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运输客运车辆手续齐全,是包括那些
2005年7月1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七条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如果还有疑问欢迎询问我们欧高国际货运代理。
2、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一、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二、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2)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扩展资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提交材料;
4、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申请材料汇总、审批;
6、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发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凡在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含物流服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客运代理,货运代办,汽车租赁,商品车发送,仓储服务,营业性停车场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等)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交通部制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请问一下,拟投入运输车辆承诺书,车辆类型怎么填写?技术性能怎么填写?
拟投入运营车辆承诺书,车辆类型的话肯定是客运运输到肯定是客运,技术要求的话,你按照汽车出厂相关指技术性能进行填写。
4、道路运输(备案证)申请书怎么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表1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说明
1、 本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道路旅客
运输班线经营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章的有关
规定向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
材料(材料要求见第4页)。
2、 本表可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交通部网站
(www.moc.gov.cn)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或企业预先核准全称、个体经营者姓名
负责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姓名”及“经办人姓名”项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申请许可内容 请在□内划√
首次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申请扩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请选择
拟申请的道路旅客运输经经营范围
县内 县际 市际 省际
班车客运 □ □ □ □
包车客运 □ □ □ □
如申请扩大旅客运输范围,请选择现有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
县内 县际 市际 省际
班车客运 □ □ □ □
包车客运 □ □ □ □
表2
营运客车信息
营运客车信息
已购置营运客车情况
序号 厂牌型号 数量 座位数 车辆类型 车辆技术 车辆外廓 购置时间 备注
(个) 及等级 等级 长宽高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拟购置营运客车情况
序号 厂牌型号 数量 座位数 车辆类型 车辆技术 车辆外廓 备注
(个) 及等级 等级 长宽高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如申请扩大经营范围,请填写“现有营运客车情况”表
现有营运客车情况
序号 道路运
输证号 厂牌型号 数量 座位数 车辆类型 车辆技术 车辆外廓 购置
时间
(个) 及等级 等级 长宽高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表3
拟聘用营运客车驾驶员情况
拟聘营运客车驾驶员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取得相应驾
驶证时间 从业资格证号 从业资格证类型 三年内是否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表4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材料核对表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内划√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本表) □
2、企业章程文本 □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 □
廊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
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 □
连续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填写《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并提供要求的材料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客运站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它有关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 日期
负责人职位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职位”项
(二)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表1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说明
1、本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道路
旅客运输班线经营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管理规定》第二
章有关规定向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
提交期它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4页)。
2、表可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部网
(www.moc.gov.cn)载打印。
2、 需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或企业预先核准全称、个体经营者姓名
负责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姓名”及“经办人姓名”项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经营许可证编号
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需填写下列内容
已获许可经营范围 请在□内划√
县内班车客运 □ 县际班车客运 □ 市际班车客运 □ 省际班车客运 □
已获许可客运班线类型
一类班线 □ 二类班线 □ 三类班线 □ 四类班线 □
现有营运客车情况
总数 高级客车 中级客车
客车数(辆)
座位数(个)
表2
申请许可客运班线情况
申请许可客运班线情况 请在□内划√
始发地
终到地
拟始发地客运站 是否已签意向书 □
拟终到地客运站 是否已签意向书 □
途径主要地点
途中停靠站点
营运里程 公里
其中: 高速公路里程 公里 占总营运里程 %
日发班次 3 个
申请经营期限 5 年
客运班线类型 一类班线 □ 二类班线 □
三类班线 □ 四类班线 □
班车类别 普通 □ 直达 □
拟投入营运客车情况
序号 厂牌型号 数量 座位数 车辆类型 车辆技
术等级 车辆外廓 新购还
(个) 及等级 长宽高 是现有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经营方式
公车公营 □ 承包 □ 挂靠 □
对开客运经营者名称
(如果有)
表3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材料核对表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内划√
一、 在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除提供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
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本表) □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
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依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站意向书 □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
二、 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4项
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
运输证》复印件 □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
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
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
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它有关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 日期
负责人职位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职位”项
5、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怎么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表1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说明
1、 本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道路旅客
运输班线经营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章的有关
规定向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
材料(材料要求见第4页)。
2、 本表可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交通部网站
(www.moc.gov.cn)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或企业预先核准全称、个体经营者姓名
负责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姓名”及“经办人姓名”项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申请许可内容 请在□内划√
首次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申请扩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请选择
拟申请的道路旅客运输经经营范围
县内 县际 市际 省际
班车客运 □ □ □ □
包车客运 □ □ □ □
如申请扩大旅客运输范围,请选择现有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
县内 县际 市际 省际
班车客运 □ □ □ □
包车客运 □ □ □ □
表2
营运客车信息
营运客车信息
已购置营运客车情况
序号 厂牌型号 数量 座位数 车辆类型 车辆技术 车辆外廓 购置时间 备注
(个) 及等级 等级 长宽高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拟购置营运客车情况
序号 厂牌型号 数量 座位数 车辆类型 车辆技术 车辆外廓 备注
(个) 及等级 等级 长宽高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如申请扩大经营范围,请填写“现有营运客车情况”表
现有营运客车情况
序号 道路运
输证号 厂牌型号 数量 座位数 车辆类型 车辆技术 车辆外廓 购置
时间
(个) 及等级 等级 长宽高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表3
拟聘用营运客车驾驶员情况
拟聘营运客车驾驶员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取得相应驾
驶证时间 从业资格证号 从业资格证类型 三年内是否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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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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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9
20
21
2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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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6
27
28
29
30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表4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材料核对表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内划√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本表) □
2、企业章程文本 □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 □
廊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
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 □
连续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填写《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并提供要求的材料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客运站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它有关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 日期
负责人职位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职位”项
(二)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表1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说明
1、本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道路
旅客运输班线经营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管理规定》第二
章有关规定向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
提交期它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4页)。
2、表可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部网
(www.moc.gov.cn)载打印。
2、 需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或企业预先核准全称、个体经营者姓名
负责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姓名”及“经办人姓名”项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经营许可证编号
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需填写下列内容
已获许可经营范围 请在□内划√
县内班车客运 □ 县际班车客运 □ 市际班车客运 □ 省际班车客运 □
已获许可客运班线类型
一类班线 □ 二类班线 □ 三类班线 □ 四类班线 □
现有营运客车情况
总数 高级客车 中级客车
客车数(辆)
座位数(个)
表2
申请许可客运班线情况
申请许可客运班线情况 请在□内划√
始发地
终到地
拟始发地客运站 是否已签意向书 □
拟终到地客运站 是否已签意向书 □
途径主要地点
途中停靠站点
营运里程 公里
其中: 高速公路里程 公里 占总营运里程 %
日发班次 3 个
申请经营期限 5 年
客运班线类型 一类班线 □ 二类班线 □
三类班线 □ 四类班线 □
班车类别 普通 □ 直达 □
拟投入营运客车情况
序号 厂牌型号 数量 座位数 车辆类型 车辆技
术等级 车辆外廓 新购还
(个) 及等级 长宽高 是现有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经营方式
公车公营 □ 承包 □ 挂靠 □
对开客运经营者名称
(如果有)
表3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材料核对表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内划√
一、 在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除提供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
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本表) □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
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依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站意向书 □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
二、 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4项
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
运输证》复印件 □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
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
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
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它有关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 日期
负责人职位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职位”项
6、拟投入运输车辆承诺书,车辆技术性能怎么填写?
车辆技术等级,即车辆技术状况等级,达到技术等级的车辆才能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第四款: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
7、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需要什么材料
一、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二、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B.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除提供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二)、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C.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三)企业章程文本;(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D.申请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8、办理营运证的承诺书怎么写
我作为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全面履行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三、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专业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确保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杜绝“三违”行为。重点加强对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宣传与教育,不断降低交通违章,杜绝不安全行车陋习。
四、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储存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做好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维护保养,严格进行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检验,严禁违规装卸、运输,重点做好货运车辆和其他运输设备的维护与修理,坚持执行车辆月检制度,确保运行的运输设备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达到100%完好率。
五、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积极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水平。
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七、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与要求。
八、认真开展日常性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整改期间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九、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
十、依法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设施和器材,并进行定期演练,落实岗位应急措施。
十一、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妥善处理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十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十四、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十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十六、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期内,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从严处罚
9、办理运输行业营业执照
先办理营业执照以及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还需说明的是,运输行业的营业执照,必须公司名下有运输车辆,否则不予办理的。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审批
1.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 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 提交材料;
4. 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 申请材料汇总、审批;
6. 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就近办理。凡从事个体运输业经营的,须提供相关资料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分局办理《营业执照》,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经营场所以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复印件为准,无法提交经营场所证明的,可以提交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A.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B.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除提供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二)、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C.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D.申请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9)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扩展资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发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凡在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含物流服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客运代理,货运代办,汽车租赁,商品车发送,仓储服务,营业性停车场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等)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交通部制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此次修改是将原《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合并统称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02年8月1日起,上述4种旧证同时废止。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均采用防伪标志(水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具体式样见样本。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外廓尺寸为40×28cm,材质为157克铜版纸,国徽与带DL的边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字型采用烫金,右下角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字样。副本外廓尺寸为18×13cm,封面墨绿色带国徽。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包含“X交运政许可字号、业户名称、地址、经济类型、资质等级、经营范围、有效期、核发机关、日期”等内容,其中“X”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副本除有与正本相同的内容外,还有分支机构、变更记录、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违章记录、年度审验记录和备注。编号以县(市、区)为单位,从00001号起依自然数编号,在自然数前冠国家标准的行政区划编号。
经济类型按“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以及其它经济”分类;经营资质为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道路运输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客运X级”或“货运X级”填写,“X”为汉字一至五,表示企业资质等级。
待企业资质核定后,凭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上的审查审批意见,在年审时填入许可证;“有效期”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年。分支机构填写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核发机关可按审批权限分别加盖省级或地级、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证件专用章。
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着谁审批谁发放的原则,按照道路客运、道路货运、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权限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初开业的道路运输企业按最低级填写。
车辆维修和道路运输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在有关规定颁布后执行。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按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运输服务分类填写,考核结果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7、在民族自治地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可以采用汉文和民族文字两种文字印制。
参考资料:
网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重庆市垫江县交通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