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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车辆丢失

发布时间:2022-01-14 11:01:10

1、小区停车场内意外丢失车辆如何处理

你如果是停在, 购买的停车位。 小区是有责任负责的。 毕竟,你是停在小区的停车位,而你的车却莫名其妙的 丢了。 小区难道不需要负责? 丢了汽车, 第一时间 自然是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 可以通过监视系统, 来寻求真相。

2、停车场丢车

楼主不用担心了,如果车已经投全保了,那么保险公司会给你赔。
就是没有投保,停车场是收费的,它有义务保管好你的财物,丢了它没有任何理由的必须给你赔。

3、在停车场丢了车谁负责赔偿?

一、免费停车场:无重大过失不担责

如果是免费停车,停车场仅在其对保管车辆的毁损、灭失存 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商场、饭店等消费性场所提供的“免费停车”,应是商家提供给顾客的一项配套服务,是有偿商业行为, 在该情形下停车场不能定义为免费停车场,对停放车辆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消费性场所的免费停车场,停车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 承担赔偿责任。

二、临时占道停车场:无特殊约定不担责

以临时占道停车场为代表的场地租赁停车场,除车主和停车场另行专门约定成立保管关系的特殊情形外,在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成立的是停车场地临时租用合同关系,车主交纳的费用仅是场地租赁费而非保管费,在停放车辆发生丢失、毁损时,停车场并不承担保管责任。

不过,临时占道停车场同时负有在显要处标明“临时停车场”字样,并且向车主发放的收费凭证上需明确标明,所收费用为停车场地租金费的义务。如未履行而致车主有理由相信与停车场形成机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的,停车场仍应担责。

三、未托付保管物品:被盗不会赔偿

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如果欲一并就车内物品与停车场达成保管合同,需另行就车内物品与停车场缔结保管合同,并交纳相应的保管费用。郭先生既未将车内 的贵重物品交付停车场管理人员,也未将贵重物品放置车内的情况明确告知停车场管理人员,该情形下车内物品不应在赔偿范围内。

4、汽车停在路边收费停车场,被盗了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你好,这件事情可以分两种情况看待:
一、被盗车辆购买了盗抢险。如果你的车辆购买了盗抢险,那么你就直接报警和联系保险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在车辆被盗发生时三个月内出结果,如果期间车辆被查获,通知车主认车领车,如果三个月内没有破案,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如果有向保险公司购买盗抢险,三个月后拿着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和准备车辆被盗的索赔资料向你的投保公司递交资料。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资料后会对你车辆丢失的情况进行相关核实,若没有道德风险的情况下无保险条款违约情形一般会在二到三个月内结案.对你进行赔付。
如果车辆找到后你的赔款已经由保险公司赔付,那么车辆的所有权将会转为保险公司。如果车辆没有找到,保险公司会替你行使代位求偿,向停车场索赔。这你就不用管了。
二、被盗车辆没有购买盗抢险。如果你的车辆没有购买盗抢险,那么就没有保险公司可以赔付。这时候你就要报案,立案后拿着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和被盗车辆的索赔资料到法院起诉停车场索赔。具体能赔多少,这取决于你提供的资料的完整程度和律师的本事了。

5、我的车在收费停车场丢了,请问停车场是不是负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车在收费停车场被偷停车场有责任吗?

据媒体报道,3年前,成都锦江区的程先生把车停在家门口的停车场,5天后要用车时,却发现价值21万的本田车不翼而飞。法院判决停车场承担20%的赔偿责任,但停车场承包人始终以“没钱”为由拒绝给付。图为停车场负责人被法警强制执行,在搜查出收据、账单、钱款的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经法院查账发现,停车场一日进账流水过万,却把5万多欠款拖了3年。面对如此“花式”赖账,4月17日上午,锦江法院执行干警集体将被执行人带回法院。停车场承包人现场通过手机转账,将全部欠款一并转给程先生。

账目显示停车场日进万元,法院要求当场支付所有赔偿款。停车场负责人在锦江区法院执行法官的见证下签订协议进行赔偿拖欠款。

7、车子在停车场丢了!我该怎么办?

对此,司法部门的处理结果往往是大相径庭,说法也是不尽相同。
1,交一元钱,丢一辆车,法院判决不赔.
2,收了四元 赔了十二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土地为国家所有,只有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才能够收取占地费。而作为经营保管业务的停车场收取的4元钱只能认定为保管费。经过调解,停车场表示愿意赔偿朱先生车辆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于当天下午将12.4万元赔偿款交至法院。
在小区内的收费停车泊位上丢失车辆,到底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政府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一般业主车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也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目前法院对此类纠纷案件的判例也不尽一致。虽然对此问题尚存不同意见,但是倾向性的意见还是认为在小区内的收费停车泊位上丢失车辆,除该车辆上有保险的或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8、公司的汽车停放在路边停车场被盗。如何索赔?

这件事情可以分两种情况看待:
一、被盗车辆购买了盗抢险。如果你的车辆购买了盗抢险,那么你就直接报警和联系保险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在车辆被盗发生时三个月内出结果,如果期间车辆被查获,通知车主认车领车,如果三个月内没有破案,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如果有向保险公司购买盗抢险,三个月后拿着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和准备车辆被盗的索赔资料向你的投保公司递交资料。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资料后会对你车辆丢失的情况进行相关核实,若没有道德风险的情况下无保险条款违约情形一般会在二到三个月内结案.对你进行赔付。
如果车辆找到后你的赔款已经由保险公司赔付,那么车辆的所有权将会转为保险公司。如果车辆没有找到,保险公司会替你行使代位求偿,向停车场索赔。这你就不用管了。
二、被盗车辆没有购买盗抢险。如果你的车辆没有购买盗抢险,那么就没有保险公司可以赔付。这时候你就要报案,立案后拿着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和被盗车辆的索赔资料到法院起诉停车场索赔。具体能赔多少,这取决于你提供的资料的完整程度和律师的本事了。

9、停车场丢车的责任

免费停车作保管关系对待,免费停车期间,车辆被盗、受损的,停车场应负责赔偿,只是可适当减轻停车场的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停车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比如是因为车主遗失了停车卡和车钥匙,而停车场经形式审查又不可能发现,致使车辆被盗开的,则可免除停车场的赔偿责任。可见,在此类案件审理时,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车主只要向法院证明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被盗或受损即可,并不需要举证证明停车场有管理过错。相反,停车场要想免责,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但是也不排除一些法官以有偿无偿来衡量车主与停车场法律关系性质的做法。如果按照无偿的话,就认为不存在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其实依据民法原理和规则,保管合同可以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法学硕士解答,希望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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