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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投保法

发布时间:2020-09-04 18:14:55

1、最佳的汽车投保方式和方法?

如今买车的人越来越多,汽车保险也成了消费者购车时必须考虑的问题,那么作为驾驶新手,为爱车保险,应该了解哪些保险常识呢?下面,车险专家为大家介绍一些选择保险种类的技巧。

一、"车损险"一定要上
无论是新车还是已经开了两年的旧车,车损险是一定要上的。即使你的开车技术再棒,但俗话说得好,"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保不定哪天碰了、刮了,修理厂稍微修修就要不少钱,投了车损险就不用着急了。

二、三者险:最好买20万额度
三者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几个赔偿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以上。专家建议,最好能将三者险投保到20万元或50万元保额,尤其是那些刚购车的新手,他们属于发生车祸的高风险人群,这样即使一不小心发生车祸,也不必担心事后无力承担责任了。如果在两档保额之间选择的话,可以上浮一个档次投保。

三、车上责任险投保有窍门
如果您的车上经常乘坐家人,而且您和家人都已经投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那么作为私家车,就没有必要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了。因为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保险所提供的保障范围基本涵盖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所能提供的保障。不过,如果您的车上经常乘坐不同的人员,最好还是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分几个赔偿档次:1万、2万、5万、10万。

四、投保玻璃险,看清玻璃种类
在投保玻璃险时,要注意选择是进口玻璃险还是国产玻璃险,二者的保费差额很大。由于国内汽车玻璃质优价廉,完全可以和国外相媲美,所以可以考虑选择国产玻璃,这样,可以节省约一半的保险费。有的车主很爱惜自己的车子,就是喜欢原装的,就要选择进口玻璃,但如果在投保时没有注意玻璃险的种类,结果换玻璃时才知道投保的是国产玻璃险,那将会给您带来很大的麻烦。

五、不计免赔险要选择
建议您最好投保不计免赔特约保险。据统计,出险的时候车主们用到最多的险种就是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通过投保不计免赔特约保险,在这两个险种上才能得到您所应该承担损失的100%赔偿。当然,针对不同的保险公司,并不是所有附加险都有不计免赔,还有的买了不计免赔险也还有车主自己承担部分费用的"绝对免赔",因此,保险专家提醒广大车主在购买车险时一定要问清险种再选择购买。

2、汽车保险有几种陪法

第一交强险:是针对于本车以外的损失,在你有责的时候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财产2000,医疗10000,死亡伤残11万。
其二:商业险:商业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车上人员险,驾驶员座位险,盗抢险,玻破险,划痕险,针对与盗抢,玻破,划痕其实都是附加险种,前提是你要购买了车损险才能保这些险的。
三者险看你自己买多少金额的,5万到50万都可以买,有些地方可以买100万,意思就是针对与交强险赔付不够了的时候就用三者险赔付,打个比方,假如说你撞死一个人,交强险医疗就12万,就打算全部让你赔出去也才12万,但死者那边法院判下来要40万的话就还差很多,那么假如你购买了三者险的话,就打比如说你三者险买的是50万,那就在三者险50万里在赔付不够的那一部份损失,每次赔付不是累积的哈, 车损险就是针对与你车子的损坏赔付。 保全是你车损险,你可以保百分之50或者不等,意思是你出了险赔付的话就只能赔付你保那个比例。

3、车险保险有那几种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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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考虑购买车辆保险的车主,一定会为这个问题而头痛。不管你的车是哪种型号的,都要从自身的安全着想,尽可能地购买全面的车险保障。下面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探讨下车险一般买哪几种这一问题。车险一般买哪几种,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具体地说,车主在考虑车险一般买哪几种时,有几种保险产品是非买不可的。第一,交强险。这个险种是我国强制执行的一个险种,任何车主都要保。其目的是,在被保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对受害人的利益进行一定的保障。同时,这个险种还降低了司机朋友的出行风险,可以说是一举两得。第二,第三者责任险。应该说,这个险种是对交强险必要的补充。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财产和物质财产的损害时,投保这一险种,就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赔偿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第三,车损险。这一险种是对在意外事故中受损的车辆进行赔偿,基本上涵盖了大多数自然灾害。当然,遇到发生地震、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等情况,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第四,车上人员责任险。当车主遇到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伤亡时,这一险种就可以派上用场了。这个险种是对车主的亲属和朋友的人身安全进行保障的一个有力措施。第五,盗抢险。当车主的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时,就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车上的零件被盗抢,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第六,玻璃单独破碎险。在有些情况下,车主车上的玻璃会因损坏而发生损失,这时候,投保这一险种就非常的合时宜了。第七,不计免赔特约险。这是一个附加险,主要是对保险车辆在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原先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免赔金额,现在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第八,车身划痕损失险。对于一些新车,如果不慎被人划伤,需要维修,就要依靠这一险种了。车险一般买哪几种,这个问题的解答就到这里了。最后小编要说的是,当你投保了以上这些险种后,你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当然,为自己的爱车选择合适的车险组合,也需要你花一番功夫,认真思考下。只有真正把保险意识放在心上,才是安全之道。

4、车辆保险法

这得看你在哪买的保险了,现在新保险发出来的,应该很快就可以得到答复的,你可以打你买的这个车险公司的客服电话,就会处理的。

5、有哪些汽车保险购买方法

购买汽车保险的途径有哪些?
购买汽车保险,您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途径1:专业代理机构】
即主营的业务就是代卖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通常名称叫做“XX保险代理公司”,其组织形式是公司法人,目前,社会上的专业代理公司较多,专业代理公司一般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产品,可为客户提供较多的产品设计方案。
汽车保险购买
注意事项: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较为庞杂,专业代理公司的竞争也较为激烈,客户通过专业代理公司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注意其经营资质。
【途径2:通过兼业代理】
所谓兼业代理,显然是“副业”,指在经营主营业务的同时,代卖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保险市场中汽车保险常见的兼业代理有汽车经销商、汽车修理厂、银行、邮政、机场、道路检查机构注意事项:兼业代理机构代卖保险产品由于是副业,可能就客观存在专业性不足,但价格不一定便宜,有时候,代理商高度推荐一家公司的保单,可能是对代理商佣金最高的保单,不一定是最合适您的保单。对于车险而言,价格重要,服务更重要。另外,从代理机构拿到保单后,最好跟保险公司打电话确认一下保单的有效性和有效期。
【途径3:亲自到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公司也有对外营业的窗口。这种上门投保的形式,节约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可能会得到一些较便宜的价格。但对于一些保险公司,如果没有给您指定“客户经理”,今后您索赔时也都要自己动手,客观上存在较多的麻烦。
【途径4:电话投保】
保险公司开通专门的服务电话,保险公司有专门的人员接听电话,协助办理投保手续,另外还实行上门送单服务。
【途径5:网络投保】
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网站〔电子商务平台〉。客户可以在网上发送投保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后会电话联系客户进行确认。这是目前最方便快捷的投保方式,但对于不经常使用网络的客户来说,可能就不太方便。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6、新车辆保险法29条

车辆过户需要的手续包括:1.卖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买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户需要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3.车辆原始购置发票或上次过户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6.机动车必须到场,过户费用一般都在200~500元之间,最高不会超过900元,开车到旧车交易市场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可以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办理提档手续,或开车到原车主身份证明所属的车管分所提档案办理转出手续。车辆过户费主要按车辆类型以及不同排量范围、载重量范围等类别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最低过户费用200元,最高过户费用800元;其中1.0L以下排量收费200元,1.0L-1.9L排量收费400元,2.0L-2.9L排量收费600元,3.0L及以上收费800元。随相关政策文件会有所波动,但波动不大。

7、车辆保险费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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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保险费返还费的具体计算公式为:需要退还的保险费=实收保险费-已了责任天数X日保险费。
根据保险合同已了责任期的不同,计算已了责任日保险费包括以下方法:保险合同有效期(特指保险合同已了责任期)一旦超过6个月但是不足一年时,日保险费汁算如下:日保险费=年保险费/365。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必须退还投保人。这就是所谓的车辆保险费返还。
一般对于车辆保险费返还的情况还分为这几种: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获取部分保险赔偿后一个月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则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有效期的长短,按照上面的方式计算出日保险费率,并将保险金额扣除保险赔款和免赔金额后的未了责任部分的剩余车辆保险费返还被保险人。
另外如果被保险人在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在发生事故后,在保险人未支付任何保险赔偿情况下,保险人应按年费率的1/365计算日费率,并退还未了保险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8、车辆最新保险法全文

尽管,推行新的新推行《保险法》,但专业人士表达,尽管新《保险法》中有趋向于维护受益人权益的条文,可是车险公司毫无疑问会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车险公司的损害。

比如,核保更严苛,常规体检大量新项目等。除此之外,因潜在性风险防控措施增加,将来一部分商业保险的利率也有将会会适度提升。另外,商业保险监督机构人员表达,旧法执行后,对旧法执行以前的旧保险单不可可用旧法,只有延用旧法。

据新闻记者掌握,现阶段一些黑心的委托人,在没有商标授权后,仍假称是某车险公司的销售员申请办理业务流程、侵吞保险费用,可能会导致出险时车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能保险公司投保为由回绝赔偿。

旧法确立承诺,假如保险经纪人没有商标授权、跨越商标授权或是商标授权停止后以车险公司委托人签订合同书,车险保险公司仍应担负此财产保险合同的义务,车险公司能够 单位受贿罪那位保险经纪人的义务。

此外,关键的是新的《保险法》有益于二手车,旧《保险法》要求,二手车变动,买车人申请办理完变动办理手续,但财产保险合同没有立即变动,接着产生安全事故,车险公司将会会因而拒赔。而新《保险法》执行后,撤销了“索赔真空泵期”,就不容易拒赔了。

现阶段,有关出险索赔,假如车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因协议书赔付事宜没法达成一致得话,索赔就会一直拖下来,直到彼此达成共识才行。但新《保险法》执行后要求,30日内务必做出索赔核准。

旧法还效仿惯例,加设了财产保险合同“不能抗辩”条文,要求“自合同书创立生效日超出2年的,保险公司不可终止合同”。依照旧法,所述实例的被告方可得到索赔。

新推行《保险法》有益于二手车。另外也都提示众多买车人,当心汽车保险担保法,以防自身吃大亏。

9、机动车保险条例有哪些?

2015年机动车辆保险条例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运载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 玻璃单独破碎;
(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压、罚没、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露;
(六)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十一)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夺、被抢劫,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限
第八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第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十一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月计算。
保险合同解除时,按照《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有关规定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五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八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定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5%的绝对免赔率。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二十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的各种必要单证。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偿。
无赔款优待
第三十条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保险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条款不适用与深圳市及仅在深圳特区内行驶的同时挂深圳、香港两地牌照的机动车辆。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减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
第三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合同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初,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破坏;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保险车辆被抢夺、被抢劫;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按基本险条款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2.符合本条款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车上伤亡人员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二十条相同。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二)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 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 天数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复时间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按照基本险第二十条确定。
第四条 其他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明细表价格。
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于个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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