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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车辆扣押流程图

发布时间:2022-11-25 03:41:41

1、涉案车辆可以取回吗

一、涉案车辆可以取回吗
1、涉案车辆不可以取回。对于用于盗窃的作案车辆,为犯罪工具,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没收,不能领回。另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二、涉案车辆被公安局扣押后怎么处理
1、各办案单位必须依法依规扣押涉案车辆,扣车时,必须开具一式三份扣押物品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随车移交后装部门;
2、严禁使用涉案车辆,各办案单位扣押涉案车辆后,三日内必须将涉案车辆交装备部门登记,并开具一式三份移交物品清单,一份备存,一份交办案单位,一份交局纪委;
3、各办案单位在查扣涉案车辆后,要及时上内网查询被盗车辆信息和交通部门车辆信息,原则上办案单位在一个月内将涉案车辆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因案情复杂,需报捕、移诉的涉案车辆案件,原则上在三个月内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2、法院查封、扣押车辆,有没有什么手续?

查封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保管,登记并写明财物的名称、型号、权属、地址等详细情况,并通知有关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扣押物品,应当登记并写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缺损特征和来源等。扣押货币、有价证券,应当登记并写明货币、有价证券的名称、数额、面额等,货币应当存入银行专门账户。

并登记银行存款凭证的名称、内容。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以及违禁品,应当拍照,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鉴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估价。

(2)涉案车辆扣押流程图扩展资料:

在处理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时候,法院经常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涉案人员的财产进行查封,包括房产、车辆等。按照规定,查封的车辆是不能上路的,应该等待解封后才可以正常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相关规定,对已被查封的机动车等,可以买卖,但是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只有待查封期满法院没有继续查封,或者法院已经解封等情形下,才可以到该车所属车管所办理年审和处理违章,然后正常过户。

3、刑事案件车辆被扣押后怎么处理

刑事案件车辆被扣押后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属刑事案件涉案车辆,那么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将会将涉案的车辆随案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庭审判决后,属于有主车辆会退还车主,如果犯罪使用的车辆或赃物,结案后将被移交相关部门公开拍卖;
2、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交通类刑事案件都有哪些
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该罪名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3、以危险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即不特定的人,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4、涉案工具车辆如何处理

一个是依法扣押,如果是和案件有关的,比如说作案工具类似的情况,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是有权扣押的,因为作案工具是要作为一个证据随案走的。

关于处理,有几种情况,一个是案件了解了,随案移交,比如这个案子作为涉案工具移交了,要随案到检察院、法院,最后对车辆做一个明确的规定,是拍卖还是发还,还是怎么处理,由法院作出规定。

还有一种情况就不是特别严重,公安机关在查扣以后发现与案件的关系不大,当时查的时候对这个问题判明不是很准确,后来认为车辆和案件无关就要及时发还。

不能寻找各种理由强行扣押、长时间扣押,更不允许对涉案车辆保管不善,造成损失,民警未经同意私自使用车辆,都不允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盗窃、抢劫所得的机动车辆及其变卖价款,应当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第12条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和第114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违法行为人将自有机动车用于违法犯罪的,应予没收。而利用受害人的机动车实施违法行为的,则应予以返还,司法机关不得没收。

(4)涉案车辆扣押流程图扩展资料:

没收犯罪工具的程序

实践中,对于犯罪工具,往往是由办案部门在相应诉讼程序中办理相关扣押手续,在最终判决时,由法院对作案工具作出予以没收的决定并在判决书中载明。

犯罪工具的扣缴和监管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不能因为经费紧张或者要完成罚没任务而乱用、滥用“没收权”,更不能不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一律没收”。

近几年,由于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物质条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口,财力与物质保障不能完全适应刑事工作的需要,干警每年要完成一定量的罚没款任务,以弥补办案经费的不足。

实践中,办案部门往往受利益驱动,对价值较大或可以使用的,一律追缴,甚至不惜牺牲被告人包括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扣缴和监管的程序要逐步规范。中央立法、司法机关出台的关于“扣押、冻结”的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应当坚持:

一是对违禁品一律没收,这是强制性而没有争议的规定。

如管制刀具、毒品、枪支等工具,它具有赃物和犯罪工具的双重属性,如处理不好,还容易流入社会。

二是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但可以先进行快速的行政处罚,直接强制执行结束后,马上将在案物品移送下一个刑事诉讼程序。

三是对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

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涉案车辆管理办法

5、涉案车辆怎么拿回来

一、涉案车辆怎么拿回来
1、涉案车辆拿回方式如下:
(1)如果是因财产保全而被法院扣押的,则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或与保全申请人协商,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扣押,从而由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即可将车取回;
(2)如果是在法院执行中被法院扣押的,则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的义务后,法院就可以将车辆还给自己,或主动与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措施,也就可以将车辆取回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第一百四十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二、成为涉案车辆怎么处理
1、随案移交,比如这个案子作为涉案工具移交了,要随案到检察院、法院,最后对车辆做一个明确的规定,是拍卖还是发还,还是怎么处理,由法院作出规定;
2、如案情不是特别严重,公安机关在查扣以后发现与案件的关系不大,当时查的时候对这个问题判明不是很准确,后来认为车辆和案件无关就要及时发还,不能寻找各种理由强行扣押、长时间扣押,更不允许对涉案车辆保管不善,造成损失,民警未经同意私自使用车辆,都不允许。

6、公安收缴涉案车时需要什么程序

法律分析: 1、办案单位必须依法依规扣押涉案车辆,扣车时,必须开具一式三份扣押物品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随车移交后装部门。2、严禁使用涉案车辆,各办案单位扣押涉案车辆后,三日内必须将涉案车辆交装备部门登记,并开具一式三份移交物品清单,一份备存,一份交办案单位,一份交局纪委。3、各办案单位在查扣涉案车辆后,要及时上内网查询被盗车辆信息和交通部门车辆信息,原则上办案单位在一个月内将涉案车辆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因案情复杂,需报捕、移诉的涉案车辆案件,原则上在三个月内依法依规处理到位。4、因车架号,发动机号凿改、凿掉一时无法查询到车辆信息的需要技术检验比对的,指挥中心在接收涉案车当天,立即通知刑侦大队进行检验比对。5、因车辆入了盗抢保险,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后,保险公司、失主未及时领取或放弃涉案车辆的认领,办案单位应制作“一式三份”催办函,用挂号信邮寄到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其在法定时间内办理认领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因无法查找到失主的车辆,办案单位应向指挥中心装备组申请公告,指挥中心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6、失主到办案单位认领被盗抢车辆时,办案单位必须开具一式二份返还物品清单,一份附卷,一份由失主持返还物品清单及车辆相关信息到刑侦大队、局纪委签字盖章,指挥中心方可将车返还失主。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第五条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进行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7、刑事案件扣押车辆取回流程是什么

如果是因财产保全而被法院扣押的,则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与保全申请人协商,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扣押,从而由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即可将车取回。如果是在法院执行中被法院扣押的,则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的义务后,法院就可以将车辆还给你主动与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措施,你也就可以将车辆取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8、公安收缴涉案车时需要什么程序

法律分析:首先开具物品清单,送相关机构。其次,严禁使用涉案车辆。最后,根据各地公安管理规程移送并保管车辆。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第五条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进行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9、公安机关应该如何处理涉案车辆?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涉案车辆管理办法》

第五条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案车辆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车辆。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统一保管场所,并指定专人对涉案车辆实行集中保管。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车辆登记、移交、调取和处置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严禁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存、借用、挪用、调换、拆卸、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车辆。

第七条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车辆采取扣留、扣押、追缴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履行相应法律手续,并认真查验车辆特征,清点车内物品,拍照或录像固定,注明车辆外观、受损、来源、发动机号、车架号、行驶里程及车内物品等情况。

第八条办案人员依法扣留、扣押、追缴涉案车辆(或从外地扣留、扣押、追缴涉案车辆返回办案单位所在地)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车辆移交保管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由保管人员对涉案车辆粘贴封条予以封存。

保管人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涉案车辆,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中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齐。

第九条办案人员因鉴定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车辆。但应当严格履行手续,登记调取事由及归还时间,并由办案人员和保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涉案车辆归还时,保管人员应当进行检查,对于有毁损、拆卸、调换车辆零部件等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

办案人员不得以办案需要使用交通工具为由调取使用涉案车辆。

第十条涉案车辆的移送、返还、收缴、上缴国库等由办案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对应当依法返还的涉案车辆,办案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返还,不得无故拖延。

依法返还涉案车辆时,应当由办案部门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发还物品清单一式两份,由公安机关经手人、领取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一份交领取人,一份附卷。同时,应当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法律文书和当事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第十一条对在刑事案件中扣押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车辆,除依法返还合法持有人的外,办案单位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扣押车辆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办案单位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地市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要对涉案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对无人主张权利半年以上的依法进行集中处理,避免出现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办案部门对涉案车辆采取扣留、扣押、追缴等措施的,应在24小时内将采取措施的事实、法律依据、实施时间、涉案车辆基本情况、保管地点及办案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办案部门将涉案车辆依法移送、返还、收缴、上缴国库的,应当报本级法制部门审核,在实施后24小时内将涉案车辆处理情况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备案。

(9)涉案车辆扣押流程图扩展资料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涉案车辆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警务督察部门应当通过开展现场督察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对涉案车辆采取的扣留、扣押、追缴及保管措施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制止、纠正。

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案车辆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法制部门在审核、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办案部门、办案人员对涉案车辆采取措施违反法律和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对涉案车辆违规采取扣留、扣押、追缴等措施,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移交保管的,或者依法应当发还车辆而拒不发还,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违规私存、借用、挪用、调换、损毁或以其他方法侵占、擅自处理涉案车辆,或者因未按照规定履行保管职责,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对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除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应当依照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依法赔偿当事人损失的,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执法过错的人民警察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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