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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车辆管理

发布时间:2022-01-13 16:45:49

1、怎样才能做好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减少车辆违规?

做好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加大对建筑垃圾车辆运输企业、驾驶员的安全宣传教育,重点结合案例视频,从超速、不按规定悬挂号牌、闯红灯、滴漏飘洒、闯禁行、逆行等方面阐述常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并介绍安全驾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一些交通常识,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敲响安全警钟。
(二)利用车辆GPS管理系统的电子围栏功能,限定建筑垃圾车辆行驶路线,避开居民区,减少由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加速造成的噪音扰民问题。
(三)谈工地及渣土承运公司负责人,要求双方加强协作,严格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要求不抖铲、不按喇叭、不加大油、不敲箱板等。
(四)借助扬尘监测平台和移动执法APP实时监控工地扬尘和噪音,一旦超标平台和APP自动接收报警信息,路面执法人员根据APP上的报警信息前往工地处理。
(五)加强夜间道路巡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执法车辆外部顶盖上安装移动扬尘噪音监测设备,实时监测路面扬尘和噪音。
(六)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夜间运输集中整治,在车辆必经之路上设卡,严查违规行为。发现违规行为一律按上限处罚、企业一律内部整改、暂停运输;涉及工地违规的倒查工地源头,移交建设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七)运用“智慧工地”、“智慧渣土”等科技化监管手段,围绕重要卡点、热点建设地区、重点管控区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尤其重点突出下半夜的联合执法检查。
(八)加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法违规成本。对于违法建筑垃圾车辆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他们的违法违规成本,保证执法成果的可持续性。
(九)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规行为随手拍活动,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
(十)加强媒体宣传。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作配合,及时曝光渣土运输车辆交通违规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氛围。

2、渣土车的管理措施

智能渣土车车联网方案,用东部某沿海省会城市的城管委领导的话说,相当于给渣土车装上不但聪明而且听话的“大脑”,在减少执法人员工作量的同时,轻松解决了城市管理中的常见渣土车顽疾,包括:超速,超载,无证黑车,无证司机,疲劳驾驶,抛洒,到处乱卸等问题。与此同时,也能为城管部门解决工地审批,运输公司审批,渣土准运证审批,土方流向等系统管理问题,长沙上海太原等城市实施该系统以后,渣土车道路事故大大降低,由于抛洒和到处乱卸的问题解决,空气优良率也逐年提高。 基于几十个城市的实施经验,鸿泉在不断提高产品和系统的针对性,同时了锻炼出了一支有战斗力的实施队伍。

3、建筑垃圾运输资质是在哪个部门办理

一、法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7条、第13条。
二、申报对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三、法定条件
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2、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四、申报材料
1、《蒙城县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挖运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aa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3、运输车辆总运力登记表(内容包括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品牌型号、核定载质量);
4、管理机构和人员登记表(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5、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6、固定办公、车辆停放场所证明;
7、具有以下条件的证明材料:
(1)车辆载重量为8吨以上自卸车20辆以上(含20辆);车辆购买或者挂靠证明;
(2)车辆顶部必须加装液压、双开翻板、车厢密闭严实,顶盖往两侧开启可至车厢边,改装部分的颜色与车身颜色一致;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加装后部挡板,高度须高于顶部平盖10厘米以上。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登录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蒙城厅,点击蒙城县城管局,选择《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核准》办事项,按要求输入办事项信息;或到所在村(社区)其它代办点申请办理。
2、受理:由蒙城县城管局网上办事大厅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
3、现场勘查:蒙城县城管局指派环卫大队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现场勘查,对于现场勘查的结果填写相关意见,对于不通过的填写相关不通过原因。(5个工作日)
4、初审:蒙城县城管局现场勘查责任人报分管领导(队、室)进行初步审查,并填写相关意见。(2个工作日)
5、审批:蒙城县城管局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复核,对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对于不通过的填写相关不通过原因。(1个工作日)
6、制证、发证:蒙城县城管局网上办事大厅办公室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2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不收费

4、如何加强渣土运输车辆交通执法管理

多年来,部分渣土运输车辆违法乱行现象比较突出,交通死伤事故频发,社会各界对此广泛关注。针对渣土运输车辆交通肇事总量大、危害大、防范难、监管难的特点,本文结合上海虹口区渣土运输车辆执法管理实际,谈谈如何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车辆交通执法管理工作。一、渣土运输车辆管理职责2010年,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市政府第50号令),对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任务作出明确规定,即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交警部门主要对渣土运输车辆安全行车情况加强执法管理。

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办法有哪些?比如车辆无证上路、超载乱卸怎样解决?

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 (一)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职能。 在当前事故持续多发的大环境下,加大渣土车辆源头管理和违法整治、强化道路隐患排查等方面均应形成密切协作机制,根据职责划分和路权问题,需要迅速加强和落实镇街区政府职能,主导完善...

6、个人的车辆可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吗?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行政事项及名称:《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办理及审查换证(每三年一年审)。
二、主办机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四、审批范围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五、办事流程:
(一)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确定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具体对象或中标人;
(二)中标人或中标单位先向其发包方(各街道办事处)提供申办相关许可证及街道初审的资料:中标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专业人员资质及执业证件、专业车辆合法的道路经营许可证及行驶证、固定办公场所及相关机械、设备、车辆、船只等停放场所的租用协议或房产证明;
(三)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完成初审工作后,再向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办理相关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审查资料;
(四)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再次审查相关申办资料及资格后,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省环境卫生协会申领相关许可证的编号及全省统一印制的相应的空白证件;
(五)最后由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向相关企业或其中标方填写并发放相关《许可证》。
六、申报材料:中标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专业人员资质及执业证件、专业车辆合法的道路经营许可证及行驶证、固定办公场所及相关机械、设备、车辆、船只等停放场所的租用协议或房产证明;
七、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
八、收费项目及标准:免费
九、申请表格及获取方式:各街道环卫站负责人或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容环卫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四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7、城管领导怎样处理建筑垃圾

找了个南京的条例,供参考。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垃圾联合整治管理机制,研究分析建筑垃圾运输动态情况,指导协调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执法工作,督查考核各区、县建筑垃圾运输整治情况,指挥全市建筑垃圾运输重大整治行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建筑垃圾的,受纳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将建筑垃圾交由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承运。

第二十八条 运输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监测等管理制度;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符合要求的驾驶人员;

(四)承运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喷印所属承运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身颜色相对统一;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具备完整、良好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合格。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一)运输车辆严重违法,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

(二)伪造或者涂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三)将建筑垃圾承运证件出借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参与招投标,而不实际从事处置活动的;

(四)承接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项目,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

(五)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规定场地之外的;

(六)在运输中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有暴力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条 承运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速度,全密闭运往指定的处置场地。

承运砂石、工程渣土、工程泥浆、预拌商品混凝土等运输业务的工程车辆,应当参照承运建筑垃圾车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建筑垃圾处置行为:

(一)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

(二)未经申报登记回填建筑垃圾或者回填、处置量与申报不符;

(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地;

(四)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五)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运输建筑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违反
第一项规定的,责令补缴建筑垃圾处置费,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每车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对车辆驾驶人员处以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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