199—95 国家交通部发布 1995.7.1实施)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765—93 国家环保局发布 1994.5.1实施)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 14766—93 国家环保局发布 1994.5.1实施)
在用车6W后雾灯安装技术规范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关于统一全国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等牌证样式的通知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办法颁布

汽车检测法规及管理条例
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JT/T 478-2002 国家交通部发布 20010.10 实施)
关于对汽车专用检测仪器设备实行定期计量检定的规定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摘要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761-1993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4.5.1实施)
重庆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业条件
汽车发动机检测仪检定规程(试行)(JJG 013-1996 国家交通部 1996.1实施)
就车式车轮动平衡仪检定规程(JJG 011-1996 国家交通部 1997.1实施)
车轮动平衡机检定规程(JJG 010-1996 国家交通部1997.1实施)
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检定规程(JJG 906-1996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11实施)
汽车前照灯检测仪检定规程(JJG 745-1991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1实施)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检定规程(JJG 688-1990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11实施)
滑板式汽车侧滑检验台检定规程(JJG 908-1996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11实施)
轴(轮)重仪检定规程(JJG 907-1996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11实施)
汽车制动踏板力计检定规程(JJG 008-1996 国家交通部 1997.1 实施)
汽车转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检定规程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2001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 2001实施)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

6、办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否需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我就是在汽车检测站做行政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必须具备实验室资质认定,是需要省技术监督局的资质认证评审,必须符合相关的评审条件,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一种是对交警队,车辆年检的;一种是对营运车辆的车辆技术检测(办理营运证、二保维护);

7、营运车辆在交通部门车辆年审,需要到检测站进行综合性能检测,请问大家这个检测报告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本人是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工作人员,检测报告本身不存在有效期问题,所谓检验报告的"有效期"问题其实是指检测报告的效力问题(检测报告只代表所检测批次的质量状况,跟时间没有关系),应该说检测报告是针对本次对车辆性能的检测结果,此次检验结果(结论)应该是永远有效的。你是不是想问检测报告过了很长时间没去运管部门办理业务,检测报告是不是有用?这要根据当地运管部门规定。一般在30天内没问题。三个月就要靠关系啦!

8、江西省建立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文件下来了没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1日)

www.jctrans.com 2002-1-31 16:31: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掌握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状况,保障在用运输车辆完好和维修质量,健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为本地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主管部门。交通厅(局)对检测站的建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条 经认定的检测站,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监督检测和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站对运输车辆进行技术状况监督检测,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 检测站的职责

第五条 检测站的主要任务:

(一)对在用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

(三)接受委托,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及其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科研成果等项目进行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四)接受公安、环保、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为其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第六条 检测站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质量。尚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项目,可根据地方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项目,可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检测。

第七条 检测站使用的计量检测仪具应按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周期检定,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八条 对经过综合性能检测的车辆,经认定的检测站应出具检测结果证明。检测结果证明可作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放或吊扣营运证依据之一和维修车辆的出厂凭证。

第九条 检测站应建立检测档案,并定期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检测结果证明和检测档案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制定。

第三章 检测站分级和基本条件

第十条 根据检测站的职能,检测站分为A、B、C三级。

A级站:能承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检测任务,即能检测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前轮定位、车速、车轮动平衡、底盘输出功率、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和点火系状况,及异响、磨损、变形、裂纹、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B级站:能承担在用车辆技术状况和车辆维修质量的检测,即能检验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车轮动平衡、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和点火系状况,及异响、变形、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C级站:能承担在用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测,即能检测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车轮动平衡、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及异响、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A级站和B级站出具的检测结果证明,可以作为维修单位维修质量的凭证。

第十一条 检测站的基本条件:

(一)设备:检测站根据级别和承担的任务,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也可配备具有相应功能的检测车。检测设备或检测车,由交通部汽车保修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型式认定,定期公布。

(二)人员:检测站应配备站长、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检测员。站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检测员须经当地交通厅(局)组织的专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三)场地:检测站车辆出口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检测间应宽敞、明亮、整洁,通风、排水、照明设备良好,工艺布局合理,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检测站停车场地,不得小于检测间面积。

(四)管理制度:检测站必须建立检测设备管理制度、检测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守则和档案管理制度等与质量监督要求相适应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四章 检测站的认定

第十二条 凡按交通厅(局)规划建立,具备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检测站,经该站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提出认定申请。交通厅(局)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申报站的装备设施、工艺布置、计量仪具、人员组成和管理制度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认定合格后的检测站,由当地交通厅(局)发给“检测许可证”,并根据运输车辆检测制度组织运输和维修车辆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指定一个A级站作为本地区的中心站,直接管理。该中心站应经交通部汽车保修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认定,并接受其业务指导。认定后的中心站可对本地区其他各级检测站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检测站如发生迁址、业务范围变更或停业等,应报当地交通厅(局)批准。

第十六条 对不严格执行检测标准,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检测站,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发布的《公路运输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9、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是否有效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许可 实施机关或组织: *****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处室] ****** [岗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被许可人: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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