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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车主挂靠车辆原告

发布时间:2022-01-12 14:15:29

1、关于挂靠车辆的法律规定

关于挂靠车辆的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失效)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偿还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5、部分省、市的有关规定。

一是江苏省高院出台的《江苏省2001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是广东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中规定,由于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挂靠登记、承包经营、分期付款购买或者租用、借用车辆等原因产生的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各类责任(垫付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连带承担。

三是安徽省高院1998年12月25日下发的《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挂靠在单位的私有机动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1998年6月25日天津市高级法院、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98)5号(已失效)文件规定,挂靠登记的挂靠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挂靠人管理费用的,由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总额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2004年5月18日天津市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津高发(2004)64号文中规定,被挂靠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若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理费用和得到的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2)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是2004年8月20日山东省交通厅出台的《加强道路运输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规定,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发生运输生产事故,由所在运输企业负责处理事故,运输企业先行进行赔偿。

(1)实际车主挂靠车辆原告扩展资料:

根据《侵权责任法》上述规定精神,我们可以推断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挂靠运行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挂靠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除登记车主为挂靠单位外,被挂靠单位并未实际掌控支配运行车辆,经营收益也不归被挂靠单位所有,实际车主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被挂靠单位并没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50条规定精神,买卖车辆已经交付,在还没有过户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出卖人因不享有车辆支配权,因而免责,没有过户仅仅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债权。

借用或出租车辆的车辆所有人因不掌控支配车辆,也可免责。而挂靠行为,被挂靠人也是仅享有车主名义,出资购车的车主实际享有车辆完全支配权。为什么被挂靠单位就不能免责呢?因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范挂靠行为属性,所以应适用类推,被挂靠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

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过错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谁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有几分过错承担几分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中对交通事故贯穿了这一归责原则。出借、租赁关系中,体现了这一归责原则。出借人在出借行为中没有过错,出借人就不承担责任,借用人过错,借用人承担责任。

机动车买卖关系中,出卖人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就是没有变更登记,出卖人依然不承担责任。依此类推在机动车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尽管是名义车主,但他不享有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在交通事故中被挂靠人没有过错,被挂靠人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硬性判令被挂靠人承担所谓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不符合《侵权责任法》法理,扩大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

当然,如果被挂靠单位对造成事故存在过错,就应该对自己过错承担责任,但这个过错责任完全不同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

3、挂靠经营模式是政府主导、提倡的一种运营模式,1995年交通部召开了《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工作会议》,会议认为:通过挂靠,能够达到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符合增长方式的转变,能够加大汽车运输覆盖面,使他们能够更好的为社会服务,采取限制排挤的措施都是错误的……从1995年运输部的全国会议可以看出,是政府主导了机动车挂靠经营的模式。

而直到目前,国家法律对挂靠责任尚无明确规定,最高院先后两个司法解释仅从审判实务角度进行规范,但又过宽泛,而且相互不统一,因此才会有各省(市)区高级法院各不相同的规定,也才有各地法院同一事实的案件各不相同的判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被挂靠单位承担各不相同的责任似有不公之嫌,也不利于挂靠经营模式的健康和完善。

4、挂靠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在政府主导下的双务合同关系,挂靠方向被挂靠单位交一定量的管理费,被挂靠单位向挂靠方提供一些管理方面的服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未尽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予赔偿。

从这一合同角度讲,被挂靠单位也不应对挂靠车辆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也就是说,原则上被挂靠单位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如果未尽到合同义务,则对挂靠人承担违约责任。

故此,建议最高院结合《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梳理以往的司法解释,对挂靠责任重新做出明确而清晰的界定,以规范全国法院的审判行为。

2、挂靠公司车辆能否以实际车主名义做为保险合同的诉讼主体

挂靠车辆分两种。一是固定资产挂靠,二是名义挂靠。

固定资产挂靠

如车辆属固定资产挂靠到某运输公司,出现法律纠纷,则按照资产所有主体来起诉对方,即起诉被挂靠的运输公司;

名义挂靠

如车辆只是名义挂靠,且固定资产所有人为车主本人,则按照资产所有主体来起诉对方,即起诉车主本人。

无论挂靠采取哪种形式,无固定资产所有权方均可被例如第三人来进行起诉,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挂靠必须有双方认可的合同或协议文本,有合同或协议文本就承认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关系,故在法律上是有关联性的。

3、交通事故死亡,对方车辆是挂靠公司,实际车主是驾驶员,请问公司有责任吗

按照规定挂靠的公司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4、挂靠车辆受损实际车主是否可以作为原告直接起诉

你好,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实际车主可以作为原告直接起诉。因为实际车主是权利受害者。

5、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与名义所有权人不一致 以谁的名义起诉

1、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某因为不是深圳市户口,也么有办理深圳市居住证,因此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购买车辆,并办理上牌、缴税、保险等一系列手续,于是与其老乡章某某口头约定以其名义购买丰田牌凯美瑞轿车,并以其名义办理车辆上牌、缴税、保险等手续。而购车款、税费、保险费等费用均由刘某某自行承担。后原告刘某某的深圳市居住证办下来之后,被告章某某却不肯协助将车辆过户到原告刘某某名下,甚至声称该车为其所有。刘某某无奈之下,找到本律师,要求帮其讨回车辆。
2、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并不是所有权的确认,而只是车辆管理部门为了方便进行管理而进行的登记。在车辆所有权确认上,车辆管理部门的记名登记人具有法律上推定其所有权归属的效力。但当有证据证明登记状况与实际状况不一致时,权利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否定登记记载的所有人状况,重新确认所有权的归属。
3、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当然如预期的那样,确认涉案车辆归原告刘某某所有,被告章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刘某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4、律师建议
现实生活中,因为某种原因将一些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况很多,如果事先没有作明确的约定,则事后很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在将一些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时候,一定要与对方签署书面的协议,并就相关权利义务作明确的约定,并约定发生违约时的违约责任。这样,一旦对方违约,则可以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6、发生交通事故以挂靠公司的名义作为原告与个人原告起诉保险公司的区别?

民诉法规定原告需要适格,如果作为原告的话,只能是单位,不能是你个人。采纳谢谢

7、实际车主和挂靠车主之间签订的交通事故责任协议书具有法律效果吗?

二者之间的协议书只对合同的双方有效,事故发生后由双方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之后双方的责任依照该协议书进行办理.

8、挂靠车辆受损能否以实际车主起诉侵权人

您好!实际车主应有权起诉侵权人。车辆虽然登记在挂靠公司名下,但实际车版主仍享有车辆的所有权,现由于权别人的侵权行为造成财产遭受损失,车主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但需要提交挂靠合同等证明其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9、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案例汇总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用人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挂靠单位,但是并不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与挂靠单位不是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构成工伤。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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