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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运输车辆

发布时间:2020-08-03 10:47:49

1、危险品运输车辆上牌有什么要求啊?

国家工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2011)632号文件,从2012年9月1日起,对新出厂的危险品运输车上牌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如下:
主要车型:液化气运输车油车、化工车、粉粒物料运输车、奶罐车、加油车、运油车,化工液体运输车、液化气体运输车等及其半挂车.罐式汽车和挂车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物品的种类,字体高度不小于80毫米.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半挂车.罐式类车和罐式半挂.除餐厨垃圾车以外的所有垃圾车、油车、化工车、厢式车、防爆车、冷藏车、液化气体运输车、搅拌车、平板运输车、自卸车及其半挂车。
技术要求:应该装备限速装置,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车长大于8米的挂车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尾部标志板。所有货车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总质量参数,半挂牵引车喷涂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参数。

2、危险化学品运输用什么车/有什么要求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求如下: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宜采用金属车厢,以防摩擦、震动等引起事故。如必须采用时,应落实可靠的防护措施。

(2)运输车辆的拦板应坚实、稳固、可靠,确保在转弯时不会使物品滑动或跌落。危险化学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拦板高度。车厢底板应平整、密实、无缝隙,不致造成液化危险化学品渗漏接触传动轴摩擦起火。

(3)运输车辆在盛夏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有遮阳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或限定夜间运输。运送遇湿易燃物品应备有油布等防雨设施。

(4)运输车辆应根据所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防护急救用品,以供急用。通常可在驾驶室内或近旁悬挂1211、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这些灭火器材和防护急救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渗漏、破损、变形或重量减轻、筒身摇动有声响等,应立即维修或更换,以确保其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5)运输车辆应在车头或明显部位悬挂由公安部门统一规定的带有“危险品”字样的专用黄底黑字信号旗,以明显醒目的标志引起其他车辆的注意。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或剧毒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6)采用槽车运送易燃液体时,槽车顶部应有阻火器和呼吸阀;底部有导除静电的装置;排气管应加防火(星)罩,并宜设在车头位置(易燃液体装卸操作一般在车尾部及侧部);储槽内应有若干金属板分隔,使罐体具有足够的刚度,并能减少车辆行驶时液体不致剧烈晃动、摩擦而产生静电;车辆的电气点火系统应确保接触良好和完善,防止电气火花引起事故。

(7)采用槽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时,除槽车储罐应检测、探伤、耐压试验符合有关要求外,罐体上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过流阀、紧急切断阀、防静电接地链、着火应急灭火器等防火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使之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3、危险品运输车辆分为几类

有鉴于在货代行从事各类化工危险品运输经验二年多,一点小心得,希望对各位外贸人士有所帮助
一:危险品的分类,一类,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品),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三类,易燃或遇水易燃液体,四类,易燃或自燃固体,五类,氧化物,六类,有毒物品(这类最多),七类,放射性危险品,八类的腐蚀性物品,
不同类别的有针对性的运输方式是有限制的,一类二类的,不能从事空运或是快递运输,空运的最多是六类的,可接三,四,五,六,八类危险品(具体看品名)
针对运输,整箱是可以运输最多的品名的,程序也是复杂的(需要提供MSDS,报关资料一套,危包证,货物的中文说明,以及危险品运输鉴定,有需要出口许可的还会有个许可证),一般性提前七到十天订舱,(八类的有些还可以当成普通货出去)
拼箱比较方便,但有限制性的接货,一般能接三(低闪点除外),六,八类以及四类,五类的部分品名,提前五天左右订舱就可以了,还看具体的点,(一般都是只拼到基本港,偏点不能拼)
空运的需要提供的资料比较多,也比较麻烦(提供资料跟整箱差不多,空运多一个危险品全书里的复印件,)提前七天左右订舱(一类二类的,不能碰,航空公司直接限制,低闪点的液体也不接)
 快递是最方便的,不用报关,六类的走得比较多(具体看产品)
还有一些特殊品名,比如保险粉,漂粉精,以及一些低闪点的液体和低温自燃的固体,一般会用到冷冻箱,以确保安全,七类危险品到目前为止还没碰过,好像没什么人会接这东西。
不同船公司到不同的地方有各自的优势,比如马鲁巴,ZIM(整箱)到南美做得不错,马士基基本都可以接,不过申请时间是最长的,其它各大船公司也可以接危险品,具体看产品和地点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有什么技术要求?

1、装卸搬运爆炸品,一级易燃品、一级氧化剂时,不得使用铁轮车、电瓶车(没有装置控制火星设备的电瓶车),及其他无防爆装置的运输工具。

2、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3、装车时,必须力求稳固,不得堆装过高,如氯酸钾(钠)车后亦不准带拖车,装卸搬运一般宜在白天进行,并避免日晒。在炎热季节,应在早晚作业,晚间作业应用防爆式或封闭式的安全照明。雨、雪、冰封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

4、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4)危险运输车辆扩展资料: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注意事项: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2、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3、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危险化学品

参考资料来源:靖边县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危险品运输车能改普通车辆吗

危险品运输车不能改普通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5)危险运输车辆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国家禁止挂靠危险品车的法律法规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

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五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6)危险运输车辆扩展资料

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应具备如下条件:

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要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有符合规定的场地;要有专用的停车区域;有相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经质量检验部门合格;

车辆驾驶人员要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等实质要件。

而这些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农用航空站完全不具备。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7、危险品车辆的种类

罐式专用运输车。运输易燃、易爆、毒害性等液体类危化品一般采用罐式专用货车。常见 罐体形状有椭圆形、方圆形、圆形等。优点:该车辆一般由碳钢内衬或不锈钢板材做成,内部设置多道全塑防波隔板。通过了高压气密性检测,罐体强度高、重心 稳、车辆运载安全平稳,并且安装有行车记录仪和定位系统。车体牢固严密,钢体外表有清晰、规范、易识别标志。
厢式专用运输车。运输工业炸药、雷管、烟花爆竹等固体类危化品一般采用厢式专用货 车。车身颜色一般为黄色,并有“严禁烟火”和“爆”等字样。车厢顶部封闭,厢体侧门装卸货物。优点:厢体外部用冷扎钢板,中间层为阻燃材料填充,内饰铝板 和防静电胶板,可起到防尘、防雨、防盗、防静电、防雷等作用。箱体内部前面与侧面装有固定拉环,与捆绑带使用捆绑货物以避免移动。
普通货车。普通货车车厢内外表面材质没有阻燃材料层或隔板,密闭性较差,不具备耐高 温、防尘、防雨、防静电、防雷等作用,发生碰撞极易导致危化品大范围泄露、燃烧、爆炸等现象。有些货车甚至是敞篷运输,没有任何遮阳措施,部分化学品经太 阳照射温度升高,很容易引起化学反应,后果十分危险。普通货车车厢外部没有喷涂所装载危化品名称、施救方法、易识别的警示标志、反光膜等,因此一旦发生交 通事故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此类车辆将是交通管理部门重点查处的对象。
通过上述几种常见危险品运输车辆对比,可以发现罐式和厢式危险化学品专用运输车整体安全性较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其危害后果,而普通货车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极易造成泄漏、燃烧、爆炸等危险。

8、危险品运输车辆几年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2、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3、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8)危险运输车辆扩展资料

办理程序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内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提出检验标志申请。

车辆所人有向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9、危险品运输车,报废年限多久?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规定: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9)危险运输车辆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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