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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核查

发布时间:2023-06-12 03:03:18

1、道路运输核查记录表怎样办理

道路运输核查记录表在交管局和运输局办理,或者通过线上办理。
1、线下办理,则需在工作日,由申请人携带申请资料,至交管局或者运输局申请办理,经过2到3个工作日的审查,最后结果可以选择邮寄或者亲自去取的方式获得,
2、线下办理则需要在小程序上进行。根据交通运输部2022年印发的《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的要求,对新转入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车辆技术参数核查。本次核查对通过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检索该车型符合达标要求的,可以办理道路运输证。不符合达标要求的,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2、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几年审核一次

一、货运车辆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 专业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工程运输车辆、重型货物运输车辆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时,将严格按照省运管局《关于对道路运输企业在开业和新增运力时进行安全生产状况审核的通知》(浙运[2007]129号)要求,进行车辆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审核。对安全生产状况、安全日常管理、事故情况和遵守运输市场规则等方面不符合要求的,将限制企业运力新增,不给予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 个体营运车辆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许的经营名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参加运管部门的年度安全考核。 企业、事业单位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服务的货运车辆应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但不得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服务以外的运输经营活动。其驾驶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证。 企业、个体经营者原拥有车辆有未按时参加年审或报废、转籍未注销的,在没有按规定改正前一律不予办理新增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货运车辆的年审。 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必须参加一年一次的审验。审验的内容应包括车辆技术档案(含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等)、经营行为、承运人责任险等方面情况。审验合格的,在道路运输证副证的车辆审验记录栏中盖审验专用章,并填写审验有效期,有效期为审验合格日推算至一周年的前一日。审验有效期内,《道路运输证》上年度审验章有效。 个体车辆参加年审同时携带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货运车辆逾期未参加审验,按《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逾期一个月罚100元;在审验中发现的其它违章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货运车辆的异动管理。 货运车辆转出、过户、报废,经营者应当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异动手续,填写《余杭区货车营运证件注销登记表》,交回《道路运输证》。 省内转籍入户我区的货运车辆,须核查该车原道路运输证注销情况,在原车籍地办理营运证件注销手续的才能给予注册办证;外省转籍入户车辆须提供原车辆技术档案;区内车辆转户核查该车年审情况。 四、货运车辆的档案管理。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并及时更新、妥善保管。车辆技术档案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在车辆参加年审时,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提供车辆技术档案情况;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对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经营者,将责令限期整改。 余杭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3、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规范内容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部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2.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相关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3.每半年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4.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车型产品检测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有关达标车型核查网络及数据库。
(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负责实施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积极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宣传工作,组织对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人员(含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按照本规范规定的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项目和方法对车辆进行核查。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管理档案。
3.指导、督促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制定相关核查工作制度,落实核查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检测档案。
4.为社会提供达标车型和核查的相关咨询服务。
5.定期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
6.按规定及时将达标车型核查信息录入道路运输信息系统。
第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核查人员,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新购车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查:
(一)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新购车辆核查。
1.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过渡期车型表》。
2.车辆型号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按原《道路运输证》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车辆型号不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再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
3.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中相应车型参数及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终止核查。
(二)2011年3月1日起,新购车辆核查。
1.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对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核查。
2.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的参数及配置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相应车型参数和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
(三)在用车辆转籍核查。
1.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的核查。自2010年3月1日起,非营运车辆拟转为营运车辆的车辆型号应在《过渡期车型表》或《达标车型表》的公布范围内,并按新购车辆核查规定进行核查。
2.营运车转籍核查。营运车转籍按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进行核查合格后,按《道路运输证》现行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
第六条 按照高效和便民原则,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应与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相结合。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出具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中,应增加外形尺寸、整备质量、驱动型式、轮胎规格、货箱栏板内尺寸或容积、牵引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准拖挂车总质量等项目,作为车辆唯一性确认的内容,并在检测结论中予以注明。
第七条 申请人对达标车型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第八条 对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合格且符合配发《道路运输证》其他条件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发《道路运输证》;对车辆未列入《过渡期车型表》和《达标车型表》的,或经核查不合格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交通运输部。车辆核查存在的问题按照附表2的形式,每半年逐级上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受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对其核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项目及方法
2.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
附件1: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项目及方法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方法
1 车辆型号 车辆铭牌和行驶证上标称的型号
2 载客人数(含驾驶员) 实查客车座椅(卧铺)的总数量,含驾驶员和导游座椅
3 外形尺寸 按国家标准GB/T12673的规定进行实测
4 整备质量 实测
5 总质量 车辆铭牌上标称的质量
6 发动机型号 发动机铭牌上标称的型号
7 底盘型号 底盘铭牌上标称的型号
8 驱动型式 实查,如:4×2、4×4、6×2、6×4、8×4等
9 轮胎规格 实查
10 货箱栏板内尺寸或容积 普通栏板车、厢式车、仓栅车、蓬式车、自卸车等实测尺寸,罐式车按罐体铭牌核查容积
11 牵引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 半挂牵引车铭牌和合格证上标称的鞍座最大允许总质量
12 准拖挂车总质量 半挂车牵引车行驶证和车辆铭牌上标称的准牵引总质量
附件2: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
申报单位(盖章):
序号 车辆生产企业名称 存在问题 备注
. 车辆数 主要原因
填报人:填报日期: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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