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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送铁路篷布所需车辆

发布时间:2021-12-07 11:41:09

1、请问铁路运输费是如何计算???

第一节 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

第6条 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
1.按《货物运价里程表》(附件四)计算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2.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查找《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附件一)、《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附件三),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整车、零担货物按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分别在“铁路货物运价率表”(附件二)中查出适用的运价率(即发到基价和运行基价,以下同)。
4.货物适用的发到基价加上运行基价与货物的运价里程相乘之积后,再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运费。
5.杂费按本规则的规定计算。

第二节 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基本条件

第7条 货物运费的计费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人;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
第8条 运价里程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按照发站至到站间国铁正式营业线最短径路计算,但《货物运价里程表》内或铁道部规定有计费经路的,按规定的计费经路计算运价里程。运价里程不包括专用线、货物支线的里程。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水陆联运的货物,应将换装站至码头线的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下列情况发站在货物运单内注明,运价里程按实际经由计算:
1.因货物性质(如鲜活货物、超限货物等)必须绕路运输时;
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非铁路责任,托运人要求绕路运输时。
承运后的货物发生绕路运输时,仍按货物运单内记载的经路计算运费。
实行统一运价的营业铁路与特价营业铁路直通运输,运价里程分别计算。
第9条 凡按里程计算核收的货物运输杂费,发站按国铁的运价里程(含铁路局临管线和工程临管线)计算,通过地方铁路的将其通过的地方铁路运价里程合并计入,在地方铁路发到的计算到地方铁路的分界站。
第10条 货物运费按照承运货物当日实行的运价率计算。杂费按照发生当日实行的费率核收。
一批或一项货物,运价率适用两种以上减成率计算运费时,只适用其中较大的一种减成率;适用两种以上加成率时,应将不同的加成率相加之和作为适用的加成率;同时适用加成率和减成率时,应以加成率和减成率相抵后的差额作为适用的加(减)成率。《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规定的加成或减成,应先计算出其适用的运价率后,再按上述规定加成、减成或加减成相抵。
每项运费、杂费的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人处理。
各项杂费凡不满一个计算单位,均按一个计算单位计算(另定者除外)。
零担货物的起码运费每批2.00元。

第三章 货物运费

第一节 整车货物运费

第11条 整车货物除下列情况外,均按货车标记载重量(以下简称标重)计算运费。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1.使用矿石车、平车、砂行车,经铁路局批准装运《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01、0310、04、06、081”和“14”类货物按40吨计费,超过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2.使用自备冷藏车装运货物时按60吨计费;使用标重低于50吨的自备罐车(表1所列GH95/22、 GY95/22、GH40、GY40型除外)装运货物时按50吨计费。
3.表1所列货车装运货物时,计费重量按表中规定计算,货物重量超过规定计费重量的,按货物重量计费,加冰冷藏车不加冰运输时,按冷藏车标重计费。
4,标重不足30吨的家畜车,计费重量按30吨计算。

货车货物规定计费直量表

表1

车种车型
计费重量(吨

B6 B6N B6A B7(加冰冷藏车)
38

BSY(冷板冷藏车)
40

B18(机械冷藏主)
32

表2

车种车型
计费重量(吨)

B19(机械冷藏车〕
38

B20 B21(机械冷藏车)
42

B10 B10A B22 B23(机械冷藏车)
48

SQ1(小汽车专用平车)
85

QD3(凹底平车)
70

GH95/22、 GY95/22(石油液化气罐车)
65

GH40、GY40(石油液化气罐车)
65

5.车辆换长超过1.5的货车(D型长大货物车除外)本条未明定计费重量的,按其超过部分以每米(不足1米的部分不计)折合5吨与60吨相加之和计费。
第12条 承运人提供的口型长大货物车的车辆标重大于托运人要求的货车吨位时,经铁路局批准可根据实际使用车辆的标重减少计费重量,但减吨量最多不得超过60吨。
第13条 按一批办理的整车货物,运价率不同时,按其中高的运价率计费。
第14条 运输超限货物,发站应将超限货物的等级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注明,按下列规定计费:
1.一级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50%;
2.二级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100%;
3.超级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150%。
对安装超限货物检查架的车辆,不另收运费。
第15条 需要限速运行(不包括仅通过桥梁、隧道、出入站线限速运行)的货物,按运价率加150%计费。
需要限速运行的超限货物,只核收本条规定的加成运费,不另核收超限货物加成运费。
第16条 超长、超限货物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按主车货物的运价率和游车标重计费。利用游车装运货物,所装货物运价率高于主车货物时,按所装货物的运价率核收游车运费。
运输超限货物或需要限速运行的货物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不加成。
两批货物共同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各按主车货物的运价率及游车标重的1/2计费。
长大货物车运输货物需用隔离车时,隔离车不另核收运费。
自轮运转的轨道机械,以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作游车时,按整车9号运价率核收游车运费;以铁路货车作游车时,按整车8号运价率和游车标重核收游车运费。
第17条 站界内搬运的货物,按实际运输里程和该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计算运费,不另收取送车费。
第18条 途中装卸货物,不论托运人、收货人要求在途中装卸地点的前方或后方货运站办理托运或领取手续,途中装车按后方货运站计算运价里程;途中卸车按前方货运站计算运价里程,不另收取送车费。
第19条 整车分卸的货物,按照发站至最终到站的运价里程计算全车运费和押运人乘车费;途中每分卸一次,另行核收分卸作业费80元(不包括卸车费)。

第二节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费

第20条 零担货物按货物重量或货物体积折合重量择大计费,即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00千克的轻浮货物,按每1立方米体积折合重量300千克计算,但下列货物除外:
1.本规则有规定计费重量的货物按规定计费重量计费;
2.《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列“童车、室内健身车”、“209其他鲜活货物、9914搬家货物、行李、9960特定集装化运输用具”等按货物重量计费。

零担货物规定计费重量表表2

顺序
货物名称
计费单位
规定计费重量(千克)

1
组成的摩托车:

双轮

三轮(包括正、侧带斗的,不包括三轮汽车)

每辆

每辆

750

750

1500

2
组成的机动车辆、拖斗车(单轴的拖斗车除外):

车身长度不满3米

车身长度3米以上,不满4米

车身长度4米以上,不满5米

车身长度5米以上

每辆

每辆

每辆

每 轴

4500

7500

15000

19500

3
组成的自行车
每 辆
100

4
轮椅,折叠式疗养车
每辆(件)
60

5
牛、马、骡、驴、骆驼
每 斗
500

6
未装容器的猪、羊、狗
每 头
100

7
灵柩、尸体
每具(个)
1000

8
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00千克的轻浮货物
立方米
300

9
“童车”、“室内健身车”、“209其他鲜活货物”、“9914搬家货物、行李”、“9960特定集装化货物”
实重

第21条 集装箱货物的运费按照使用的箱数和“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中规定的集装箱运价率计算,但危险货物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其他铁路专用集装箱的运价率,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的规定分别加30%、30%、20%计算。
自备集装箱空箱运价率按其适用重箱运价率的50%计算。
承运人利用自备集装箱回空捎运货物,在货物运单铁路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免收回空运费。
第22条 运价率不同的货物在一个包装内或按总重量(或按箱)托运时,按该批或该项货物中高的运价率计费。
在货物运单内分项填记重量的货物,应分项计费,但运价率相同时,应合并计算。

第三节 托运人自备或租用铁路机车车辆运输货物的运费

第23条 托运人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不论空重)用自备机车或租用铁路机车牵引时,按照全部列车(包括机车、守车)的轴数与整车9号运价率计费。
托运人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装运货物用铁路机车牵引,或铁路货车装运货物用该托运人机车牵引运输时,按所装货物运价率减20%计费。
托运人的自备货车或租用的铁路货车空车挂运时,按9号运价率计费。
第24条 自备或租用铁路的客车、餐车、行李车、邮政车、专用工作车挂运于货物列车时,空车按9号运价率加100%计费;装运货物时按其适用的运价率加100%和标重计费。但换长1.5以下的专用工作车不装货物时不加成。
随车人员按押运人乘车费收费。

第四节 货物快运费、冷藏车运费

第25条 货物快运费,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规定的该批货物适用运价率的30%计算核收。
第26条 使用铁路冷藏车运输的货物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中规定的冷藏车运价率计费。
途中不需要加温(或托运人自行加温)或制冷的机械冷藏车按机械冷藏车运价率减20%计费。
加冰冷藏车不加冰运输时,按冷藏车运价率计费。
代替其他货车装运非易腐货物的冷藏车、隔热车(即无冷源车)和自备冷藏车,均按所装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计费。

第五节 自备货车装备物品及集装用具的回送费

第27条 托运人自备的货车装备物品(禽畜架、篷布支架、饲养用具、防寒棉被、粮谷挡板)、支柱等加固材料和运输长大货物用的货物转向架、活动式滑枕或滑台、货物支架、座架及车钩缓冲停止器,凭收货人提出的特价运输证明书回送时,不核收运费。
第28条 托运人自备的可折叠(拆解)的专用集装箱、集装笼、托盘、网络、货车篷布,装运卷钢、带钢、钢丝绳的座架。玻璃集装架和爆炸品保险箱及货车围挡用具,凭收货人提出的特价运输证明书回送时,整车按2号、零担按21号运价率计费。

第四章 杂费

第一节 货运营运杂费

第29条 铁路货物运输营运中的杂费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表3“铁路货运营运杂费费率表”的规定核收。
第30条 由承运人过秤并确定货物的重量,或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经承运人复查重量不符时,核收货物过秤费。
第31条 在温季和热季(按装车时外温确定)使用机械冷藏车装运需要途中制冷运输的未冷却的瓜果、蔬菜,按货物重量核收冷却费。
加冰冷藏车始发所需的冰、盐由托运人准备。如托运人要求承运人供应,承运人则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收。
第32条 应托运人要求,铁路冷藏车在其他站加冰、盐后送至发站装货时,由发站或加冰站按9号运价率与自加冰站至发站间里程核收货车回送费。
第33条 使用铁路D型长人货物车装运货物时,除核收运费外,并核收下列费用:
1.按货车标重、运价里程,核收长大货物车使用费。
2.按货车轴数,核收长大货物车回送费,托运人取消托运时,仍核收此项费用。
第34条 用铁路机车往专用线、货物支线(包括站外出岔)或专用铁路的站外交接地点调送车辆时,核收取送车费。计算取送车费的里程,应自车站中心线起算,到交接地点或专用线最长线路终端止,里程往返合计,取车不另收费。
向专用线取送车,由于货物性质特殊或设备条件等原因,托运人、收货人要求加挂隔离车时,隔离车按需要使用的车数核收取送车费。
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铁路机车进行取送车辆以外的其他作业时,另核收机车作业费。
第35条 整车货物每满250运价公里,核收一个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
第36条 派有押运人押运的货物,核收押运人乘车费。
第37条 使用铁路货车篷布苫盖货车时,向托运人核收货车篷布使用费。
第38条 使用铁路集装箱装运货物,向托运人核收集装箱使用费。使用铁路危险品专用集装箱装运货物时,集装箱使用费加20%核收。
托运人自备集装箱在铁路上运输货物或回空时,按箱向承运人缴纳自备箱管理费。
第39条 整车、零担货物装卸费按《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道部规定的地区适用费率计算,装费由发站向托运人核收,卸费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集装箱货物装卸费按铁道部《关于简化集装箱装卸作业计费实行综合作业费率的通知》规定的费率,发站和到站的装卸费均由发站向托运人一次核收。
准、米轨间整车货物直通运输的换装费,按铁道部规定的昆明铁路局换装费率计算,从米轨发运的由发站向托运人核收,从准轨发运的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第40条 货物保价费,按货物保价金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

第二节 延期使用运输设备、违约及委托服务费用

第41条 延期使用铁路运输设备或违约以及委托铁路提供服务的,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表4“延期使用运输设备。违约及委托服务杂费费率表”的规定核收。
零担货物暂存费按计费重量计算。
第42条 危险货物和易燃货物的暂存费率按表4规定的费率加100Ok计算。
货物暂存费在应收该费时间段的前三日,按规定的费率计费,自第四日起,允许铁路局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大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200%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43条 在专用线(含铁路的段管线、厂管线)、专用铁路内装卸及其他按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装卸的铁路货车(长大货物车除外),按《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的规定核收货车使用费。
第44条 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装卸的长大货物车,自调到装卸地点(或交接地点)之日起的第四日起,到装卸完了(或交接地点交接完毕)之日止,按日(不足一日按一日)核收长大货物车延期使用费。
第45条 使用铁路货车篷布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核收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
使用铁路集装箱超过规定期限的,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第46条 冷藏车送到装车站后,托运人取消托运,应核收空车回送费。已经预冷的机械冷藏车,还应核收一日的制冷费。
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机械冷藏车超过规定的装(卸)车时间,在此期间需要制冷时,除核收货车使用费外,还应按日(不足12小时按半日)核收制冷费。
第47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或发送前取消托运,核收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
发送前取消托运,发站退还全部运费和按里程计算的杂费,如货物运费低于变更手续费时,免收变更手续费,但不退还运费。
货物发送后,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到站时,运费与押运人乘车费应按发站至处理站,处理站至新到站分别计算,由新到站向收货人清算,处理站应将变更事项记人货票内。
由于处理变更所发生的杂费,应按实际发生分别核收。
对已承运的货物,因自然灾害发生运输阻碍变更到站时,免收变更手续费,运费按发站至处理站与 处理站至新到站的实际经由里程合并通算。如至新到站经由发站至处理站的原经路时,计算时应扣除原经路的回移里程。杂费按实际发生核收。
第48条 承运后发现托运人匿报、错报货物品名填写运单,致使货物运费减收或危险货物匿报、错报 货物品名按一般货物运输时,按批核收全程正当运费二倍的违约金,不另补收运费差额。
承运后发现整车货物超过计费重量但未超过货车规定容许载重量时,到站对超过部分按该批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补收全程正当运费;但货物重量超过货车规定的容许载重量或专用线的自装整零货车少报货物重量时,除补收全程正当运费的差额外,另核收该差额三倍的违约金。
到站发现零担货物的实际重量超过发站确定的计费重量时,对超过部分应按该批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补收全程正当运费的差额。
集装箱货物超过集装箱标记总重量,对其超过部分:l吨箱每10千克;5、6吨箱每50千克;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每100千克均按该箱型运价率的5%核收违约金。
第49条 运杂费迟交金,从应收该项运杂费之次日起至付款日止,每迟延一日,按运杂费(包括垫付款)迟交总额的千分之三核收。
第50条 整车货物托运人在货场内自装或收货人自带装卸人员提货,未及时将货位清扫干净的,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货位清扫费。
卸后需由承运人洗刷除污的整车货物,按零担办理的牛、马、骡、驴、骆驼等,均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货车洗刷除污费。
收货人自行掏箱,未清扫干净的,向收货人按箱核收集装箱清扫费。
货位清扫、货车洗刷除污费用,允许铁路局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一倍,并报铁道部备案。

2、求高手请教:铁路货物车辆中停时的基本计算方法,就是值班站长或者站调或者车号员需要计算的那些东西。

我是这个专业的 如果要具体的或是其他文艺都可以追问
中时=中转车总停留车小时÷[﹙到达专中转车数+发出中属转车数﹚÷2]
停时=货物作业车总停留车小时÷装卸次数
要详细的可以追加哦
楼主给赏啊 这么专业的回答

3、铁路运输调度规则

铁路运输调度规则(摘录)
铁道部铁运[2000]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文件铁路运输调度规则(摘录)铁运[2000]110号文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1条铁路运输调度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铁道部设调度处,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设总调度室,铁路分局(总公司,下同)设调度所,技术站设调度室。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技术站调度分别代表铁道部长、铁路局长、铁路分局长、站长,根据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统一指挥的原则,分别掌管全国铁路、铁路局、铁路分局和车站的日常运输组织指挥工作。
第2条铁道部设值班处长、调度员;铁路局设值班主任、主任调度员、调度员;铁路分局设值班主任、主任调度员、调度员;技术站设值班站长、车站调度员(设调度室的编组站应设室主任、副主任)。铁道部值班处长、铁路局值班主任、铁路分局值班主任、车站值班站长分别领导一班工作。在组织日常运输工作中,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的指挥;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各工种调度及有关人员分别由值班处长、值班主任统一组织指挥。车站和各单位在完成班工作任务中由分局调度员统一指挥;技术站,由车站值班站长统一指挥,在完成阶段计划任务中由车站调度员统一指挥。
第3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车站应根据调度的工作量配置班制,并按照法定劳动时间配备人员和预备率。
第4条铁道部调度主要职责范围:1.负责全路货流、车流组织,平衡各铁路局货车保有量,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充分利用通过能力及运输设备,编制全路运输工作日常计划,并组织各铁路局完成。2.监督检查各铁路局按列车编组计划编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按运输方案组织运输,督促、组织各铁路局按部批计划均衡地完成局间分界站列车、车辆交接任务,及时处理局间分界站出现的问题,组织全路局间分界口的畅通。3.制定、下达各铁路局货运、列车工作轮廓计划和日(班)计划,督促、检查各铁路局按日(班)计划均衡地完成装卸车任务。4.掌握全国重点用户、港口和车
站的装卸车,搞好与路外单位的协作。5.负责客运、军运、行包专列、“五定”班列、重载列车、重点货物、重点超限货物列车的始发运行情况;处理跨局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变更经路、客车甩挂及因紧急任务需要临时调拨客车;处理影响局间分界口列车运行的施工封锁;掌握全路客流和跨铁路局旅客列车的运行,组织各局有计划、及时地输送旅客。6.按阶段收取各铁路局调度工作报告,检查日常运输工作完成情况。7.掌握部备用货车,批准部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检查各铁路局对备用货车的管理情况。8.负责全路专用货车的统一调整,军运备品的回送,篷布的运用和备用、解除。9.检查、通报安全正点情况,及时收取重大、大事故概况和自然灾害情况,当发生事故、灾害中断行车时,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向上级领导及各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变更有关列车的运行经路和机车运用办法,根据铁路局的请求,调动跨局的救援列车。10.维护调度纪律,检查各铁路局调度执行铁道部调度命令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对违令、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处理意见。11.负责全路日常运输工作完成情况和全路调度安全情况的分析工作,抓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调度工作先进经验。12.负责指导全路调度技术教育、培训和技术基础工作,积极采用、推广先进设备和技术,促进调度指挥工作现代化,不断提高调度人员的运输组织指挥水平。
第5条铁路局调度主要职责范围:1.负责铁路局管内货流、车流组织,平衡各铁路分局的货车保有量,组织各分局完成铁道部下达的车流调整计划,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充分利用通过能力及运输设备,编制铁路局运输工作日常计划,并组织各铁路分局完成。2.监督检查各铁路分局按列车编组计划编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按运输方案组织运输,组织各铁路分局按铁道部、铁路局批准计划均衡地交接列车和车辆,保持各分界站机车与列车的紧密衔接,及时解决、处理铁路局间及铁路分局间分界站发生的问题。3.按铁道部批准的日计划掌握去向别和限制口的装车,组织各铁路分局按日计划完成装卸车任务。4.掌握铁路局管内主要用户、港口和主要站的装卸车,搞好与路外单位的协作。5.负责铁路局管内客运、军运、行包专列、“五定”班列、重载列车、重点货物、装载超限货物车辆的运行、挂运情况及直达列车、成组装车和排空列车的开行情况。6.按时收取各铁路分局调度工作报告,检查各铁路分局日(班)计划执行情况及列车运行、机车车辆运用情况,预防、处理日常运输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铁道部。7.认真执行部备用货车的管理制度,检查、掌握铁路局管内部备用货车和港口、国境站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8.掌握铁路局管内的客流及跨铁路分局的旅客列车运行情况,组织分局有计划均衡地运送旅客,处理局管内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迂回运输、客车甩挂和调拨,负责安排影响局间分界口、分局间分界口行车施工方案。9.负责铁路局管内专用货车的调整,军运备品的回送,篷布的运用和备用、解除。10.检查、通报各铁路分局安全正点情况,及时收取事故概况和自然灾害情况,发生中断行车事故时,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向铁道部调度、上级领导及各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迅速恢复行车,必要时,调动跨铁路分局救援列车或向铁道部调度提出请求,调动跨铁路局的救援列车。11.维护调度纪律,严格执行上级调度命令。检查各铁路分局调度执行局令和规章制度及上级指示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令、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处理意见。12.负责铁路局管内日常运输工作完成情况和调度安全情况的分析,抓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调度工作先进经验。13.负责铁路局调度技术教育、培训和技术基础工作,积极采用、推广先进设备和技术,促进调度指挥工作现代化,不断提高调度人员的运输组织指挥水平。
第6条直管站段铁路局调度主要职责范围:1.负责铁路局管内的货流、车流组织和车流调整,按阶段均衡地完成铁道部下达的车流调整计划,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充分利用通过能力和运输设备,及时、准确地掌握现在车数及其分布情况,编制铁路局运输工作日常计划,并组织站、段完成。2.组织车站按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和运输方案编发列车,保证列车按运行图正点运行,组织各站、段落实日(班)计划,处理区间内装卸车,落实施工方案,办理区间和线路临时封锁或开通。3.按铁道部批准的计划组织列车在分界站均衡交接,保证机车与列车的紧密衔接,经常保持与邻局(分局)的密切联系,及时洽商、解决发生的问题,保证分界站畅通。4.按铁道部批准的日计划装车去向别和限制口的装车要求,审批各站段日装卸车计划,组织各站、段按日计划完成装卸车任务。5.掌握铁路局管内各站和主要用户、港口装卸车,搞好与路外单位的协作。6.负责管内客运、军运、行包专列、“五定”班列、重载列车和挂有装载超限货物车辆列车的运行情况及直达列车、成组装车和排空列车的开行情况;掌握管内重点货物、集装箱、自备车运输情况。7.及时收取、上报调度工作报告,并向邻局(分局)作出正确的列车预报。8.认真执行部备用货车的管理制度,严格掌握铁路局管内部备用货车及港口、国境站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9.掌握铁路局管内客流、旅客列车运行情况,组织车站按计划、及时地输送旅客,负责组织铁路局管内旅客列车的临时加开、停运、迂回运输和客车甩挂0.负责铁路局管内专用货车的调整,军运备品的回送,篷布的运用和备用、解除。11.检查、通报各站、段安全正点情况,及时收取、上报事故概况和自然灾害情况,对中断行车事故,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向铁道部调度、上级领导及各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恢复行车,必要时调动救援列车或向铁道部调度请求调动跨铁路局的救援列车。12.维护调度纪律,严格执行上级调度命令。检查各站、段执行调度命令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对违令、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处理意见。13.负责铁路局日常运输工作完成情况及调度安全工作情况分析,抓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运输生产先进经验。14.负责铁路局调度技术教育、培训和安全基础工作,积极采用和推广先进设备和技术,促进调度指挥工作现代化,不断提高调度人员的运输组织指挥水平。
第7条铁路分局调度主要职责范围:1.负责铁路分局管内的货流、车流组织和车流调整,按阶段均衡地完成铁道部、铁路局下达的车流调整计划,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充分利用通过能力和运输设备,及时、准确地掌握现在车数及其分布情况,编制分局运输工作日常计划,并组织站、段完成。2.组织车站按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和运输方案编发列车,保证列车按运行图正点运行,检查各站、段日(班)计划执行情况,处理区间内装卸车,落实施工方案,办理区间和线路临时封锁或开通。3.按铁路局批准的计划组织列车在分界站均衡交接,保证机车与列车的紧密衔接,经常保持与邻分局(局)的密切联系,及时洽商、解决发生的问题,保证分界站畅通无阻。4.按铁路局批准的日计划装车去向别审批各站日装卸和限制口的装车计划,组织各站、段按日计划完成装卸车任务。5.掌握铁路分局管内各站和主要厂矿、企业、港口装卸车,搞好与路外单位的协作。6.负责铁路分局管内客运、军运、行包专列、“五定”班列、重载列车、重点货物和挂有装载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运行、挂运情况及直达列车、成组装车和排空列车的开行情况。7.及时收取、上报调度工作报告,并向邻分局(局)作出正确的列车预报。8.认真执行部备用货车的管理制度,严格掌握铁路分局管内部备用货车及港口、国境站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9.掌握铁路分局管内客流、旅客列车运行情况,组织车站按计划、及时地输送旅客,负责组织分局管内旅客列车的临时加开、停运、迂回运输和客车甩挂。10.负责铁路分局管内专用货车的调整,军运备品的回送,篷布的运用和备用、解除。11.检查、通报各站、段安全正点情况,及时收取、上报事故概况和自然灾害情况,对中断行车事故,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向铁路局调度、上级领导及各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恢复行车,必要时,调动救援列车或向铁路局调度要求调动跨分局的救援列车。
12.维护调度纪律,严格执行上级调度命令。检查各站、段执行调度命令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对违令、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处理意见。13.负责铁路分局日常运输工作完成情况及调度安全工作情况分析,抓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运输生产先进经验。14.负责铁路分局调度技术教育、培训和安全基础工作,积极采用和推广先进设备和技术,促进调度指挥工作现代化,不断提高调度人员的运输组织指挥水平。
第8条车站调度主要职责范围:1.掌握货源、货流、车流,根据分局下达的日(班)计划,正确编制和组织实现车站的班计划和阶段计划,保证按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编、发列车,不间断地接发列车,按计划完成班计划和阶段计划的任务。2.经济合理地运用车站技术设备和能力,掌握调车机运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动作,按作业计划、技术作业过程和时间标准,完成编组和解体列车的任务,提高调车作业效率,加速机车车辆周转。3.及时收集到达列车预、确报,掌握车流变化,正确推算现车和指标,按阶段向铁路分局调度汇报车流和车站作业情况。4.加强组织客运、军运、行包专列、“五定”班列、重载列车和重点货物列车的开行。5.主动与厂矿企业联系,及时预报重车到达情况和取送作业计划,掌握货位、装卸劳力情况,按计划均衡地完成装车和卸车任务,组织货物作业车、检修车和专用车的及时取送,缩短待取、待送时间。6.保证安全生产,当车站发生影响行车的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分局(路局)列车调度员和车站站长,并积极组织救援,减小事故对行车的影响。7.维护调度纪律,认真执行调度命令、上级指示和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运输效率。8.正确、及时填画技术作业图表,并运用计算机等先进设备组织指挥运输生产。9.认真分析考核车站日常作业计划的兑现情况和日常运输生产完成情况,及时向分局和车站领导报。
第二章调度基本工作制度
第9条为检查、落实当日运输生产情况,布置、审批次日计划,铁道部和各铁路局每日各召开两次电话会议。1.第一次电话会议———铁道部每日7:00前召开,由各铁路局值班主任汇报第一班运输安全和班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及保证完成全日计划的措施,向铁路局布置第二班重点工作要求;铁路局每日10:00前召开,由调度所主任汇报第一班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及保证完成全日计划的措施,根据铁道部布置的次日轮廓计划,向铁路分局下达次日计划任务,布置重点工作要求。2.第二次电话会议———铁道部每日15:00前召开,由各铁路局总调度室主任(副主任)汇报预计全日运输情况,向铁路局提出次日日(班)计划的安排要求和布置工作重点;铁路局每日16:00前召开,由调度所主任报告当日运输工作完成情况及次日日(班)计划安排。
第10条为保持调度工作的连续性,各级调度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和班中会制度。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交接班和班中会,分别由值班处长、值班主任负责主持,各工种调度人员参加。1.接班会:传达有关命令指示,介绍上一班安全、运输任务完成情况,研究制定本班确保安全、完成运输任务的具体措施。2.交班会:各工种调度分别总结本班运输任务完成情况,分析未完成任务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各工种调度的交班内容和待办事项必须清楚、完整,不得遗漏。3.班中会:每班至少召开一次,根据日(班)计划执行情况,研究确保完成本班和全日任务的具体措施。
第11条为保持各级调度间的持续联系,准确地掌握工作进度和不失时机地处理问题,车站向分局调度,下级各工种调度向上级各工种调度报告工作,建立以下制度。1.车站向铁路分局:(1)车站在列车到、开或通过后,及时报告车次、时分和列车状态。(2)列车始发站应及时报告列车解编进度、编组内容、列车编组变化情况及出发列车速报(车次、机车型号、司机姓名、现车辆数、牵引总重、换长),列车在非始发站摘挂作业后,作业站要及时报告列车作业后的编组变化情况。(3)机车及股道使用情况、安全情况和必要事项应随时报告。(4)车站有关工种每3小时向分局所属工种调度,上报各项规定内容。2.铁路分局向铁路局:(1)每3—4小时,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向铁路局列车调度员,报告管内客车正晚点和列车运行情况。(2)9:30(21:30)前,调度所值班主任向铁路局值班主任或列车调度员,报告接班后铁路分局管内的运输情况,预计本班分界站列车交接、排空、机车运用情况。(3)每3小时和6小时,分局其他工种调度向铁路局所属工种调度,上报各项规定的内容。(4)安全情况和必要事项,应随时报告。3.铁路局向铁道部:(1)10:00(22:00)前,铁路局值班主任向铁道部调度报告接班后的管内运输情况,预计本班分界站列车交接、排空、机车运用情况,18:00(6:00)前运输工作完成情况的综合分析。(2)每3小时和6小时,铁路局各工种调度向铁道部所属各工种调度,上报各项规定的内容。(3)安全情况和必要事项,应随时报告。4.当上级调度向下级调度、站、段了解有关运输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及时、认真汇报。5.采用微机联网和列车实时跟踪报告时,应实现车站与铁路分局、铁路局、铁道部报告信息共享。第12条为加强铁路局(铁路分局)间的协作,保证分界站畅通,铁路局(铁路分局)间分界站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两铁路局(铁路分局)轮流主持,必要时由铁道部(铁路局)组织,研究改进列车交接工作,制定、修改分界站协议。第13条为提高调度人员组织指挥水平,加强各级调度之间、调度与站、段有关人员的工作联系,各级调度人员每年深入现场应不少于10天,熟悉设备、人员情况,交换工作意见,改进工作作风,解决好日常运输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现场行前要有计划,返回后有报告。深入现场的活动方法:可采取添乘机车、列车、召开座谈会、联劳会、同班会、跟班劳动、专题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调度人员添(登)乘机车、列车时,应发给机车添(登)乘证,并准许在乘务员公寓食宿。第四章调度日(班)计划。
第30条调度日(班)计划应保证均衡地完成月度运输生产经营计划,实现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及运输方案。
第31条调度日(班)计划的编制应遵守下列原则:1.认真贯彻国家的运输政策,保证重点运输的原则。2.坚持一卸、二排、三装的运输组织原则。3.严格按列车编组计划编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按运输方案组织运输,按《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组织作业,最大限度地组织直达、成组运输的原则。4.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和其他运输设备,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的原则。5.组织均衡运输的原则。
第32条日(班)计划包括货运工作计划、列车工作计划和机车工作计划,三者是紧密衔接、环环相扣的有机组成部分。日计划是由当日18:00至次日18:00一日内的日间运输工作计划。日计划分为两个班计划:当日18:00至次日6:00为第一班计划;次日6:00至18:00为第二班计划。铁路分局可根据第一班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日计划任务,对第二班计划内容进行部分调整。
第33条日计划的编制,铁道部由调度处长(副处长)负责;铁路局由总调度室主任(副主任)负责,铁路分局由调度所主任(副主任)负责。
第34条铁道部、铁路局每日应分别在9:00、10:00前向铁路局、铁路分局下达次日轮廓计划。铁道部、铁路局轮廓计划内容有:分界站交接列车数、重车数、车种别排空车数、到局别使用车数、通过限制口的装车数(铁路局下达的轮廓计划还包括装、卸车任务)和重点要求。
第35条铁路局、铁路分局编制日计划的主要依据:1.铁道部、铁路局下达的轮廓计划。2.月度运输生产经营计划、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运输方案、施工计划和站、段有关技术作业时间标准。3.日要车计划(军用应有军运任务通知书,超限货物应提出批准装运电报)和物资部门的要求。预计当日18:00各类运用车数、车站现在车数(重车分去向其中到本分局和邻分局管内摘挂车流分到站,待卸车、空车分车种)和机车分布情况。5.列车预确报。6.分界站协议。
第36条铁路局、铁路分局日计划内容:1.货运工作计划(1)各站卸车数(到站整列货物要有品名、收货人);(2)各站按发货单位、品名、到站别的装车数;(3)“五定”班列、重点直达列车、集装箱直达列车、企业自备车直达列车和成组装车的列数、组数及辆数;(4)装卸劳力、机械调配计划;(5)篷布运用计划。2.列车工作计划(1)列车到、发及运行计划,包括列车车次、发站、到站、发到时分、编组内容、始发列车车辆来源、小运转列车运行计划、机车交路及机车型号;(2)分界站列车交接计划,包括列车车次、到开时分、各列车中去向别重车数(到邻分局的重车分到站)和车种别空车数;(3)管内工作车输送计划、各站配空挂运计划和摘挂列车的装卸、甩挂作业计划;(4)专用货车的使用、调整计划;(5)施工封锁计划。3.机车工作计划(1)各区段机车周转图;(2)机车沿线走行公里、机车运用台数和机车日车公里;(3)机车大、中、辅(小)、临修、回送计划及重点要求。
第37条铁路分局各工种调度人员,在每日14:30前有关站、段收集编制日(班)计划的资料,并向调度所主任提供:1.货运调度员———预计当日18:00各站卸车数、装车数和去向别装车数,18:00待卸车,有关停、限装命令,卸车单位的卸车能力。2.计划及列车调度员———预计当日18:00各站运用车(重车分去向,其中到本分局和邻分局管内摘挂车流分到站,待卸车、空车分车种)、备用车等分布情况,在途列车的编组内容和预计到达编组站、区段站、分界站的时分。3.行包专列、“五定”班列调度员———预计当日18:00行包专列、“五定”班列装卸及编组情况,在途列车的编组内容和预计到达分界站的时分。4.机车调度员———预计当日18:00运用机车和机车回送计划,机车检修情况。5.供电调度员———电气化区段的停电、施工情况。6.预报调度员———列车到达预、确报。7.篷布调度员———预计18:00篷布分布情况。8.军运、特运调度员———整列和零星军用要车计划的车种、吨位、辆数、配车时间及挂运要求,超限货物车辆的分布及挂运条件、车次及超限货物车辆挂运通知单,专用货车的备用、解除和调配计划。9.客运调度员———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中途折返、迂回运输和客车底回送等情况。10.指定专人提供次日各站、各区段施工计划。其他各工种调度员按职责范围,分别提供有关资料。
第38条编制货运工作计划的规定:1.卸车计划———根据预计当日18:00管内工作车结存和次日产生的有效管内工作车数,确定次日卸车计划;根据18:00实际管内工作车确定次日应卸车数,并以此考核铁路铁路分局卸车完成情况;根据“管内工作车去向表”(运货4)确定各站的卸车任务。2.装车计划———必须在保证排空任务的前提下,由调度所主任会同货调主任,严格按货运轮廓计划审批各站日要车,确定装车日计划。3.第一班装、卸车计划应达到全日计划的45%以上。
第39条编制列车工作计划的规定:1.列车工作计划必须有全日车次和全日编组内容。编制列车工作计划必须有可靠的资料,禁止编制无车流保证的空头计划。各区段日计划列数,要按列车运行图做到基本均衡。2.实行分号列车运行图时,选定列车车次,确定日计划列数,应以分号列车运行图为基础,首先保证不应超过图定列数,由相邻两铁路局(分局)协商确定,报铁道部(铁路局)调度批准。3.列车运行图规定的货物列车是否开满,跨铁路局(分局)列车,以分界站全日交接列车计算;铁路分局管内列车以编组站或区段站全日发出列车计算;干支线衔接的区段,列车对数应分别计算;列车运行图规定在中间站始发和到达的列车未开满,但贯通全区段运行的列车已开满时,可视为列车运行图已开满。4.列车工作计划要确保排空列车的开行。第一班计划的排空车数必须达到全日计划的45%以上。5.始发列车计划应按列车运行图规定的时分制定。中转列车可按预计到达时分,在分号列车运行图中选定紧密衔接的适当运行线。图定车次贯通到底的直达货物列车,在接续的区段站或编组站因晚点不能使用原图定运行线时,在制定日(班)计划时,准许利用图定的直达或直通列车运行线开车,但必须保原车次不变。6.摘挂列车与其他货物列车运行线不得互相串用。在中间站始发或终到的列车,如列车运行图规定为通过时分,在编制日(班)计划时,应另加起停车附加时分。7.开行临时定点
列车的规定:(1)基本列车运行图的列车开满后,方准加开临时定点的列车车次。(2)始发列车无适当车次使用时,可制定临时定点列车计划,其旅行时间不得超过本区段内同类列车最长旅行时间。跨铁路局(分局)运行时,须征得邻局(分局)的同意。(3)列车运行图中的摘挂列车已开满仍有剩余摘挂车流(有一个区间达到牵引定数70%或满长)时,可加开临时定点的摘挂列车,但跨铁路局的加开列数不得超过1列。(4)开行列车运行图以外的阶梯直达列车,只限于作业站间可临时定点。(5)限速列车、有时间限制的军用列车和在区间整列装卸的列车,不能利用列车运行图中的运行线时,可开行临时定点列车。限速列车,在制定日(班)计划时允许只定始发和到达时分,运行时分可在3—4小时列车运行调整计划中确定。(6)途中停运的列车,恢复运行时应利用空闲运行线。如确无适当运行线可利用时,方准开行临时定点列车到达前方第一个技术作业站。8.列车运行图规定18:00后由分界站交出的列车,不准作18:00前的交车计划。分界站当日未交出的晚点列车,必须纳入次日计划。接近18:00的晚点列车,来不及纳入次日计划时,准许18:00后晚点交出。9.原则上不准编制跨铁路局(分局)的超重、超长列车计划,必须时,须征得邻局(分局)的同意,并经上级调度命令准许。10.班计划一经确定,必须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在执行中不准变更列车车次和整列方向别的编组内容,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时,要预先征得相邻铁路局(分局)同意,并须报请上一级调度批准。11.日(班)列车工作计划编制后,相邻铁路分局调度所必须主动将分界站列车交接计划(包括车次、时分、编组内容、机车交路)核对一致后,方准逐级上报铁路局、铁道部批准。
第40条编制机车工作计划的规定:1.机车工作计划要保证日常运输任务的需要,按列车工作计划供应质量良好的机车。2.机车周转图必须根据列车工作计划和规定的技术作业时间、乘务员劳动时间进行编制。不准编制反交路。如编有紧交路时,必须制定保证实现的组织措施。消除对放单机,减少单机走行。
第41条日计划的审批和下达:1.铁路分局日计划,经主管分局长批准后,于16:30前报铁路局,于17:30前以调度命令下达站、段。18:00至21:00、6:00至9:00的列车工作计划,应分别提前在16:00、4:00前下达有关站、段。对车次的考核,仍以正式下达的日(班)计划为依据。2.铁路局日计划,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于17:00前报铁道部,同时以调度命令下达铁路分局。3.铁道部日计划,经调度部主任批准后,于17:40前以调度命令下达铁路局。对上报计划有调整时,应按上级调度批准的计划,逐级以调度命令更正,并组织实第二班的调整计划,由调度所值班主任负责,各工种调度人员参加。根据铁路局批准的日计划(包括铁道部对铁路局上报计划的调整任务)制定,于4:00前报铁路局,经值班主任同意后,于4:30前以调度命令下达铁路分局,分局于5:00前以调度命令下达有关站、段。

4、铁路车辆有哪些种类?

铁路车辆按照用途分为铁路客车、铁路货车两大类。铁路客车 包括∶①运送旅客用的车辆,如硬座车(YZ)、软座车(RZ)、硬卧车(YW)、软卧车(RW);②为旅客服务的车辆,如餐车(CA)、行李车(XL);③特种用途的车辆,如邮政车(UZ)、公务车(GW)、卫生车(WS)、医务车(YI)、实验车(SY)、维修车(EX)、文教车(WJ)等。铁路货车则类型较多,随所装货物种类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车体,又可分为通用货车和专用货车。如敞车(C)、棚车(P)、平车(N)等称为通用货车;只适用于装一种或少数几种性质相近货物的, 如罐车(G)、冷藏车(B)、矿石车(K)、水泥车(U)、活鱼车(H)、特种车(T)、长大货物(D)等称为专用货车。通用货车使用效率较高,但载重力的利用率随货物而异,对不同装卸设备的适应性也不相同。专用货车空率较高,但可满足特定货物装载和运输的需要,因而载重力空率较高,但可满足特定货物装载和运输的需要,因而载重力和容积的利用率高,在结构上可以和选定的装卸设备配套,从而缩短货物装卸作业时间,加速车辆周转。 铁路车辆还可按轨距不同分为准轨车、宽轨车和窄轨车;按产权所属关系分为;按车辆具有的轴数分为四轴车、六轴车和多轴车;按制作材料分为钢骨车和全钢车等。

5、铁路车辆的分类

铁路车辆按照用途分为铁路客车、铁路货车两大类。铁路客车包括∶①运送旅客用的车辆,如硬座车(YZ)、软座车(RZ)、硬卧车(YW)、软卧车(RW);②为旅客服务的车辆,如餐车(CA)、行李车(XL);③特种用途的车辆,如邮政车(UZ)、公务车(GW)、卫生车(WS)、医务车(YI)、实验车(SY)、维修车(EX)、文教车(WJ)等。铁路货车则类型较多,随所装货物种类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车体,又可分为通用货车和专用货车。如敞车(C)、棚车(P)、平车(N)等称为通用货车;只适用于装一种或少数几种性质相近货物的,如罐车(G)、冷藏车(B)、矿石车(K)、水泥车(U)、活鱼车(H)、特种车(T)、长大货物(D)等称为专用货车。通用货车使用效率较高,但载重力的利用率随货物而异,对不同装卸设备的适应性也不相同。专用货车空率较高,但可满足特定货物装载和运输的需要,因而载重力空率较高,但可满足特定货物装载和运输的需要,因而载重力和容积的利用率高,在结构上可以和选定的装卸设备配套,从而缩短货物装卸作业时间,加速车辆周转。铁路车辆还可按轨距不同分为准轨车、宽轨车和窄轨车;按产权所属关系分为;按车辆具有的轴数分为四轴车、六轴车和多轴车;按制作材料分为钢骨车和全钢车等。

6、南宁全部火车列车编组(配属/乘务/交路/编组/套跑/车盘)

列车编组顺序表 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以下仅以“列车编组顺序表”或“运统1”表示)是记载列车组成情况,作为车站
与运转车长(或司机)间、铁路局之间交接车辆的依据,是运输统计的主要原始资料。凡由编组站、区段站及列车始发站发出的一切列车(包括挂有车辆的单机、轨道车附挂的路用车),均由车站按列车实际编成情况编制“列车编组顺序表”。除留一份存查外,一份交车长(无车长时为司机,下同)带到下一区段站、终到站,并按规定及时传输上报确报库。对经由铁路局分界站(包括分界站为中间站)交出的列车,需增添一份由车长负责交分界站统计人员。根据自局或自站需要,可增添份数。 一、列车编组顺序表的作用列车编组顺序表的作用是:1.运输组织工作的重要依据。由于它正确的记载了列车中车辆的顺序、重量、长度、品名、到站及特殊标
记等内容,为到站编制日班计划、阶段计划、调车作业计划及组织装卸作业,提供了最根本、最重要的资料。
2.计算货车运用效率的依据。根据它统计随同列车到发的各种车辆出入车数、时间,借以推算各阶段运用
车数,计算车辆在车站停留时间。
3.办理各项车辆交接依据。它是查找货车、检查现车、核对票据的依据。
二、列车编组顺序表填记方法
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见表2—10。
1.编组站名:填记列车始发站名。
列车在分界站或运行途中的编组站、区段站更换本表时表头仍应填记原编组始发站名。
2.年、月、日、时、分:按日历日填记列车计划发车时间。
3.列车车次:填记计划开行车次。
4.自首尾:不用字抹销。
5.制表者、检查者:签字(代号)或盖章。
6.车种栏:填记货车基本记号及辅助记号。
7.罐车油种栏:根据罐车车体标记以简字填记。轻油:填“Q”,粘油:填“L”。车体上的油种涂有代用
字样时,按所代用的油种填记。
8.车号栏:根据车体上的大号码填记。如发现双号码时,以车底架侧梁号码为准。
9.自重及换长栏:车辆的自重及换长,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表”的规定计
算。无规定时在本栏填记车体标记的自重及换长。
10.载重栏:根据货票记载的实际重量(无实际重量按计费重量)填记。一票多车只有合计载重吨数时,用
上下括号表示。对下列货车装载重量,按以下规定填记:
(1)沿途零担车,无论重空和装货多少,均按货车标记载重的1/3填记。
(2)重客车按车体外部标记载重计算,并以左右括号表示。
(3)代客重车按每辆10 t计算;行包专列重车按《按行包专列组织办法》有关规定填记;其他装运非营业
货物的非运用车,按实际装载重量计算;无实际装载重量时,按标记载重1/3计算。
(4)货车上装载的重集装箱填记“货重+箱重”的合计重量。
(5)空集装箱自重(箱重):按“集装箱技术参数表”规定填记。
集装箱技术参数表如表2—11。
(6)整车回送铁路篷布每张按60妇计算。
(7)其他铁路货车用具(加固材料、军用备品等)按实际重量计算;整车回送无实际重量时,按货车标记载
重的1/3计算。
本栏的载重量按辆以吨为单位填记,吨以下四舍五入。 11.到站栏:按货票或其他货运票据填记重车的到达站名。多站整装零担车及整车分卸应分别填记第一及
最终到达站站名;水陆联运货票按到达第一港口车站填记;其他有指定到站的车辆亦在此栏填记到达站名。
12.货物名称栏:按货票记载的货物名称填记。对下列车辆按规定的字样填记:
(1)整装零担车填记“整零”;沿途零担车填记“沿零”。
(2)运用空车填记“空”字。
(3)非运用车填记非运用车种别(含守车),如“检修”、“代客”、“路用”字样。
(4)企业自备车、企业租用空车填记“自备”、“租用”字样;军运货票填记军运号码。
(5)整车运送铁路集装箱时按实际状态填记箱型、重(或空)、箱数。
(6)一车货物有数种品名时,按其中重量最多的货物品名填记,如只有一个重量时,按第一个品名填记,
并在品名之后增填“等”字。
13.发站栏:按货票填记的重车始发站名。
14.篷布栏:按货票和“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填记铁路篷布张数。
15.收货人或卸线栏:按铁路局规定填记。
16.记事栏:除下列规定外,其余按铁路局规定填记: (1)对装载危险、易燃货物的车辆,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规定填记隔离记号。
(2)对外国车辆填记国名;对企业自备车填记企业简称;对军方自备车填记“军方自备”字样。
(3)凡是对列车运行、编组及调车作业有限制的车辆均须在运输票据(封套)或其他挂运凭证和在本栏填记
相应的代号或注明。
记事栏代号见表2—12。 三、“自编组站出发及在途中站摘挂后列车编组”各栏填记方法
按下列方法填记:
1.站名:编组始发列车填记始发站名。列车在分界站或在运行途中的区段站更换本表时,填记更换站名。
2.客车:填记客车(包括简易客车)的辆数。
3.货车:分别按部属车、企业自备车、合计三行填记。其重、空车为运用车的重车、空车辆数;非运用车
为检修、代客、路用、军方特殊用途空车等非运用车的合计辆数。
4.守车:为实际守车数。
5.其他:填记不属于客、货、守车范围的机械车辆、架桥机、起重机、无动力的机车等的合计辆数。
6.合计:为列车编组总辆数(不包括本务、重联、补机及有动力附挂机车等)。
7.自重:填记全列车(包括无动力机车)加总后的自重吨数(吨以下四舍五入)。

8.载重:填记表内载重栏加总后的吨数。
9.总重:填记本表白重加载重及括号内表示的重量总吨数。
10.换长:填记全列车辆(包括无动力机车)加总后的换长。
11.铁路篷布合计:为铁路篷布总张数。
四、检修车填记
列车中有装载回送部属车检修车时,须另填本表一份,填记被装载车辆的车种、车号及辆数,并注明“第
×××次列车运统1”附件,作为各车站(分界站)统计出入车的依据。

7、铁路运输柴油运输费怎么算

第一节 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 第6条 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 1.按《货物运价里程表》(附件四)计算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2.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查找《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附件一)、《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附件三),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整车、零担货物按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分别在“铁路货物运价率表”(附件二)中查出适用的运价率(即发到基价和运行基价,以下同)。 4.货物适用的发到基价加上运行基价与货物的运价里程相乘之积后,再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运费。 5.杂费按本规则的规定计算。 第二节 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基本条件 第7条 货物运费的计费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人;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 第8条 运价里程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按照发站至到站间国铁正式营业线最短径路计算,但《货物运价里程表》内或铁道部规定有计费经路的,按规定的计费经路计算运价里程。运价里程不包括专用线、货物支线的里程。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水陆联运的货物,应将换装站至码头线的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下列情况发站在货物运单内注明,运价里程按实际经由计算: 1.因货物性质(如鲜活货物、超限货物等)必须绕路运输时; 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非铁路责任,托运人要求绕路运输时。 承运后的货物发生绕路运输时,仍按货物运单内记载的经路计算运费。 实行统一运价的营业铁路与特价营业铁路直通运输,运价里程分别计算。 第9条 凡按里程计算核收的货物运输杂费,发站按国铁的运价里程(含铁路局临管线和工程临管线)计算,通过地方铁路的将其通过的地方铁路运价里程合并计入,在地方铁路发到的计算到地方铁路的分界站。 第10条 货物运费按照承运货物当日实行的运价率计算。杂费按照发生当日实行的费率核收。 一批或一项货物,运价率适用两种以上减成率计算运费时,只适用其中较大的一种减成率;适用两种以上加成率时,应将不同的加成率相加之和作为适用的加成率;同时适用加成率和减成率时,应以加成率和减成率相抵后的差额作为适用的加(减)成率。《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规定的加成或减成,应先计算出其适用的运价率后,再按上述规定加成、减成或加减成相抵。 每项运费、杂费的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人处理。 各项杂费凡不满一个计算单位,均按一个计算单位计算(另定者除外)。 零担货物的起码运费每批2.00元。 第三章 货物运费 第一节 整车货物运费 第11条 整车货物除下列情况外,均按货车标记载重量(以下简称标重)计算运费。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1.使用矿石车、平车、砂行车,经铁路局批准装运《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01、0310、04、06、081”和“14”类货物按40吨计费,超过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2.使用自备冷藏车装运货物时按60吨计费;使用标重低于50吨的自备罐车(表1所列GH95/22、 GY95/22、GH40、GY40型除外)装运货物时按50吨计费。 3.表1所列货车装运货物时,计费重量按表中规定计算,货物重量超过规定计费重量的,按货物重量计费,加冰冷藏车不加冰运输时,按冷藏车标重计费。 4,标重不足30吨的家畜车,计费重量按30吨计算。 货车货物规定计费直量表 表1 车种车型 计费重量(吨 B6 B6N B6A B7(加冰冷藏车) 38 BSY(冷板冷藏车) 40 B18(机械冷藏主) 32 表2 车种车型 计费重量(吨) B19(机械冷藏车〕 38 B20 B21(机械冷藏车) 42 B10 B10A B22 B23(机械冷藏车) 48 SQ1(小汽车专用平车) 85 QD3(凹底平车) 70 GH95/22、 GY95/22(石油液化气罐车) 65 GH40、GY40(石油液化气罐车) 65 5.车辆换长超过1.5的货车(D型长大货物车除外)本条未明定计费重量的,按其超过部分以每米(不足1米的部分不计)折合5吨与60吨相加之和计费。 第12条 承运人提供的口型长大货物车的车辆标重大于托运人要求的货车吨位时,经铁路局批准可根据实际使用车辆的标重减少计费重量,但减吨量最多不得超过60吨。 第13条 按一批办理的整车货物,运价率不同时,按其中高的运价率计费。 第14条 运输超限货物,发站应将超限货物的等级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注明,按下列规定计费: 1.一级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50%; 2.二级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100%; 3.超级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150%。 对安装超限货物检查架的车辆,不另收运费。 第15条 需要限速运行(不包括仅通过桥梁、隧道、出入站线限速运行)的货物,按运价率加150%计费。 需要限速运行的超限货物,只核收本条规定的加成运费,不另核收超限货物加成运费。 第16条 超长、超限货物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按主车货物的运价率和游车标重计费。利用游车装运货物,所装货物运价率高于主车货物时,按所装货物的运价率核收游车运费。 运输超限货物或需要限速运行的货物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不加成。 两批货物共同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各按主车货物的运价率及游车标重的1/2计费。 长大货物车运输货物需用隔离车时,隔离车不另核收运费。 自轮运转的轨道机械,以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作游车时,按整车9号运价率核收游车运费;以铁路货车作游车时,按整车8号运价率和游车标重核收游车运费。 第17条 站界内搬运的货物,按实际运输里程和该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计算运费,不另收取送车费。 第18条 途中装卸货物,不论托运人、收货人要求在途中装卸地点的前方或后方货运站办理托运或领取手续,途中装车按后方货运站计算运价里程;途中卸车按前方货运站计算运价里程,不另收取送车费。 第19条 整车分卸的货物,按照发站至最终到站的运价里程计算全车运费和押运人乘车费;途中每分卸一次,另行核收分卸作业费80元(不包括卸车费)。 第二节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费 第20条 零担货物按货物重量或货物体积折合重量择大计费,即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00千克的轻浮货物,按每1立方米体积折合重量300千克计算,但下列货物除外: 1.本规则有规定计费重量的货物按规定计费重量计费; 2.《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列“童车、室内健身车”、“209其他鲜活货物、9914搬家货物、行李、9960特定集装化运输用具”等按货物重量计费。 零担货物规定计费重量表表2 顺序 货物名称 计费单位 规定计费重量(千克) 1 组成的摩托车: 双轮 三轮(包括正、侧带斗的,不包括三轮汽车) 每辆 每辆 750 750 1500 2 组成的机动车辆、拖斗车(单轴的拖斗车除外): 车身长度不满3米 车身长度3米以上,不满4米 车身长度4米以上,不满5米 车身长度5米以上 每辆 每辆 每辆 每 轴 4500 7500 15000 19500 3 组成的自行车 每 辆 100 4 轮椅,折叠式疗养车 每辆(件) 60 5 牛、马、骡、驴、骆驼 每 斗 500 6 未装容器的猪、羊、狗 每 头 100 7 灵柩、尸体 每具(个) 1000 8 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00千克的轻浮货物 立方米 300 9 “童车”、“室内健身车”、“209其他鲜活货物”、“9914搬家货物、行李”、“9960特定集装化货物” 实重 第21条 集装箱货物的运费按照使用的箱数和“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中规定的集装箱运价率计算,但危险货物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其他铁路专用集装箱的运价率,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的规定分别加30%、30%、20%计算。 自备集装箱空箱运价率按其适用重箱运价率的50%计算。 承运人利用自备集装箱回空捎运货物,在货物运单铁路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免收回空运费。 第22条 运价率不同的货物在一个包装内或按总重量(或按箱)托运时,按该批或该项货物中高的运价率计费。 在货物运单内分项填记重量的货物,应分项计费,但运价率相同时,应合并计算。 第三节 托运人自备或租用铁路机车车辆运输货物的运费 第23条 托运人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不论空重)用自备机车或租用铁路机车牵引时,按照全部列车(包括机车、守车)的轴数与整车9号运价率计费。 托运人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装运货物用铁路机车牵引,或铁路货车装运货物用该托运人机车牵引运输时,按所装货物运价率减20%计费。 托运人的自备货车或租用的铁路货车空车挂运时,按9号运价率计费。 第24条 自备或租用铁路的客车、餐车、行李车、邮政车、专用工作车挂运于货物列车时,空车按9号运价率加100%计费;装运货物时按其适用的运价率加100%和标重计费。但换长1.5以下的专用工作车不装货物时不加成。 随车人员按押运人乘车费收费。 第四节 货物快运费、冷藏车运费 第25条 货物快运费,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规定的该批货物适用运价率的30%计算核收。 第26条 使用铁路冷藏车运输的货物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中规定的冷藏车运价率计费。 途中不需要加温(或托运人自行加温)或制冷的机械冷藏车按机械冷藏车运价率减20%计费。 加冰冷藏车不加冰运输时,按冷藏车运价率计费。 代替其他货车装运非易腐货物的冷藏车、隔热车(即无冷源车)和自备冷藏车,均按所装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计费。 第五节 自备货车装备物品及集装用具的回送费 第27条 托运人自备的货车装备物品(禽畜架、篷布支架、饲养用具、防寒棉被、粮谷挡板)、支柱等加固材料和运输长大货物用的货物转向架、活动式滑枕或滑台、货物支架、座架及车钩缓冲停止器,凭收货人提出的特价运输证明书回送时,不核收运费。 第28条 托运人自备的可折叠(拆解)的专用集装箱、集装笼、托盘、网络、货车篷布,装运卷钢、带钢、钢丝绳的座架。玻璃集装架和爆炸品保险箱及货车围挡用具,凭收货人提出的特价运输证明书回送时,整车按2号、零担按21号运价率计费。 第四章 杂费 第一节 货运营运杂费 第29条 铁路货物运输营运中的杂费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表3“铁路货运营运杂费费率表”的规定核收。 第30条 由承运人过秤并确定货物的重量,或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经承运人复查重量不符时,核收货物过秤费。 第31条 在温季和热季(按装车时外温确定)使用机械冷藏车装运需要途中制冷运输的未冷却的瓜果、蔬菜,按货物重量核收冷却费。 加冰冷藏车始发所需的冰、盐由托运人准备。如托运人要求承运人供应,承运人则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收。 第32条 应托运人要求,铁路冷藏车在其他站加冰、盐后送至发站装货时,由发站或加冰站按9号运价率与自加冰站至发站间里程核收货车回送费。 第33条 使用铁路D型长人货物车装运货物时,除核收运费外,并核收下列费用: 1.按货车标重、运价里程,核收长大货物车使用费。 2.按货车轴数,核收长大货物车回送费,托运人取消托运时,仍核收此项费用。 第34条 用铁路机车往专用线、货物支线(包括站外出岔)或专用铁路的站外交接地点调送车辆时,核收取送车费。计算取送车费的里程,应自车站中心线起算,到交接地点或专用线最长线路终端止,里程往返合计,取车不另收费。 向专用线取送车,由于货物性质特殊或设备条件等原因,托运人、收货人要求加挂隔离车时,隔离车按需要使用的车数核收取送车费。 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铁路机车进行取送车辆以外的其他作业时,另核收机车作业费。 第35条 整车货物每满250运价公里,核收一个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 第36条 派有押运人押运的货物,核收押运人乘车费。 第37条 使用铁路货车篷布苫盖货车时,向托运人核收货车篷布使用费。 第38条 使用铁路集装箱装运货物,向托运人核收集装箱使用费。使用铁路危险品专用集装箱装运货物时,集装箱使用费加20%核收。 托运人自备集装箱在铁路上运输货物或回空时,按箱向承运人缴纳自备箱管理费。 第39条 整车、零担货物装卸费按《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道部规定的地区适用费率计算,装费由发站向托运人核收,卸费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集装箱货物装卸费按铁道部《关于简化集装箱装卸作业计费实行综合作业费率的通知》规定的费率,发站和到站的装卸费均由发站向托运人一次核收。 准、米轨间整车货物直通运输的换装费,按铁道部规定的昆明铁路局换装费率计算,从米轨发运的由发站向托运人核收,从准轨发运的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第40条 货物保价费,按货物保价金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 第二节 延期使用运输设备、违约及委托服务费用 第41条 延期使用铁路运输设备或违约以及委托铁路提供服务的,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表4“延期使用运输设备。违约及委托服务杂费费率表”的规定核收。 零担货物暂存费按计费重量计算。 第42条 危险货物和易燃货物的暂存费率按表4规定的费率加100Ok计算。 货物暂存费在应收该费时间段的前三日,按规定的费率计费,自第四日起,允许铁路局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大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200%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43条 在专用线(含铁路的段管线、厂管线)、专用铁路内装卸及其他按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装卸的铁路货车(长大货物车除外),按《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的规定核收货车使用费。 第44条 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装卸的长大货物车,自调到装卸地点(或交接地点)之日起的第四日起,到装卸完了(或交接地点交接完毕)之日止,按日(不足一日按一日)核收长大货物车延期使用费。 第45条 使用铁路货车篷布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核收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 使用铁路集装箱超过规定期限的,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第46条 冷藏车送到装车站后,托运人取消托运,应核收空车回送费。已经预冷的机械冷藏车,还应核收一日的制冷费。 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机械冷藏车超过规定的装(卸)车时间,在此期间需要制冷时,除核收货车使用费外,还应按日(不足12小时按半日)核收制冷费。 第47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或发送前取消托运,核收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 发送前取消托运,发站退还全部运费和按里程计算的杂费,如货物运费低于变更手续费时,免收变更手续费,但不退还运费。 货物发送后,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到站时,运费与押运人乘车费应按发站至处理站,处理站至新到站分别计算,由新到站向收货人清算,处理站应将变更事项记人货票内。 由于处理变更所发生的杂费,应按实际发生分别核收。 对已承运的货物,因自然灾害发生运输阻碍变更到站时,免收变更手续费,运费按发站至处理站与 处理站至新到站的实际经由里程合并通算。如至新到站经由发站至处理站的原经路时,计算时应扣除原经路的回移里程。杂费按实际发生核收。 第48条 承运后发现托运人匿报、错报货物品名填写运单,致使货物运费减收或危险货物匿报、错报 货物品名按一般货物运输时,按批核收全程正当运费二倍的违约金,不另补收运费差额。 承运后发现整车货物超过计费重量但未超过货车规定容许载重量时,到站对超过部分按该批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补收全程正当运费;但货物重量超过货车规定的容许载重量或专用线的自装整零货车少报货物重量时,除补收全程正当运费的差额外,另核收该差额三倍的违约金。 到站发现零担货物的实际重量超过发站确定的计费重量时,对超过部分应按该批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补收全程正当运费的差额。 集装箱货物超过集装箱标记总重量,对其超过部分:l吨箱每10千克;5、6吨箱每50千克;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每100千克均按该箱型运价率的5%核收违约金。 第49条 运杂费迟交金,从应收该项运杂费之次日起至付款日止,每迟延一日,按运杂费(包括垫付款)迟交总额的千分之三核收。 第50条 整车货物托运人在货场内自装或收货人自带装卸人员提货,未及时将货位清扫干净的,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货位清扫费。 卸后需由承运人洗刷除污的整车货物,按零担办理的牛、马、骡、驴、骆驼等,均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货车洗刷除污费。 收货人自行掏箱,未清扫干净的,向收货人按箱核收集装箱清扫费。 货位清扫、货车洗刷除污费用,允许铁路局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一倍,并报铁道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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