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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车辆报废说明

发布时间:2020-09-06 20:04:17

1、南宁市单位车辆报废如何办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及处置办理指南发布时间:2007-7-9一、行政依据: 1.财政部公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  二、办理对象:南宁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三、办理条件(程序): (一)国有资产配置: 1.若所申请配置的国有资产在预算范围内,由申请单位直接在国库集中支付网上申报采购额度,同时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送交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 2.若采购项目或采购额度与年初预算有变动的,申请配置单位则需向市财政局提交专题报告申请。 3. 申请单位的申请经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审核通过后,即转入政府采购程序。 (二)国有资产处置: 申请单位向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填写《南宁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国有资产处置。如果是行政事业单位汽车处置,需提供南宁市车辆管理所的车辆报废证明、车辆回收公司的回收证明(复印件)及行车证复印件。 四、所需资料: (一)资产配置: 1.填报《南宁市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申请表》(一式五份); 2.资金使用挂网。 (二)资产处置: 1.申请资产处置请示; 2.填写资产报废表; 3.提交相关资产处置技术签定资料; 五、办理时限: 1.单位申报资产配置手续资料齐全4个工作日办结(政府采购时间除外); 2.单位申报资产处置手续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标准:无需收费 七、办理地点:南宁市东葛路129号南宁市财政局各对口业务科室 联系电话:0771—2189111、2189101

2、事业单位洒水车报废流程?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啥水车应该属于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3、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报废如何当废铁处理

都是浑蛋 纳税人的钱啊 我的钱

4、事业单位车辆报废有补助?

事业单位现在报销难啊,除非你们的财务不走财政局 查看原帖>>

5、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有最低报废年限吗

没有哦,只有营运车辆才规定强制报废年限。

6、如何填写事业单位申请旧车报废的程序

直接联系当地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科室)。

7、公务用车报废年限是几年

单位车辆的报废年限可以参照下列法律规定执行: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规定: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_

8、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告怎么写?需范文

这个应该是没有什么固定格式,但是必须描述清楚,接下来应该就是要找主管领导签字,附在凭证下面入账,(例如:固定资产名称,数量,原值,使用年限,残值,累计折旧,报废原因等)。你可以参看《文案写作》那本书,我觉得蛮好的。
在百度上搜索的写作步骤是:
一、请领导批示、固定资产目前状况;
二、对固定资产价值的分析(分析基础与测算);
三、提出报废建议;
四、报废对企业损益等的影响;
五、购置新固定资产的建议与选择及筹资渠道。
范文我是没有的,如果我在网上胡乱给你弄一篇范文上去,也帮不了您。根据您单位的实际情况,好好写吧,加油。

9、四川省事业单位车辆报废的程序是怎样的呀?

汽车使用年限报废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
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4、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5、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审批。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6、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7、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延缓报废申报材料

延缓报废申报材料 (一)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二)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延长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上,须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经省汽更新办或省辖市汽更办审核批准。 (六)有下列情况不得申请机动车延缓报废: 1、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1.8吨,含越野型)、带拖挂的(全挂汽车列车)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19座以下)。 2、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 3、右置方向盘汽车,达到十年使用期。 4、达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5、一个检验周期三次不合格的(含环保排汽污染物检测不合格),不得申请延期使用。
办理程序及期限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内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提出检验标志申请。 车辆所人有向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和《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强制报废年限为13年;非营运9座以上客车强制报废年限为20年;旅游客运车辆强制报废年限为20年;其它大型车辆强制报废期限为15年),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0、事业单位洒水车报废的程序是什么?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啥水车应该属于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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