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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工伤

发布时间:2022-04-28 18:51:18

1、车辆挂靠在公司驾驶员受伤是工伤,还是雇用关系?

你要车辆挂靠在他人公司,受了伤,看是怎么规定的?有可能是雇佣关系,如果签订劳动合同,那就属于工伤

2、货车挂靠公司,司机伤亡了能不能跟公司申请公伤

您好:给您推个案例,请您参考。
个人购买的货车挂靠运输公司,请的司机出现伤亡,如何承担责任?
张清兰与陈国强两位老人膝下有二子陈兴波、陈兴宾。
陈兴波与唐华丽婚后于2004年初生育唐娜,于2005年11月11日生育陈菲菲。2014年1月13日陈兴波与唐华丽登记离婚。

2018年1月3日,陈兴波与姜仙羽登记结婚。

2018年11月12日,陈兴波受聘于康兴、林强为其驾驶某重型半挂牵引车、某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从事运输工作。工资按照实际运输的次数、路线以及里程计算,并由康兴发放给陈兴波。某重型半挂牵引车、某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挂靠运输公司营运,运输公司与陈兴波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8年12月12日14时50分许,陈兴波驾驶某重型半挂牵引车、某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载石子行至省道某路段,驶到道路左侧撞到路边电线杆后翻至岩坎下,造成驾驶人陈兴波当场死亡和车辆、电线杆、护栏、树木、陶某住宅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兴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某重型半挂牵引车、某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是康兴和林强于2015年上半年共同出资按揭购买并合伙营运,其法定所有人运输公司为其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责任限额100000元和雇主责任保险限额500000元。

陈兴波发生事故时,其妻姜仙羽已怀孕,并于2019年7月13日生育陈乔丽。

此时,面临如下几个现实问题:

一是交警认定死者陈兴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那么陈师傅身故的损失究竟该谁来承担?是陈师傅自己吗?

二是如果陈师傅不承担,那么其雇主康兴、林强承担吗?还是运输公司承担?可是运输公司仅是挂名而已。

三是该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吗?毕竟运输公司又投了保险。

四是陈师傅身故,究竟有哪些人有资格、有权利来追讨损失?

后来,姜仙羽、陈乔丽、张清兰、唐娜、陈菲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运输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标准赔偿一次性死亡补偿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搬运尸体费、交通费合计1335955.48元;

2.判令康兴、林强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及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由运输公司、康兴、林强、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

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运输公司、林强、康兴连带赔偿姜仙羽、陈乔丽、张清兰、陈菲菲、唐娜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265451元;
二、驳回姜仙羽、陈乔丽、张清兰、陈菲菲、唐娜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24元,由运输公司、林强、康兴连带承担。

运输公司、康兴、林强均不服一审判决。
运输公司、康兴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二审)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运输公司、康兴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一、二审诉讼费由姜仙羽、陈乔丽、张清兰、唐娜、陈菲菲承担。

林强上诉(二审)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姜仙羽、张清兰、陈乔丽、唐娜、陈菲菲对林强的起诉,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程序主张权利。

二审中,林强提供其与康兴的通话录音一份,拟证明案涉车辆已经抵偿给康兴;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康兴承认车辆归其所有;林强申请证人朱某、吴某、李某出庭作证,拟证明康兴与林强于2018年8月已经进行合伙结算,林强退出了合伙并将案涉车辆抵偿给了康兴。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的规定,以工伤保险标准进行赔偿需要以职工构成工伤为前提,工伤认定程序为法定前置程序,若直接起诉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必将导致工伤认定程序形同虚设,剥夺了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公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属于工伤行政案件认定责任主体的法律依据,民事审判不能直接援引该规定认定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的规定,姜仙羽、陈乔丽、张清兰、唐娜、陈菲菲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乍一看,二审法院的说理,似乎还有点道理。

二审法院裁定:

一、撤销县人民法院(2019)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姜仙羽、陈乔丽、张清兰、陈菲菲、唐娜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已预交8412元,退还姜仙羽;运输公司、康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24元予以退还;林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24元予以退还。

姜仙羽、陈乔丽、张清兰、唐娜、陈菲菲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称:

二审裁定载明为合议庭,但实际上是独任审理,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受害人陈兴波是康兴聘请的驾驶员,陈兴波与运输公司之间无劳动关系,也不是该公司职工,县劳动仲裁裁决无劳动关系不予受理,康兴及运输公司没有为陈兴波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工伤认定是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案虽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但一审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再审中亦提交类案判决予以佐证。综上,二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于是,姜仙羽、陈乔丽、张清兰、唐娜、陈菲菲向省高院提出再审请求:

1.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运输公司、康兴、林强、保险公司负担。

运输公司辩称:二审审理方式有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再赘述,二审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是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本案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适用于行政案件审理,姜仙羽、陈乔丽、张清兰、唐娜、陈菲菲提起民事诉讼程序违法,且现在工伤认定部门对于类似案件一般不再要求证明有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运输公司请求驳回姜仙羽、陈乔丽、张清兰、唐娜、陈菲菲的再审申请。

康兴辩称:同意运输公司的意见。

林强辩称:林强同意运输公司关于本案应当先进行工伤认定行政程序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条件是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系民事案件不应适用该规定。根据省高院[2016]年1号文件也未直接跳过行政确认程序。因此,一审判决违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如果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审理,则不能突破工伤保险条例确认连带责任,姜仙羽、陈乔丽、张清兰、唐娜、陈菲菲起诉多重法律关系,一审判决多重法律关系混为一谈不当。一、二审中林强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康兴的合伙关系已于2018年8月解除。另案处理的相应判决与本案有区别,且另案判决错误,有违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以另案判决作为本案参考。

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与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省高院再审时予以确认。

省高院再审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的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陈兴波与运输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本案中,无论陈兴波系受康兴还是受康兴与林强雇佣,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依法承担陈兴波死亡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于陈兴波与运输公司之间无劳动关系,陈兴波之亲属主张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运输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时,可直接提起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请求,运输公司应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二审裁定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姜仙羽、张清兰、陈乔丽、唐娜、陈菲菲主张的损失确定如下:1.丧葬费51521元/年÷12×6=25760.5元;2.一次性工亡补助:36396元/年×20=727920元;3.供养亲属抚恤金540970.5元:陈乔丽应享受抚恤金216个月计270485.25元(51521÷12×30%×180+51521÷12÷4×36);张清兰应享受抚恤金125个月计153274.97元(51521÷12×30%×8+51521÷12÷4×36+51521÷12×30%×81);陈菲菲应享受抚恤金59个月计68265.33元(51521÷12×30%×8+51521÷12÷4×36+51521÷12×30%×15);唐娜应享受抚恤金44个月计48944.95元(51521÷12×30%×8+51521÷12÷4×36);4.交通费酌定800元;5.搬运尸体费1180元,因丧葬费已涵盖,故不予支持该费用。综上,姜仙羽、张清兰、陈乔丽、唐娜、陈菲菲主张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计算的损失总额为1295451元,扣除康兴已支付的3万元,尚欠1265451元。被挂靠单位运输公司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上述金额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车辆所有权人进行追偿,一审判决对责任认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对于康兴、林强合伙事务的问题,本案在此不再评判。

另经查,二审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姜仙羽、陈乔丽、张清兰、唐娜、陈菲菲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省高院的判决是:

一、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民终202号民事裁定及县人民法院(2019)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

二、运输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姜仙羽、陈乔丽、张清兰、唐娜、陈菲菲1265451元;

三、驳回姜仙羽、陈乔丽、张清兰、唐娜、陈菲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824元,由运输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648元,由运输公司负担16824元,由姜仙羽、陈乔丽、张清兰、唐娜、陈菲菲负担16824元。

3、司机在卸货途中受伤现在要鉴定为工伤请问车主要付什么责任车子挂靠在别人公司?

司机的伤属于工伤,应该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至于车主应该承担的责任,要根据挂靠合同确定。

4、请问车辆挂靠被挂靠公司换代表人了工伤者什么办?

通常来讲,如果是挂靠车辆的话,出现了人员受伤的问题,这类工伤一般来说话挂靠公司是不会负责任的,只能由这个车辆的所有人负责任。因为挂靠公司和车辆,他们仅仅只是一种合作关系。而不是我们常说的雇佣关系。

5、挂靠公司中员工受伤了,是按工伤还是还雇佣关系赔偿

挂靠公司中员工受伤了,是按工伤还是还雇佣关系赔偿需要区分下面两种情况:如果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与被挂靠单位不形成劳动关系,不按照工伤赔偿。但是,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则可以按照工伤赔偿。
法律分析
第一,工伤认定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申请人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等来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工伤认定部门可能会让申请人先确认劳动关系,有劳动关系才能走工伤赔偿的途径。
第二,在个人挂靠问题中来认定工伤中用人单位的确定问题,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责任可以相分离。招聘使用的工作人员如果实质上是由被挂靠单位管理,与被挂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且已经投保社会保险,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果没有投保,则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第三,工伤文艺涉及到具体案件还是比较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工伤认定虽然以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更多的是还有考虑受伤职工工伤权益的保护问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会有所突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6、挂靠司机交通事故死亡负全责,工伤赔偿需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是挂靠车主雇佣的司机出现交通事故死亡,则司机属于因工死亡。
司机可以与挂靠的物流公司之间申请认定工伤,要求车主及物流公司按照工亡标准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7、车辆挂靠,驾驶员受伤是否属工伤

这种情况一般是不属于工伤的。货运车辆都有乘客险-司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和对方车辆赔偿。感觉对你有帮助请采纳,谢谢

8、挂靠车辆驾驶员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应该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因为车前辆挂靠公司,驾驶员因公受伤是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的,但至于谁为工伤买单,则要看交工伤保险没有和当初与公司写的含同是否明确。

9、给公司开车出了工伤车子是挂靠公司的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车辆是挂靠公司的,司机与挂靠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这是最高法院明确规定的,无论怎样都难以证明司机与挂靠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司机与实际车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可以用工资银行流水加上人证来证明。

10、车辆挂靠公司认定工伤执行难吗

车辆挂靠公司认定工伤执行不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车辆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汽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对于挂靠雇请的司机所受工伤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除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情形。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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