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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04 23:29:26

1、什么是汽车公示

汽车公示网是上海爽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旗下的一个以汽车权利公示为切入点的机动车辆权利管理平台。用户可以通过汽车公示网,对外宣示彰显享有的车辆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使用权等车辆权利,获取车辆重复抵质押等预警信息,查询车辆上的权利状态等权利信息。

截止2017年末,我国机动车辆保有量达2.17亿辆。2017年全年新车交易量达2890万辆,二手车交易量超1240万辆。预计未来5年,新旧车的交易量仍保持15%以上增幅。
随着车辆保有量的迅猛增加,交易方式的多元化,由于车辆权利信息的封闭,欺诈、第三方侵权事件频发,严重威胁到车辆权利人的资金和资产安全。这客观上要求车辆权利信息的共享和充分流动。
汽车公示网以汽车权利公示为切入点,为用户提供权利公示、风险预警、信息查询等基础功能,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车辆权利信息的共享和充分流动,有利于维护车辆权利人的资金和资产安全,并有利于推动汽车保有环节和流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汽车公示网功能

一、权利公示
权利公示,是指用户通过网络在线将所享有的车辆所有权、抵押和质押等担保物权、新业态下的使用权等权利信息导入汽车公示网等服务端口上的“机动车辆权利管理系统”中,明确公示范围,然后提交,系统接受导入的信息数据并可供第三方在线查询相应信息数据的过程。
权利公示的类型主要包括:质押权公示、抵押权公示(抵押登记前公示和抵押登记后公示)和所有权公示。
权利公示的作用在于,宣示权利归属,扩大权利可知悉范围,减少第三人侵权可能。
二、风险预警
风险预警,是指用户享有权利的车辆被其他用户在汽车公示网重复公示时,或者用户拟公示权利的车辆已被其他用户在汽车公示网公示时,系统会将会对用户进行同步风险提醒、警示。
风险预警的类型主要包括:设权时的主动查询预警、公示时的重复设权预警、公示后的重复设权预警和公示后的异常查询预警。
风险预警的作用在于,通过公示信息数据的碰撞,捕捉重复设权风险,协助用户动态监控车辆状态变化,提升用户的风险管理水平。
三、信息查询
信息查询,是指用户可通过系统的前端页面,输入车辆VIN码,查询到具体车辆的品牌、型号等基础信息和权利状态信息。当权利人同意时,注册用户还可查询到权利人或者权利相对人信息等进一步信息。
信息查询的作用在于,校验车辆基础信息,了解车辆权利状态,防范不当设权,远离问题车辆。
除了以上主要功能,汽车公示网还提供证明验证、异议管理等功能,满足客户在车辆权利管理方面的多元需求,提升用户的车辆权利管理水平。

2、法院抵押车需通知本人吗?

法院如果采取民事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都会有相关的法律文书通知当事人的。如果最终要强制执行,那通知当事人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3、法院抵押车辆是怎么销售?

 一般是由法院进行拍卖。购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抵押车来源
若是抵押车是被法院查封等,那么一定不能购买。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与民间贷款公司,银行对于汽车的审核还是非常正规以及严格的。
2、抵押协议
在购买之前,一定需要银行或是贷款机构提供相应的抵押协议等,另外还要提供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这样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自身利益。

4、车辆抵押登记怎样查询

车辆抵押登记查询的话,可以在车辆的抵押登记在车辆所在地的机动车车辆管理所查询。
如果当地车管所有网上办理信息公告的话,登录车管所官网应该是可以查询的。

5、公告抵押与抵押登记效力的区别

有区别的
前者强调的是 登记。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有些合同是必须经过公证登记后,才生效。比如,《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抵押(包括城市房地产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设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抵押合同自公证机构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该种情形下,抵押物办理公证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公证登记不生效。
后者,强调的是公证。这种情况一般是双方就已经生效的抵押合同,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只是为了起到证明的作用。不公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6、个人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
出借人(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借款人(抵押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乙方因【 】需要,向甲方借款并以其合法所有的车辆作为抵押物(以下简称“抵押物”)抵押给甲方。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抵押借款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条款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借款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月利率为【 】。
第四条 借款指定用于【 】,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二、抵押条款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抵押物是:【 车辆 】。抵押物的详细情况:
1、机动车名称、品牌:
2、牌照号、型号:
3、数量:
4、折旧价格
5、发动机号:
6、车架号:
7、抵押物共有权人: 与乙方关系:
第六条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七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八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
第九条 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有共有权人,共有权人同意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向甲方提供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甲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况),而乙方未依约清偿债务的,共有权人同意甲方有权随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行使抵押权,共有权人为甲方实现抵押权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保险
第十条 如甲方要求乙方为抵押物投保,乙方应当协助配合办理相应投保手续,保险金额不低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期限应长于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六个月,并应指定甲方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乙方应将保单交由甲方保管。
第十一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待债务到期后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四、借款的发放
第十三条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甲方有权拒绝放款:
1、乙方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甲方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已生效且持续有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生效并持续有效,担保物权已通过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并持续有效且能对抗第三人;
3、没有发生可能对乙方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如有债务纠纷、正在诉讼中等;
4、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5、其他先决条件: 。
第十四条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后,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放款。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借款通过转账方式汇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转账一旦成功,即视为借款已被乙方提取和使用。
五、借款的偿还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归还:
1、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支付,到期利随本清。每月利息【 】元。如涉及到按日计算利息,日利率=月利率÷30。付息日为每月的【 】日, 还本日为借款到期日。借款起息日为甲方转账之日,如借款起息日至首个付息日或最后一个付款月为非整月的,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2、等额本息还款。即借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借款本息。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 】元。
3、到期还本付息。借款期限届满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六条 如遇到还款当月无还款日对应日的月份,还款日为应还款当月的最后一日。
第十七条 如果还款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等,还款日不顺延。
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将还款款项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甲方如下的银行账户:

开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六、抵押权的实现
第十九条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甲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况),而乙方未依约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随时行使抵押权。甲方有权采取如下任何方式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1、与乙方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债务或以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七、乙方债务清偿顺序
第二十条 甲方依本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原则上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再清偿违约金、赔偿金,之后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八、提前还款
第二十一条 乙方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双方权利与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提前还款。
九、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第二十二条 乙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甲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五条 乙方对抵押物享有完全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并向甲方交付了共有人同意抵押该物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设立过未告知甲方的抵押,该抵押物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
第二十七条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抵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十、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甲方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在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放借款。
第三十条 对乙方存在逃避甲方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甲方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乙方主张权利。
第三十一条 甲方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在扣除处分抵押物的费用并清偿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甲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第三十二条 因乙方或第三方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由乙方要求第三方停止其行为,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要求乙方另行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三十三条 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十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以及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等。
第三十五条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三十六条 乙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对乙方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乙方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乙方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4、通过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部分重要资产;
5、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乙方投资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有可能影响乙方投资安全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乙方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乙方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乙方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其他影响甲方债权安全的事件等。
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保险。
第三十九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实现抵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十二、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尚未交付的借款,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2、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
3、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或资料不真实,或者拒绝接受甲方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及经营情况等的监督;
4、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陈述与保证;
5、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的;
6、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的;
7、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发生可能危及甲方债权安全的任何事件。
第四十一条 乙方逾期支付利息的,自逾期之日除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外,需每日向甲方按借款本金的日【 】%支付违约金,直至还清该笔利息为止。
第四十二条 乙方逾期支付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需向按照拖欠的本金数额的【 】%/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
第四十三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对挪用的借款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金额的【 】%/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四条 对既逾期又挪用的借款,违约金按照本合同上述约定的违约金中较高的违约金标准计收。
第四十五条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拒绝配合甲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抵押登记手续的,乙方应按借款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七条乙方死亡、失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乙方的财产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其拒绝履行的,甲方可提前行使抵押权,以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
十三、通知与送达
第四十八条 甲、乙双方各派一名代表作为本次合作的联系人,联系人以书面形式表达的观点视为甲、乙各方的观点、意见。联系人有权代为接受双方互发的文件、信函,有权在相关文件、信函上签字。联系人签收相关文件、信函的,即视为甲方或乙方签收了相关文件、信函。
1、甲方联系人信息:
姓 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人信息:
姓 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第四十九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相互发送的函件或通知除可以向有权接收的人员送达外,还可以按照本合同所预留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进行送达:
1、如为信函,以邮戳所示日期为送达之日;
2、如为传真,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3、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4、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
5、如用电子邮件送达,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
6、在甲方有关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且不限于乙方下落不明或拒收),甲方以EMS或挂号信邮寄至该地址的,视为已送达。
第五十条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或地址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上述载明地址送达的仍为有效送达。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第五十一条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 】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十五、其他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部门备案一份。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双方均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以下为签字盖章部分,无正文内容)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车辆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市 区(县)

7、法院拍卖的车有抵押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要求,机动车的交易是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司法拍卖同样需要过户。

法院拍卖的车过户流程: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规定》司法拍卖二手机动车的,需要机动车现所有有提供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的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8、一天同时发质押和解除质押2个公告是什么意思

应该是企业先发的解除质押公告,然后再接着发质押公告。
质押公告是针对单个股东的行为,通俗理解:一个股东借了钱一年期限,就得拿东西抵押,股东选择了拿股份质押,一年期限到了后,就得还别人钱,然后把抵押股份赎回。 实际操作中很多股东资金还周转不开,所以选择继续质押,那么就先解,再借再质押一个一年期。
资本市场很正常的一种操作模式,但是投资者要关注大股东的质押,股份质押多了容易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总之入市需谨慎啊!

9、贷款购车后按时还款但一直未做抵押登记,是否违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抵押人(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共同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第三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四)抵押登记的日期。

第三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确认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按照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二)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不一致的;

(三)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未解除监管的;

(四)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第三十七条 在机动车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机动车再次抵押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消灭时或者抵押的机动车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共同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注销抵押: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三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于受理当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事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第四十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的日期、注销抵押的日期和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的情况可以供公众查询。

(9)车辆抵押公告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第四十四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灭失或者因故不在我国境内道路上使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海关监管车辆,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四)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第四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于受理当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登记事项,收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对于因机动车灭失无法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应当公告该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作废。

第四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后一年内不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档案自动注销。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该车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

第四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查实,机动车所有人利用假资料、假证明等领取了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机动车档案,收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与车辆抵押公告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