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车辆百科 > 车辆相撞

车辆相撞

发布时间:2020-08-03 14:01:24

1、两车相撞该怎么划分责任

您好:
一、两车相撞怎样划分责任
《自撤办法》第二条对事故责任认定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一方负全责的情形:交会车发生事故,由跨压中心线一方负全部责任;追尾事故由后车方负全部责任;违反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由明显交通违法行为的一方负全部责任。双方同责的情形:双方都有明显或无明显交通违法行为的属同责,在交强险限额内实行互赔,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各承担50%。
《自撤办法》第二条对事故责任认定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一方负全责的情形:交会车发生事故,由跨压中心线一方负全部责任;追尾事故由后车方负全部责任; 违反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由明显交通违法行为的一方负全部责任。双方同责的情形:双方都有明显或无明显交通违法行为的属同责,在交强险限额内实行互赔,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各承担50%。
两车同时掉头相撞适用《自撤办法》。在事故中,车祸发生时双方均处于跨线调头,都有违规行为,适合双方同责的情形,属同责实行互赔。
二、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认定的标准分别是: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如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左侧,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某学生撞倒。被撞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学生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百货大楼转盘处骑入快车道,与某司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行至这条公路19公里处时,在陈前方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60多公里的时速相对驶来。陈某不顾会车危险,仍然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马车,结果在两车接近时,双方司机惊慌失措,加之车速快,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130 货车被撞后栽入旁沟内。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所当然地应负同等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责任如何划分?

3、两车相撞,如何认定责任?

辆车发生碰撞事故,属于交通事故类别,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权力,在辖区的交警队办案人员。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根据车辆行驶情况,根据路面准驾情况,根据信号灯情况,综合分析评定后,再进行事故责任的认定。在下发认定书以后,一方感觉不服的,可以在有效时间内提出复议

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责任如何划分

1、首先要搞清楚一个问题,就是交通事故责任不是法律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是对交通事故发生原因及其原因力大小的认定。认定事故责任主要是看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并无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分,也没有照顾弱者的规定。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是对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体现了以人为本,倾向弱者的规定。
综上所述,认定事故责任是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是要实事求是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是有区别的。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外,机动车依照规定要多承担一些。

5、车辆与对方车辆相撞

首先,要判定对方是否存在右侧超车,右方超车的概念是他原本与你处于同一车道,然后他向右变道加速超过你后,再变回原车道,才叫右侧超车。如果对方一直在原车道直行超过你,那可不是超车。所以,那就是你变道妨碍对方直行,所以,你全责。

6、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赔付怎么分?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来看,任何时候任何事故都是按照事故责任来划分的。
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可以适当给予你部分的宽容,比如说事故双方总损失100元,责任判定为同等责任的,你承担45元的赔偿,对方承担55元的赔偿。

7、车辆相撞,对方全责,我该索赔什么?

对方全责就要求对方车主赔偿,对方车主在向他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如果车辆损失严重就不要再修理使用的,毕竟车辆是在路上行驶,事故车会影响安全使用的。事故车修理以后会遗留一定的问题。按报废处理赔偿可以在购买新车。你可以在合理的范围要求赔偿损失和车辆折旧,或者通过物价局评估赔偿。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8、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机动车全责,保险公司怎么赔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机动车相撞后责任如何划分?

这是一起掉头车辆与直行车辆相撞击的交通事故吧?如果是的话,在未涉及其他因素,如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设备故障,故意飙车等之外,可能性责任分析如下:
1、车辆在有交通标志可掉头处掉头,按转弯车让直行车的规则,理应让直行车先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实施掉头。应负同等责任以上责任;
2、直行车超速行驶,不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没有做到安全行驶,应负同等责任以下责任。
我之所以判断主线为同等责任,是因为直行车比掉头车的过错要多。而正在掉头的车辆负同等责任“以上”,主要是基于“路权”原则,违背让行规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直行车负同等责任“以下”,主要是直行车存在超速驾驶和不注意安全行驶2个过错,这2个过错都是直接原因,但也是次要原因。

10、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 责任怎么划分

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相撞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行驶规定

1、遵守安全规定,按车道行驶。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横过机动车道。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3、行驶时速限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4、借道行驶。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5、通过交叉路口。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2)遇有前方路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即大转弯);

(4)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5)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要看下具体是谁的责任。并不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就是机动车的责任,如果是非机动车违反了交通法律法规,那么就是非机动车进行理赔,该赔偿多少是多少,一分也不可以少。

(10)车辆相撞扩展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包青民初字第341号

原告王志飞。

委托代理人王峰。(系原告王志飞的父亲)

被告魏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青山区支公司。

负责人吴宏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增川,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志飞诉被告魏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青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峻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飞的委托代理人王峰,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增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志飞诉称,2012年8月30日晚,原告乘坐谢文忠驾驶的蒙BR0909号小型普通客车回家途中,沿固阳县新区馨苑道由西向东正常行驶时,与被告魏进驾驶的蒙BGK515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导致王志飞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魏进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固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被转到包头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远端骨折等。2013年11月25日原告到包头市第四医院进行二次手术,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二次手术医疗费10488.53元,误工费1648.8元,护理费1648.8元,营养费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5526.1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魏进未到庭,未进行答辩。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对事故的真实性认可,我公司已经在固阳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525号案件中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已全部赔偿完毕。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0日21时许,被告魏进驾驶蒙BGK515号小型轿车沿固阳县金山镇新区纬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馨苑道与纬一路交叉口处右转弯过程中,遇谢文忠驾驶蒙BR0909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坐杨建军、原告王志飞)沿固阳县新区馨苑道由西向东正常行驶,两车发生相撞,致谢文忠、杨建军、原告王志飞受伤,造成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固阳县大队处理,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包公交固认字(2012)第1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魏进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志飞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志飞被送往固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被转到包头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远端骨折等,住院30天。

出院后经鉴定,原告王志飞伤情构成十级伤残。2013年11月25日原告王志飞到包头市第四医院行内固定物取出术,住院治疗18天,发生医疗费10488.53元。

庭审中原告王志飞提交的证据有: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魏进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2、包头市第四医院出院病员结算报销凭证1张、诊断证明书1份、病历1份、费用清单1份,证明原告后续治疗情况。

3、(2013)包青民三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第一次诉讼中的损失应该由被告魏进和被告人保公司来承担,并且原告有后续治疗各项费用请求的诉权。对以上证据,被告魏进未到庭未质证。被告人保公司质证,真实性均认可,但我公司的保险限额已赔偿完毕,不再负责赔偿。

被告人保公司提交的证据有:(2013)固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在该事故中另一伤者杨建军在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魏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青山区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该案件中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已全部赔付完毕。原告王志飞质证,认可。


与车辆相撞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