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宁鹏捷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西宁鹏捷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是2015-09-15在青海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康西16号楼2单元603室。
西宁鹏捷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30102310981676N,企业法人赵怡爽,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西宁鹏捷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车辆挂靠、车辆置换、二手车交易、汽车租赁(上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西宁鹏捷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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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宁汽车如何过户及换外地车牌
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一、所需资料
1、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机动车所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6、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7、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8、刑侦验车通知书;
9、车架号码及发动机号拓印膜2套;
10、根据新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办事流程
步骤 业务流程/办理地点
第1步 刑侦验车/机动车查验场(注:先到机动车业务厅1楼1号窗领取刑侦表格)
第2步 查验车辆、车辆照相/机动车查验场(注:先到机动车号牌固封处领取查验表格、粘贴车架拓印)
第3步 业务资料受理/机动车业务厅2楼
第4步 缴交牌证费/机动车号牌固封处办理缴费窗口
第5步 领取《机动车实物档案》和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业务厅2楼
三、温馨提示
1、属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2、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3、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4、在购买二手车和办理车辆过户之前,机动车所有人应请仔细检查原车主是否已购买养路费、车辆通行费(统缴)、车船使用税、保险等费用。
5、代理人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新、旧车主的书面委托(受权委托书由车管所统一式样);
6、复印件必须用A4型纸复印,不足A4型纸的证明资料的,须将证明资料粘贴在A4型白纸上;
7、旧车交易中心(旧车“一站式”)可与车管所同步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市内过户)业务,并提供“随机选号”、“自编自选号”服务。(咨询电话:22600766)
8、《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9、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有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将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四、办理刑侦验车所需资料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车架号码及发动机号拓印膜1套;
4、其他有关资料。
3、西宁滴滴司机最新规定多少西宁车辆可以加入滴滴?
所有的加盟车型都是以加盟列表的车型加盟为准,您可以在加盟时选择车型查看到加盟车型列表!
4、海东的人在西宁可以在西宁给车辆落户吗?
海东的人在西宁,当然可以在西宁给车辆落户啦。
5、西宁有什么汽车4s店
西宁的汽车4S店在城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有一堆,几乎好多品牌的汽车4S店都有;城南新区也有的;
6、西宁市的车辆尾气标准是国四还是国五
根据环境保护部 2011年 第92号《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摘录:对于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其国三标准型式核准截至时间延长至2012年6月30日;其国四标准型式核准截至时间及国五标准实施日期另行通知。
环境保护部 2012年 第68号《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五标准的要求,但对地方车辆准入标准未规定具体实施日期。
目前除北京上海南京等少数城市已实行国五标准外,大部分城市仍实行国四标准,包括青海西宁:国4排放标准; 二手车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7、西宁现在车辆国几标准?
西宁现在的车辆是国五标准,正在向国六过渡!全国都在进行中
8、青海西宁车辆购置税
我上个月是在城南交的,在那顺便还要验车。东莞和长江路就不清楚了。
9、请问西宁市公务用车的标准 在线等
《西宁市行政机关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互相攀比和超编、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现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根据国家和省级党政机关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的有关精神,本着车辆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作需要、编制配备、总量控制、从严审批。
(二)简朴达标、节能环保、经济实用。
(三)规范程序、健全制度、清理超编、奖惩结合。
二、严格车辆编制的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党政机关以“三定方案”核定的人员编制及现有车辆情况,区分领导干部用车、单位工作用车和业务用车三种情况,财政部门分别核定本级党政群机关的车辆编制。车辆编制是一个单位公务用车数量的最高限额,不是单位公务用车数量必须达到的标准。
(一)领导干部用车。市级党政机关在职副厅级以上干部配备固定的工作用车。
(二)单位工作用车。机关以“三定方案”核定的人员编制,扣除在职正、副厅级干部编制后,以在职人数按每13名干部配1辆车的比例,核定单位的工作用车(含20座以下汽车)编制数。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备工作用车。临时机构不配车,工作确需时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调剂安排。
(三)单位业务用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检法和由于特殊工作需要的部门可配备业务用车,其他单位均不配备业务用车。
(四)车辆编制的核定。由领导干部用车编制、单位工作用车编制和业务用车编制三部分组成。车辆编制一经核定,各部门和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凡增设机构、单位撤销、合并以及增加人员编制的单位,车辆编制重新核定。
三、加强车辆配备管理
(一)从严执行车辆购置标准。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和《西宁市市本级机关资产配置办法(试行)》,严格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提倡使用国产自主品牌、经济环保、满足工作需要的汽车,严禁违反规定购置或更新超标准豪华小轿车。
党政机关要本着勤俭节约、高效廉政的原则加强对本单位越野车的管理,坚决反对高标准、高规格配置越野车。对特殊业务部门,在公务用车编制内,经批准后可购买越野车。
(二)车辆定编后,由财政部门对本级机关编制内的车辆实行车辆档案管理制度,掌握车辆状况。根据车辆行使里程和使用年限,逐步实现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改善车况的目标。
四、加强车辆审批管理
(一)规范购置的管理。公务用车的购置,必须严格实行“先审批,后采购”的原则,凡经批准更新旧车、购置新车的部门和单位,无论资金渠道是财政拨款还是自筹资金,均严格按照《西宁市市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由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实行招标办法购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二)对于车辆数未达到编制数,且单位需购置车辆的,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核查,确定有编制后,由财政部门建立档案并经审核提出购置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核批准,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财力状况按顺序逐步安排车辆购置经费。
(三)对于车辆数已达到编制数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更新车辆的,要严格执行先报废、后更新的原则,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核查确定编制后,由财政部门建立档案,并提出购置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核,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财力状况按顺序逐步安排车辆购置经费。
五、加强车辆处置管理
超编车辆的处理。超编、超标准车辆由单位先行清理,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达到报废年限的,按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二)未达到报废年限的,由财政部门采取无偿调配、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
(三)加强资产收益管理。对于车辆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由财政统筹安排;
(四)若单位自行处置公务用车或将处置收入不上缴财政,财政部门有权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时相应扣减经费;
(五)各机关单位发生购置车辆、出售车辆、转让车辆、报废车辆等情况的,应在事后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同级纪检部门登记备案。
六、加强车辆经费管理
(一)财政部门按单位车辆编制内的实有车辆安排经费,对车辆经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管理。定额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审验费等。车辆费用定额每年根据财力状况并按分类实行全年单台定额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各机关单位要加强车辆燃料、维修、保养、保险、审验等经费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并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二)对尚未达到定编数的单位,今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逐步解决;对已超编部门和单位的车辆,不安排车辆费用和新车购置。
七、加强车辆资产管理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各机关单位购置、接受捐赠、调入车辆都必须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任意作价变卖车辆,确需处置时需经上级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由财政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拨或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评估后公开拍卖。同时各机关单位要加强车辆保养、维护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和单位车辆管理使用办法。
八、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一)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非专职驾驶员私自驾驶公务车辆。
(二)严禁用公务车辆学习、实习驾驶技术。
(三)严禁擅自将公务车辆外借,不得利用职权私自借用下属单位、其他单位和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公务车辆。
九、强化奖惩措施
(一)对不超编不超标配备车辆的单位,财政部门在以后安排车辆更新经费时优先考虑。
(二)对超编、超标准配备车辆的单位,财政部门在以后编制部门预算时,除对超编车辆一律不安排车辆经费外,还将按照超编或超标准车辆的数量相应扣减编制内车辆预算定额标准经费。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购置公务用车,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对挪用专项资金购置公务用车的,财政部门协同纪检、审计等部门严肃查处。
十、本办法由西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0、西宁车辆审验在哪查?
西宁市车辆管理所,城东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