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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22-01-12 14:00:11

1、特种车辆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谁的责任

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其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客观情况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2、特种车作业出事故致人死亡,交强险赔不赔

特种车作业出事故致人死亡
2013年3月25日,李某为自有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吊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5月18日,李某在某工地操作吊车进行作业时,不慎将同在工地内施工的张某剐入水中,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公安机关调解,李某与张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赔偿张某家属40万元。
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支付了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0万元、吊装责任保险金10万元,却拒赔交强险部分。李某遂诉至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是特种车辆,该事故也没有发生在道路上,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拒赔交强险部分。
交强险赔不赔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属于特种车辆,该事故发生在工地而非道路上,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交强险部分该不该赔?
2012年修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关于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投保,让保险人来承担、分摊社会风险,保障机动车肇事责任事故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
包括重型专项作业车等在内的特种机动车辆,其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显然少于作业时间,若将该特种机动车辆在作业时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排除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外,则该特种机动车辆受害人获得交强险救济的概率将大大降低,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也将难以实现,该结果显然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
事实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5日对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法院的《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回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条例》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据此,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致人损害的,可以参照适用《条例》,特种机动车辆的投保人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李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进行起重作业时致受害人张某死亡,并已对张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当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理赔。

3、因驾驶特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能停留移至安全区后停留5小时后离开可否认定为逃逸

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标准,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 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三、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6种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收起

4、特种车辆作业造成事故交强险该不该赔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5日对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法院的《关于交强险条例内适用问题的复容函》回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条例》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据此,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致人损害的,可以参照适用《条例》,特种机动车辆的投保人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是否 给予一定 的经济赔偿需要 去依据交通事故的实际的情况去分析得出 与 得知的,但是如 去 (法律咨询贴吧 @这块 互动 与 律师 交谈,可以看一下 他们的 建议与看法如何 额)

5、军用车辆和民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了怎么处理?

按照交通法,谁错谁承担责任,大,不知道你是跟小轿车发生事故还是跟军卡车发生事故,如果是军小轿车呢,一般都是有权利有来头的,如果他不想来公平的,你也没有来头,那你就吃亏了

当然根据我国现行的交通安全处罚条例,由车辆所属部队赔了。军队车辆也要遵守交通法规。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占道,越线,闯灯等都是交通法规允许的,但前提是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交警部门会根据当时情况认定责任,只要责任在军车,就要部队赔,至少理论上如此

不能一概而定的 具体要看解放军当时处于什么状态。现实生活中也有装甲车和民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因为是和平年代 并没有执行紧急任务 我们的解放军 会下车跟司机一起 等候交警过来处理的。假若是军用车辆 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处理的话,那你只能倒霉了 我们的军用车是不会停车 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 会直接警告民用车司机迅速开走车辆 不要妨碍军用车辆的道路通行,假若警告无效 司机不挪车那军用车就会只是撞过去或碾压过去。

如果民用车辆与军车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跟民用车辆与民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相同,也是由交警出现场勘察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交通法中是怎么规定特种车辆的??特种车辆在工作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负担多少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使路线、行使方向、行使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以上可见,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法律赋予了他具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这个案例可以帮助你分析一下:
某医院一辆执行紧急救援病人的120救护车,在一条辅道上开启警灯、警报器逆向行使中,与一辆迎面而来的正常行使的大巴相撞,大巴轻微损坏,但120救护车翻车并造成司机、护士各一人受伤;本来120救护车是去抢救病人的,结果反倒成了救护车上的人需要立即救治。

对这一起交通事故,按照一般的理解,认为应该是逆向行使的救护车应当承担事故的责任;
经交警调查得知:此次造成的交通事故,是因为在辅道行使的大巴车看见逆向行使而来的救护车后,没有采取靠边避让的措施,而是并未减速继续前行且将救护车撞翻;显然,大巴车的司机,没有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对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没有让行,具有明显的过错行为;而救护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可以逆向行使,且当时开启了警灯和警报器,如果大巴车避让的话,不可能发生二车碰撞,所以救护车没有违章行使,不承担事故责任。

从以上这起交通事故看出,我们有些司机应该加强“积极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的观念,因为这些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救援任务时,必须争分夺秒,很有可能因为耽误短短的几分钟,会失去一个生命、会造成本可以避免的损失无法挽回、会使本可以抓获的罪犯逃之夭夭…….,总之,我们每一位驾车者,应该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改变以往看见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视而不见、不避不让的态度,甚至有些人还很反感开着警灯、叫着警报的车,心想我干嘛要让你,就不让,任你警报声再响我就是听不见,量你不敢撞我………;这种现象必须要纠正了!希望我们将“听见、看见开启警灯、警报器的车辆时立即让行”成为我们开车者的自觉行为,自觉提高我们开车者的驾车道德意识和良好品德,从我做起,从自己做起,从我们每一个开车者做起,避免“救护车没救到他人,却反倒需要他人救治”的事件再次发生。

7、我的车之前是特种车.我过了户,上了新车牌.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赔偿吗?

你的车在过户之后,车辆的使用性质就应该改变,警灯和警用标志就应该取掉,所以保险公司就应该根据你新的行驶证的使用性质进行承保,这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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