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跪求洗涤中心的管理制度(包括车辆,收送货人员和熨烫洗涤工管理制度)
洗涤行业管理制度,以加强商业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有效措施。为了确保处理的衣服送交实现“快速交流,一些准周期,质量好,少错误,客户可以” 。
首先,内部交流系统
1 ,转让通知
2 ×片转让登记详细
第二,质量检测系统
1 ,自我检查
2 ,生产负责人视察
3 ,专职检查
4 ,抽查
第三,保管的成衣及检查
1 ,保管的成衣:完成了服装店,到网点,销售人员应及时转移验收,并获得良好的零售业务日记中的完工日期,该部表示,企业已收到,并然后由风格的衣服,挂在衣架挂,使用的纸张包裹的衣服标有号码,按照分类的秩序,进入核心内阁。
2 ,衣帽间:营业网点的存款衣服,检查定期,一般每月一次进行全面检查,以便记帐符合服装发现,及时纠正错误。
第四,挂衣服扔,衣帽间处理,衣物补偿制度
1 ,衣物损失的报告:顾客不小心将衣服令牌丢失,报告程序的损失,销售的热情接待,并要求洗了店,汤一孵的日期,姓名,地址,服装的特点为客户提供零售业务刊物,发现,如衣服是不是另一个错误,以报告的损失做程序。
2 ,衣帽间处理系统: 店的空间是有限的,很长一段时间不采取羁押的衣帽间困难,应保持符合长度的衣服,采取不同的办法来处理。
3 ,赔偿制度: Xiran店的过程中,他们可能会无意中客户将被打破洗衣服,染色。损坏客户咨询和赔偿
2、急需洗车场一个管理制度方案,谢谢!!!(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陕西市机动车洗车场建设管理办法》,保证入城和过境车辆的车容整洁,减少城市尘土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入城和过境的机动车辆,在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洗车场(站)冲洗车辆时,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机动车洗车场(站),是指在入城和过境途中,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建立的地机动车辆衽机械化冲洗的洗车场和具备机动车辆冲洗条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非机械化机动车冲洗站、点。
第四条 机动车洗车场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遵循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条 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我市机动车洗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洗车场的综合协调管理、拟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洗车场的设置和开业、停业等业条的审批工作。各县区建委或城建局,主要负责辖区内洗车场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市容、环保、交通、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配合市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运营和开办管理
第六条 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的建设,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由市政公用局会同市规划、公安、交通、土地、财政等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七条 具备机动车洗车场建设资质的单位,均可参加洗车场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机动车洗车场,必须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同意后,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变更、扩大洗车场的业务和停业,必须经济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能到有关单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机动车洗车场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符合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各类票证后,方可开业:
1、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交通、防盗、防火等规定;
2、具备一定规模的冲洗、停车场地;
3、冲洗设备达到规定要求;
4、有泥沙沉淀和污水处理系统,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 经批准开业的洗车场,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洗车场的收入,根据洗车场的投资渠道,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1、属于市、区城建部门通过财政安排投资建盖的,所收取的费用核减正常管理费和运转经费后,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确保专款专用。
2、属于贷款建盖的,所收费用中扣除还货(含贷款利息)、核定的管理费和运转经费后,剩余部分,属区城建部门贷款的,区留成60%,上缴市行业主管部门40%;属市城建部门贷款的,市留成60%,返还区管理部门40%。
3、属于部门、集体或个人集资和自筹资金建盖的,所收费用中扣除按年度核定应偿还的集资的自筹金外,其余部分60%自行留用,30%上缴区行业管理部门,10%上缴市行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上缴的资金一律纳入市和区的城建专项资金专户存储,专款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安排计划分别由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区城建和市、区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第三章 冲洗收费、票据和质量标准管理
第十条 各洗车站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禁止乱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经市财政局监制,市政公用局统一,印刷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和月票适用于我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机动车洗车场。
第十二条 洗车场附近单位的车辆,因经常往返须通过洗车场的,可到洗车场或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月票。月票只能在指定的洗车场使用,持有月票的单位到其他洗车时,应重新购票。
第十三条 每日多次往返同一路段各洗车场的车辆,可凭当日第一次冲洗车辆后的票据通行,不再另行收费。当日的车票次日以后无效。
第十四条 各机动车场车场必须公开粘贴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昆明市机动车辆冲洗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严格执行《标准》规定的冲洗程序和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入城、过境机动车辆经洗车场检查,清洁度达到《标准》的,应免洗放行,不得收费。达不到《标准》的,应按规定进站冲洗后方可能行,严禁收费不洗车。
第十六条 机动车洗车场运营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二十小时,并不得擅自停运,如因特殊原因停运,应于停运前十二小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悬挂安民告示,并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运营。
第十七条 在洗车过程中造成车辆及所载货物损坏或损坏冲洗设施的,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负责赔偿或修复。
第十八条 车辆进入冲洗道后,驾驶员及其车上乘客均不得下车,不得开启门窗。如载有需防水的物品,驾驶员应主动向洗车场管理人员说明,并出示有关证件、票据等,以便洗车场按要求进行作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九条 凡设有机动车洗车场的地段,入城或过境的机动车(警车、军车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除外),应按顺序进站接受车辆卫生检查或冲洗除尘。
第二十条 各机动车洗车场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各类车辆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宣传标示物,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各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洗车场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做到文明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搞好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洗力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机关在招待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相应的检查证件。凡无检查证件的,洗车场不予接待。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贯彻本细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凡未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的洗车场,可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建设部门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洗车场,由区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又拒不悔改的,可责令其停业整顿,处以100元到2000元的罚款、或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对不服从管理、有意刁难和阴挠洗车场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各级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洗车场或区行业管理部门按责任大小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1、收费不洗车或变相收费不洗车的;
2、泥沙未按规定处理,乱堆乱放的;
3、冲洗质量低劣,未达到《标准》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4、无其他原因,擅自歇业和改变使用性质的;
3、请问汽车洗车美容店的规章制度
一分都没有???
不知道你是要店面员工管理制度。还是只是想了解本行业的店面管理员工的经验呢????
至于激励制度。我所了解的有,
1:员工在你店面做够规定时间后,可以得到除工资外店面的相应股份
2:洗车按每车提成,技师按美容装饰活提成,销售人员按所卖出的卡类,精品类提成。(这是现有店面使用最多的)
3:员工在你店面做够规定时间,或者销售达到多少额度时。可以像店面申请,由店面安排出钱进行技术性深造。(可以找一些美容厂商合作)
晕。由于本人以前做过这行业的厂商,但现在不做了,所以一时间只能想到这么多。
希望对你有帮助。
如果你能追加点分数。那以后有什么店面管理类的问题都可以M我哦,不过要分哦。
4、车辆管理制度
车务管理工作
一、 车辆管理工作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加强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减少经费支出,特制定本制度,统一管理公司的所有车辆。
第2条 归口管理部门
本制度所指车辆是指公司的客用、货用及公务用车辆。所有车辆由行政部统一负责管理,按车号登记管理。
第2章 车辆管理
第3条 公司公务车的证照及稽核等事务统由行政部负责管理,营业用车辆由行政部指派专人调派,并负责维修、检验、清洁等。
第4条 车辆的保险、养路、验车、牌照、停车场等手续,由行政部制定相关人员办理,所需费用按财务预算分别报销。
第5条 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车辆管理人员申请调派;车辆管理人员依用车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用。
第6条 每车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记录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
第3章 车辆使用
第7条 车辆使用范围:
1、公司员工在本地或短途外出开会、联系业务、接送;
2、接送公司宾客和来公司办事人员;
3、其他紧急和特殊情况用车。
第8条 车辆使用程序
1、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用车须填写《用车申请表》,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安排方可使用。
2、司机按派车单上报批准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
3、用车完毕,司机填写用车实际情况记录。
第9 条对同一方向、同一时间段的派车要求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车辆使用成本。
第10 条驾驶人员必须具有驾照,熟悉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第11 条驾驶人员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形象,应立即报告,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当期使用人负责。
第12 条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经公司特许情况除外。
第13 条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的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车辆损毁、违犯交规、失窃,由驾驶人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第14 条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15 条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先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私用”字样,并经相关主管核准后转会计部稽核相关费用。
第16 条用私人目的借用公车时若发生事故,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在扣除保险理赔金额后全部由私人负担。
第4章 维修保养
第17条 车辆维修保养程序
1、车辆保养申请
本公司车辆的维修保养,原则上按照车辆技术手册执行各种检修保养,并须按照预算执行。司机发现车辆故障或需要保养时,应先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单,经部门领导签字,向车辆管理人员提交车辆维修保养申请、申报维修保养的费用预算。
2、故障分析、审核预算维修费用
车辆管理人员接到车辆维修保养后,对车辆进行故障分析,确定是否需要维修以及需要维修哪些项目,并确定维修费用的限额。
3、确定维修厂家
由车辆管理人员根据车型、维修项目确定车辆送修的维修厂家。
4、审批
车辆管理人员确定维修厂家之后,应呈交主管经理在送修单上签字。
5、送修
司机将待修的车辆送到确定的维修厂家进行修理。
6、鉴定
维修结束后,送修人及车辆管理人员应对维修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检验合格,收回更换的旧部件,并核定维修费用的合理、准确性后,在维修厂家的单据上签字。送修人对费用的真实性负责。
7、验收
送修车辆返回公司后,由车辆主管进行验收。送修人应将车辆维修保养单及维修清单及时交回车辆主管。
8、维修项目更改
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若发现由于其他问题需增加维修项目,或需要增加维修费用,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申请。
9、费用结算
车辆主管对维修费用实行统一的月结或季度结算。结算前,车辆送修人员须检查送修车辆审批手续的规范性,并再次核对费用的合理性。
第18条 车辆维修保养应由车辆主管指定维修厂家进行,指定专人结算;否则,维修保养费一律不予以报销。
第19条 可自行修护者,可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第20条 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理或更换零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修,但非迫切需要或修理费用超过2000元时,应与车辆管理人员联系请求批示。
第21条 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维修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与司机按比例共同负担。
第22条 车辆负责人应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检查,内容包括:本制度执行情况、车辆内外卫生、一般保养状况等。检查不合格者,对司机及相关主管人员分别处以50——200元不等程度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司机的驾驶资格。
第5章 车辆保险
第23条 公司通过招标,确定承保保险公司。
第24条 公司所有车辆的保险,统一由公司支付分摊。
第25条 公司车辆投保险种及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投保险种,也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投保标准。
第26条 一旦出现车辆保险索赔事件,车辆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保存好索赔资料。事故处理完后,连同车辆事故报告表一起交保险管理员办理索赔手续。
第6章 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27条 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第28条 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司机负担。
第29条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与行政部经理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行政部报告。
第30条 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司机与公司按比例承担。
第31条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再视实际情况由司机与公司按比例承担。
第7章 费用报销
第32条 公务车油料及维修保养费按凭证实报实销。
第33条 私车公用补贴办法
1. 申请程序:私车公用应填写《私车公用申请单》提前报准,列明去向,车辆号牌,随
行人员等相关事宜。填写完整后报部门主管签字审核,经理签字审批。
2. 费用报销标准:私车公用申请报批后,报销费用参照公里数进行核订(即返回公司后里
程表公里数与离开公司前里程表公里数之差)由行政部派专管人员进行核定并填写《私车公用报销单》经部门主管签字审核,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3. 私车公用每公里报销费用为 1.5 元。此金额包含私车使用费及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实
报实销。
4. 汽车的过路过桥费用按照行驶车辆的行驶路线所提供的发票进行报销。
5. 在私车公用行驶过程中车主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
通法律法规。如出现任何违规、事故及肇事行为,车主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
1、私车公用凭实证报销。
第34条 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场所,并将车门锁妥。
第6章 附则
第37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起草和修订。
二 、司机管理工作细化
(一)司机出车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司机出车程序,确保用车规范和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企业所有出车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3条 司机责任
1.每位司机要对自己使用的车辆负责,认真做好出车前、收车后的车辆状况检查工作,确保下次行车的无误性、安全性。
2.每位司机必须遵守出车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车误点,否则一切后果由出车司机承担。
3.每位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2章 接收派车单
第4条 各用车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办理用车申请手续。
第5条 用车申请审批通过后,有行政部签发派车单。由行政部存底。
1.出车司机必须持有行政部签发的派车单。
2.出车司机根据派车单的内容监督、检查出车情况。
第3章 出车前准备工作
第6条 司机接到出车通知后,须提前30分钟前往行政部填写出车登记表,详细注明出车
事由、用车部门、用车时间及出车前所用车辆的公里表底数,签名并领取车辆相关证件、钥
匙和派车单等。
第7条 出车前司机应对所派车辆进行检查,排除一切故障,避免行车途中出现问题。
第8条 司机应提前给车辆加好油;发现故障应予排除并报行政部,不能排除的应及时更换车辆。
第9条 司机须提前10分钟将车开至用车人指定地点等候。
第4章 出车途中要求
第10条 司机在出车途中应随时检查车辆的机械性能,防患于未然。
第11条 如车辆出现不能自行排除的故障,不能继续正常使用,当值司机应立即向行政部
报告,以便及时处理、解决问题。
第12条 故障车辆若需进厂修理,必须先估价并报行政部同意后方可拆修。
第5章 收车规定
第13条 当值司机完成出车任务返回公司后,应清洗车辆,并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与保养。
第14条 当值司机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乱停乱放。
第15条 当值司机应及时将钥匙及车辆证件交回行政部,在出车记录表上登记回车公里表
底数、 实际回车时间及车况并签名确认。
第6章 附则
第16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起草拟定。
(二)公司司机管理制度
第1章 目的
第1条 为加强公司司机管理,确保司机行车文明、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司机
第2章 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第3条 本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按照有关交通安全管
理的规章规则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章制度安全驾车。
第4条 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司机均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随便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
交由无证人员驾驶。
第5条 司机应经常检查所开车辆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出车时保证证件齐全。
第6条 离开车辆时,司机必须查看车辆内是否放有贵重物品或文件资料,保证车窗闭合、
车门锁死。
第7条 司机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注意服装、仪表整洁,皮鞋应经常擦油;车内不准脱
鞋,驾车时应保持正确的驾驶姿态。
第8条 司机对乘车人员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并注意做到以下3点。
1.司机应在乘车人(特别是公司客人和领导)上下车时主动打招呼,并关开车门。
2.接送公司客人时,司机应主动向客人打招呼并作自我介绍,然后打开车门将客人让进车
内,关车门时要注意客人的身体和衣物,防止被车门挤压。
3.乘车人下车办事时,司机应选择好地点将车停好等候。等候时,不准远离车辆,不在车
上睡觉,不得翻阅乘车人放在车上的物品,更不得用喇叭催人。
第9条 车内客人谈话时不能随便插嘴,客人问话应礼貌回答。对客人的谈话要保密,不得
传播客人讲话的内容,违者给予批评教育,重者严肃处理。
第3章 车辆维护与保养
第10条 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
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11条 出车在外或者出车归来停放车辆时,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再不
准停车的地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12条 出车前,应做好车容卫生,打蜡擦亮,车内也要勤打扫,保持整洁美观。
第13条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燃料、滑润油料、电液、冷却液、制动器和离合器总
泵油是否足够,检查轮胎气压及轮胎紧固情况,检查喇叭、灯光是否良好,路单、票据是否
齐全,检查随车工具是否齐备。如有故障,应予排除并报行政部或相关人员处理。
第14条 收车后要将车身、车轮挡板、车底等冲洗干净,并抹干车身的水渍;清洁车箱内壁、沙发、脚垫,清倒烟灰缸,确保车辆整洁美观舒适。
第4章 违章与事故处理
第15条 违反交通规则,损坏车辆者,维修费用除保险赔付外由驾驶员承担,因司机故意
或其本人重大过失造成人身伤害的,其赔偿金额由当事司机承担。
第16条 司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处理办法如下所述。
1、违章停车、证件不全、高速驾车等违反交通规则的罚款由当事人全额负担。
2、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车辆伤害时,如属企业车辆损坏保险范围,当事人可免除赔偿责任;在保险范围之外的,当事人应负担损失实额与保险金差额的1/2。
第17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现场司机应做到以下7点。
1、迅速与公司联系,接受公司的相关指示。
2、如乘车人人身受到伤害,应迅速将其送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治疗。
3、记录下对方车辆的驾驶证号和车牌号,填写事故报告单。
4、记录对方的住址、姓名、工作单位、电话、身份证号等信息。
5、取得对方的联系方式,以便事后联系。
6、牢记对方车辆的损坏部位与程度,条件许可时可利用手机、照相机拍下现场实景。
7、记录事故现场目击者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资料。
第5章 奖惩
第18条 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者的,可视为具体情况给予嘉奖,记功等。
第19条 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理。
三、车务管理执行工具与模板
(一)车辆派车单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人
□私用
□公用
用车起
止时间
起
止
用车事由
起止地点
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车里程
自______________公里至__________公里(共计_____________公里)
用车人
部门经理
行政部经理
车辆管理人员
司 机
(二)车辆登记表
使用人姓名
用车部门
牌照号码
车 名
车身号码
车型
购车日期
—年—月—日
初检日前
—年—月—日
复检日期
—年—月—日
保险记录
保险公司
保险证号码
保险期限
保险内容
配购价格
经销商
车载用品
司机信息
姓 名
住 址
电 话
(三)车辆检查表
项目
日期
洗车
加油记录
车况记录
维修记录
备注
汽油
机油
金额
配件
外观
运行
维护内容
金额
加油立数表
换油里程
轮胎
音响
冷气
合计
车号: 日期:
(四)行车记录表
日期
出车时间
回来时间
用车部门
用车人
出车里程数
回来里程数
行驶里程数
(公里)
加油金额
司机
事由
为保证公司车辆安全使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各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并承诺按此责任书内容贯彻执行。
一、行车安全
驾驶员按规定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认真做好行车前、行车途中、收车后的自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决杜绝车辆超载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开车、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随时注意车辆附属设施和行车物品的稳定,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如车辆附属设施和行车物品发生损坏或丢失,按物品原价赔偿。因违反交通安全制度,产生的罚款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公司有权处以交管部门罚款金额的10%处罚。
二、事故责任处理
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按交通警察部门最后对本公司驾驶员认定的责任执行。
三、处罚规定
车辆卫生不合格,处10元罚款。严格按照出车单行驶(A点到B点需按出车单填写内容行驶,如有其它行程需向车辆管理直属领导请示)如有违反处10元罚款。不经领导批准私自用车外出,处50元罚款。以上罚款如在同月里发生第二次,按双倍处罚。同一错误在同月里发生三次以上的,公司有权处以责任人1000元或1000元以上罚款。
签订责任书的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以上条款。一经签署,对签署人发生制约效力
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驾驶员签字: 车牌号: 日期
(五)司机安全责任书
5、求最新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2000年5月1日
第一条 为保持城市市容洁净,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常州市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各种机动车辆。
第三条 常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本市城市车辆清洗行业的发展规划,制定各项管理规定及行业政策;
(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三)审核和颁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
(四)监督、管理车辆清洗企业经营活动,并受理与城市车辆清洗相关的投诉。
第四条 设立城市车辆清洗站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不少于1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和不少于30平方米的清洗场地或车间;
(二)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必须符合规定,不影响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三)至少具备两台以上清洗设备和一套以上污水处理设备,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
第五条 申请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部门选址批准意见书;
(二)建设资金来源及有关资信证明;
(三)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清洗服务方式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主要设备选型;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需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向城市车辆清洗站颁发《运营证》。《运营证》每三年换发一次。
取得《运营证》的单位和个人,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必须服从统一的行业管理。
未取得《运营证》不得主营或兼营城市车辆清洗业务。
第七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收费按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全市车辆清洗行业实行统一价格,统一票据管理。
第八条 车辆清洗站必须保证清洗质量,具体按照《江苏省机动车辆清洗站清洗质量标准(暂行)》执行(见附件一)。
第九条 车辆清洗应本着自愿清洗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不得在道路上设卡强行拦车清洗。因车辆清洗站清洗造成机动车或所载货物损坏的,清洗站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 车辆清洗站清洗机动车所产生的油污、淤泥及其它污物,不得任意排放、堆放和倾倒,具体按江苏省《车辆清洗站污水和污泥排放暂行规定》执行(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拆除或者停业整顿,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运营证》:
(一)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
(二)车辆清洗站无《运营证》擅自运营的;
(三)对车辆强制清洗的。
第十二条 清洗车辆造成道路污染,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擅自占道清洗车辆的接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妨碍、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武进市、溧阳市、金坛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时,需提供食品运输车辆的清洗消毒制度,谁有资料或者范文,麻烦提供一下,不胜感激~~
如果你是饭店,不需要提供食品运输车辆,除非你是配餐公司,需要用到食品运输车辆,那么你应该建立食品运输车辆的清洗消毒制度。
这个自己写一个就可以,不必太复杂,要简明扼要。写明清洁消毒的时间次数,责任人,每天应该固定时间清洗消毒,并且建立清洗消毒台帐,由专人负责清洗消毒并负责保管。
7、公司车辆洗车管理制度
1. 设立洗车管理组组长一名。
2. 设立檫车工两名和冲车工一名
洗车管理组组长职责,负责洗车单和钥匙交接,车辆清洗卫生检查,负责指导客户洗车顺序,车辆物品点验等辅助工作。
擦车工负责车辆冲洗后擦拭卫生和清洁整理工作,积极配合洗车管理组组长,冲车工负责车辆进厂后车辆冲洗和打泡沫及脚垫的冲洗。积极配合洗车管理组组长等。
待遇
考核
洗车车辆出厂前,洗车管理组组长检验车辆不合格一次,对擦车工和冲车工每人罚款人民币10元,出厂后前台或客服接到客户投诉并经确认的,洗车管理组组长一次罚款人民币30元。
8、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47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客车、货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
(一)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
(二)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
(三)市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城市。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车辆清洗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城市车辆清洗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车辆清洗的管理规范;
(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三)对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对违反有关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投诉。
第六条 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当将车辆清洗干净。
在市区内行驶的车辆,应当建立车辆清洗保洁责任制度。车容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
第七条 符合标准的清洁车辆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免予清洗。
上述车辆在执行任务完成后,不洁的亦应当清洗干净。
第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对市内车辆容貌实施监督管理。驾驶员应当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规。
第九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车辆清洗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进城车辆清洗站的选址不得超过城市建成区边沿15公里,且进城道路状况应当良好。
第十条 进城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建成区内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资金来源及关资信证明;
(三)清洗服务的方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
(四)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运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备安装验收报告;
(三)人员组成情况;
(四)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证明;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
城市车辆清洗站取得“运营证”后,方可运营。“运营证”每三年换发一次。严禁无“运营证”的车辆清洗站运营。
第十五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前要标明名称。站内各种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清洗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
第十六条 不洁车辆的清洗方式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由驾驶员决定。驾驶员可请清洗站代为清洗;也可以利用车辆清洗站设备、工具和水等条件,自己动手清洗。
第十七条 经清洗后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的车身可触及部位手触无污迹;
(二)货车、特种车辆的车头手触无污迹,车厢或可刷洗部位目测无泥沙;
(三)玻璃明亮;
(四)车底、车轮目测无明显泥沙。
第十八条 城市车辆清洗服务收费应当合理,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并在站内挂牌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第十九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应当根据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严禁拦车强制清洗。
对城市车辆清洗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二十条 由清洗站代为清洗造成车辆或所载货物损坏时,车辆清洗站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拆除或停业整顿,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
(二)无“运营证”的城市车辆清洗站擅自运营的;
(三)强制清洗的;
(四)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
(五)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污泥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进入城市市区或在市区道路行驶的车容明显不洁的车辆,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应当责令其立即清洗干净,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运营的城市车辆清洗站,其经营者应当按本办法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9、洗车场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陕西市机动车洗车场建设管理办法》,保证入城和过境车辆的车容整洁,减少城市尘土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入城和过境的机动车辆,在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洗车场(站)冲洗车辆时,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机动车洗车场(站),是指在入城和过境途中,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建立的地机动车辆衽机械化冲洗的洗车场和具备机动车辆冲洗条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非机械化机动车冲洗站、点。
第四条 机动车洗车场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遵循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条 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我市机动车洗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洗车场的综合协调管理、拟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洗车场的设置和开业、停业等业条的审批工作。各县区建委或城建局,主要负责辖区内洗车场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市容、环保、交通、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配合市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运营和开办管理
第六条 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的建设,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由市政公用局会同市规划、公安、交通、土地、财政等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七条 具备机动车洗车场建设资质的单位,均可参加洗车场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机动车洗车场,必须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同意后,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变更、扩大洗车场的业务和停业,必须经济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能到有关单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机动车洗车场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符合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各类票证后,方可开业:
1、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交通、防盗、防火等规定;
2、具备一定规模的冲洗、停车场地;
3、冲洗设备达到规定要求;
4、有泥沙沉淀和污水处理系统,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 经批准开业的洗车场,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洗车场的收入,根据洗车场的投资渠道,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1、属于市、区城建部门通过财政安排投资建盖的,所收取的费用核减正常管理费和运转经费后,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确保专款专用。
2、属于贷款建盖的,所收费用中扣除还货(含贷款利息)、核定的管理费和运转经费后,剩余部分,属区城建部门贷款的,区留成60%,上缴市行业主管部门40%;属市城建部门贷款的,市留成60%,返还区管理部门40%。
3、属于部门、集体或个人集资和自筹资金建盖的,所收费用中扣除按年度核定应偿还的集资的自筹金外,其余部分60%自行留用,30%上缴区行业管理部门,10%上缴市行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上缴的资金一律纳入市和区的城建专项资金专户存储,专款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安排计划分别由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区城建和市、区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第三章 冲洗收费、票据和质量标准管理
第十条 各洗车站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禁止乱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经市财政局监制,市政公用局统一,印刷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和月票适用于我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机动车洗车场。
第十二条 洗车场附近单位的车辆,因经常往返须通过洗车场的,可到洗车场或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月票。月票只能在指定的洗车场使用,持有月票的单位到其他洗车时,应重新购票。
第十三条 每日多次往返同一路段各洗车场的车辆,可凭当日第一次冲洗车辆后的票据通行,不再另行收费。当日的车票次日以后无效。
第十四条 各机动车场车场必须公开粘贴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昆明市机动车辆冲洗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严格执行《标准》规定的冲洗程序和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入城、过境机动车辆经洗车场检查,清洁度达到《标准》的,应免洗放行,不得收费。达不到《标准》的,应按规定进站冲洗后方可能行,严禁收费不洗车。
第十六条 机动车洗车场运营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二十小时,并不得擅自停运,如因特殊原因停运,应于停运前十二小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悬挂安民告示,并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运营。
第十七条 在洗车过程中造成车辆及所载货物损坏或损坏冲洗设施的,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负责赔偿或修复。
第十八条 车辆进入冲洗道后,驾驶员及其车上乘客均不得下车,不得开启门窗。如载有需防水的物品,驾驶员应主动向洗车场管理人员说明,并出示有关证件、票据等,以便洗车场按要求进行作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九条 凡设有机动车洗车场的地段,入城或过境的机动车(警车、军车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除外),应按顺序进站接受车辆卫生检查或冲洗除尘。
第二十条 各机动车洗车场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各类车辆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宣传标示物,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各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洗车场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做到文明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搞好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洗力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机关在招待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相应的检查证件。凡无检查证件的,洗车场不予接待。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贯彻本细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凡未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的洗车场,可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建设部门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洗车场,由区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又拒不悔改的,可责令其停业整顿,处以100元到2000元的罚款、或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对不服从管理、有意刁难和阴挠洗车场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各级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洗车场或区行业管理部门按责任大小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1、收费不洗车或变相收费不洗车的;
2、泥沙未按规定处理,乱堆乱放的;
3、冲洗质量低劣,未达到《标准》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4、无其他原因,擅自歇业和改变使用性质的;
5、无特殊原因,造成票据(指月票)贵失,或者擅处涂改票据的。
第二十九条 驾乘人员遗失、擅自涂改、短截、伪造票据(含月票)的,由各洗车场按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损失,扰乱洗车场票据管理的,由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辆洗车场的管理人员、监察人员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行业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且不履行处罚规定的,由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陕西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解释,各区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机动车清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这个行业比较小,估计专门的制度你是找不到了。
不过一般情况下,安全就那些东西,自己建立一个制度好了。从培训、奖惩、消防等方面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